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國內產業,阻止國外向其傾銷產品,馬來西亞于1993年頒布了﹛反補貼和反傾銷法﹛(注:馬1993年的反補貼和反傾銷法頒布早于世貿組織協定的簽署,為与WTO協議要求一致,1998年馬對此法進行了修訂),并于1994年頒布了該法的實施細則,從而以立法的形式對國外的傾銷和不正當補貼進行立案調查和認定﹛
﹛1994年馬來西亞還成立了負責反補貼和反傾銷調查認定的專門机构 ? 貿易發展聯合會(the Trade Practices Unit, 簡寫為TPU),該聯合會由政府各有關部門的官員組成,其領導成員包括一名主導主任助理﹛一名司法官員﹛兩名主任助理﹛兩名海關人員和兩名會計師﹛該聯合會的主要職責一是執行和貫徹1993年通過的反補貼和反傾銷法案(1998年修訂)及1994年4月28日實施的反補貼和反傾銷細則,二是對受國外反補貼和反傾銷調查的馬來西亞的生產商或出口商予以通告﹛提醒并給与建議﹛
﹛馬來西亞制定反補貼和反傾銷法的目的就是授權馬調查机關對國外制造商和進出口商的不公平貿易采取補救措施,并對國外傾銷的或不正當補貼下的進口給馬國內造成的損害進行調查﹛
﹛馬貿易發展聯合會成立以來,已受理了6次反傾銷和1次快速審查,具体情況如下:
﹛1996年8月對源于歐盟和印尼的Self-Copy Paper 進行的反傾銷調查,認定傾銷成立,分別征收0-11%和0-23%的傾銷稅;
﹛1997年7月對源于澳大利亞﹛歐盟﹛印尼﹛和韓國的Corrugating Medium Paper 進行的反傾銷調查,認定傾銷成立,分別征收11.0%﹛0-37.2%﹛0-12.0%和17.3-35.4%的傾銷稅;
﹛1998年12月對源于日本的Self-Copy Paper 進行反傾銷調查,認定傾銷成立,裁定征收5.1-19.1%的傾銷稅;
﹛1999年2月對源于印尼的Self-Copy Paper 進行快速審查,認定傾銷成立,并裁定征收19.6%的傾銷稅;
﹛1999年11月對源于泰國的Plaster和Gypsum Board 采取的反傾銷調查,認定傾銷成立,裁定對其征收27.1-53.6%的傾銷稅;
﹛2001年10月25日開始對源于印尼的Self-Copy Paper 進行反傾銷調查,調查尚未結束﹛
﹛2002年1月10日對源于印度﹛韓國﹛泰國的焦碳進行調查﹛
﹛2002年4月23日對源于中國內地及香港地區的自行車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