﹛﹛傾銷的确定是反傾銷措施的必備要件之一﹛根据﹛反傾銷協議﹛第2條第1款的規定,如果一項產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其出口价格低于在該出口國正常貿易中用于消費的相同產品的可比价格(comParable Price),該出口產品即被視為傾銷產品﹛這里所指的﹛可比价格﹛就是有關產品在出口國銷售的﹛正常价格﹛﹛(Normal Price)﹛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額即為傾銷幅度﹛因此,确定是否存在傾銷,必須首先明确正常价格的确定標准﹛﹛①正常价格﹛正常价格一般是指相同產品在出口國正常貿易中用于消費時的國內銷售价格﹛使用出口國國內市場价格作為正常价格,必須符合以下几項條件:
﹛A.國內銷售价格須具有代表性,即有關產品在國內市場中的銷售占該產品出口的5%以上﹛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出口商通過較小的國內銷售量人為地抬高正常价格,降低傾銷幅度或使傾銷不存在﹛
﹛B.所采用的國內銷售价格應是在正常交易過程中形成的价格(即在獨立交易商之間達成的价格)﹛
﹛C.不得將低于成本价銷售的价格視作正常价格﹛如果出口商在國內市場上的銷售价低于單位生產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費﹛一般銷售費用,這一銷售不被視為正常貿易做法中的銷售﹛如果不存在國內銷售价格或不能使用國內銷售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反傾銷協議﹛規定可用第三國出口价格或結构价格作為正常价格﹛
﹛所謂第三國出口价格是指相同產品出口到一個合适的第三國,且其出口產品价格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作為正常价值﹛
﹛所謂結构价格是指產品在原產地的生產成本基礎上加上合理的銷售費﹛管理費和其他費用及利潤所形成的价格﹛
﹛上述正常价格的确定方法僅适用于對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正常价格或公平价值的确認﹛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出口產品的正常价格如何确認,﹛反傾銷協議﹛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實踐中,基本上有如下几种方法:
﹛A.替代國价格﹛進口方不使用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國內市場的銷售价格作為正常价格,而是選擇一個經濟發展水平与該國相類似的屬于市場經濟体制的第三國生產的相似產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為基礎,以此計算正常价格﹛
﹛B.結构价格﹛即用出口國生產產品的各項投入的數量,如原材料﹛勞動力等,按一個市場經濟國家的价格計算出該產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企業管理費和利潤﹛
﹛C. 相似產品在進口方的銷售价格﹛在無法使用前兩种方法時,便采用相似產品在進口方的銷售价格來确定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正常价值﹛
﹛②出口价格﹛出口价格相對正常价格,其确定方法相對較容易一些﹛一般情況下,以交易中的商業發票所表示的金額為准﹛如無出口价格(如易貨貿易)或出口价格不可靠(如出口商与進口商存在伙伴關系),則應使用被控傾銷產品首次向獨立商人轉售的价格作為出口价格﹛
﹛③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的比較規則﹛﹛反傾銷協議﹛進一步規定應對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進行公平的比較,即這兩個价格應在同一時間基礎上,按同一貿易水平,以出厂价格為基准進行比較,并且還應根据每一案例的具体情況對影響价格的各种不同因素作出适當的補償或調整﹛
﹛為此,﹛關于執行關稅与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要求:
﹛A.比較應在同一貿易環節(通常為出厂价)和盡可能是相同時間或相近時間條件下進行﹛此外,還需考慮其他影響比D較的因素,如价格術語﹛稅收﹛品質﹛物質特性等﹛
﹛B. 若此种比較需要換算貨幣,則換算應使用銷售日的匯率﹛通常情況下,銷售日被認為是合同成立日期﹛購貨定單日期﹛訂單确認書日期或發票開出之周﹛如果期貨市場上的外匯交易直接与有關的出口交易相聯系,則使用遠期匯率﹛
﹛C.在保証公正比較的前提下,調查階段傾銷差額的存在一般應以正常价格的加權平均數与所有可比較的出口价格的加權平均數的比較為基礎,或以逐筆交易的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的比較為基礎﹛如果出口价格因不同進口商﹛不同地區或不同時時而差距較大﹛進口方可以用其計算得出的加權平均正常价值与每筆出口交易的价格進行比較﹛
﹛D.產品若是由原產國流轉到一個中介國,再由該中介國出口到進口國時,產品的出口价格應与在該中介國的可比价格進行比較﹛若該產品只是在中介國轉運,或該產品在中介國并不生產,或中介國無可比价格的存在,則產品的出口价格可以与原產國的价格進行比較﹛
﹛綜上所述,傾銷的确定有三項基本內容,即正常价格的确定﹛出口价格的确定及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比較﹛這三項中的任何一項都對傾銷的最終認定有著決定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