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反傾銷稅的實施程序﹛第一條 自行發動
﹛1.一般規定
﹛(1)如果部長根据包括其在根据本條第3款之規定所進行監督期間所得資料在內的資料得出結論;認為有必要對有關產品進行調查,那么,部長就應發動調查,并在﹛聯邦紀事﹛上刊登﹛發動反傾銷調查﹛的通知﹛
﹛(2)上述通知應包括:
﹛a.在同委員會協商后作出的對該產品的說明(如果合适的話);
﹛b.生產該產品的本國的國家名稱以及產品從其進口的那個國家以外的中間國(見本條例第四節第七條)的名稱或產品從其境內轉運的那個國家的名稱;和
﹛c.關于支持征收反傾銷稅(如果資料准确)的可得資料的摘要﹛
﹛2.提交給委員會的資料
﹛部長在發動調查時要通知委員會,并且向委員會及其直接參与該案調查的各位成員提供商務部以發動調查和委員會認為与作出損害裁決有關的一切資料﹛
﹛3.對傾銷的持續性跟蹤監督
﹛(1)如果部長從可以查得的資料(包括根据本條請求部長予以監督的資料)中得出如下結論,那么他(她)就可以對從根据本節所發布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命令所管轄商品的同類或同种商品的供應國進口的商品進行為期不到一年的監督:
﹛a.有理由認為或怀疑從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其它供應國裝運的貨物存在著某种特別的﹛持續的侵害性傾銷;
﹛b.這种特別的傾銷正在對某一特定工業造成嚴重的商業問題﹛
﹛(2)本條中的﹛其它供應國﹛是指那些本條第3款第(1)項所指的那類或那种貨物未受到已生效的反傾銷令管轄并且未受正在進行的反傾銷調查管轄的供應國﹛
﹛(3)部長應盡快根据本條第3款第(1)項所作的監督結果依本條第1款規定對該產品發動調查﹛
﹛第二條 起訴要求
﹛1.一般規定
﹛本條例的第一節第二條第ll款第(3)項﹛第(4)項﹛第(5)項或第(6)項所指的任何利害關系方,都可以代表某一產業根据本條規定提出求訴,請求有關机關對某產品征收与其傾銷差額相等的反傾銷稅,如果該人有理由認為:
﹛(1)該种產品正在或有可能將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進行銷售;且
﹛(2)該產業受到了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之威脅﹛或其建立受到了該產品傾銷的嚴重阻礙﹛
﹛起訴書中的事實性資料應當經本條例第三節第一條第9款所規定証明﹛
﹛2.起訴書的內容
﹛起訴書應包括起訴人所能合理地獲得的下述內容:
﹛(1)起訴人以及起訴人所代表的任何人的名字和地址;
﹛(2)其所代表的那個產業的名稱,包括該產業的其他人的名字及地址(如果該產業人數眾多,則至少應在求訴書中根据可得的公開資料指出在最近12個月內其單獨產量占整個產業2%或2%以上的人員的有關資料);
﹛(3)說明起訴人是否已根据關稅法(見美國法典第1337條﹛1671條款)第三百三十七條或1974年貿易法(見美國法典第2251條或2411條)第七百零二條,或者1962年貿易擴大法(美國法典第1862條)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對該种商品提出過進口法律救濟的請求;
﹛(4)一份對該种商品的調查范圍,包括該商品的技術特征和其用途,以及目前的美國關稅分類目錄號碼作了界定的詳細說明;
﹛(5)生產該產品的本國名稱以及中間出口國的名稱(如果該產品是從本國以外的其他國家進口,見本條例第四部分第七條之規定)或產品從其境內轉運的國家名稱(見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3款之規定);
﹛(6)起訴者認為在美國市場低于公平价值進行銷售的每個人的名字和地址,以及其每個人最近12個月內銷售量占該產品對其出口總額的比例(如果人數眾多,則至少應說明銷售量已達或已超過對美出口總額2%的出口人的情況);
﹛(7)与根据本條例第四節的規定計算該產品的美國价格和外國市場价格有關的所有事實性資料(特別是書面証据),如果無法提供有關外國銷售或成本的資料,則應提供根据美國生產成本加以調整使之能反映本國生產成本的有關資料;
﹛(8)如果該种產品是來自一個經部長查明為國家控制經濟的國家,則在起訴書中應提供与根据本條例第四節之規定用本節第十二條所指的方法來計算与外國市場价值有關的事實性資料;
﹛(9)在最近兩年和起訴人認為更加具有代表性的任何其他期間內該种產品的銷量和銷售值,如果在這兩年內并無進口,那么應提供与進口銷售可能性有關的資料;
﹛(10)起訴者認為進口該商品的人的名字和地址,或可能進口該商品的人的名字和地址(如果沒有實際進口的話);
﹛(11)關于對某一產業的嚴重損害﹛嚴重損害的威脅或其建立的嚴重阻礙(如19CFR207.11和207.26所指)事實性資料;
﹛(12)如果起訴者指控本條例第二節第六條之規定指控存在﹛緊急情況﹛,那么在起訴書中還應提供以下有關資料:
﹛a.難以修補的嚴重損害;
﹛b.在一個相當短的期間內大量進口;
﹛c.存在傾銷的歷史;或者進口者明知生產者或零售商正在從事第二節第六條第l款所指的低于外國市場价值的銷售;
﹛(13)起訴者提出起訴所依据的任何事實性資料﹛
﹛3.同時提交委員會
﹛起訴者必須在同一天將起訴書送交委員會和商務部部長,并且在提交給部長時說明此种同時提交的情況﹛
﹛4,獲得專有資料待遇的資格
﹛除非起訴者符合本條例第三節第二條規定的條件,否則部長對于起訴者請求給以專有處理的事實性資料不予考慮﹛
﹛5.起訴補充材料
﹛部長應允許當事人按時提出起訴補充材料﹛起訴者應在同一天將某一份補充材料提交委員會和部長,并在提交給部長時說明這种情況﹛新的指控是否按時應根据本條例第三節第一條而定﹛
﹛6.起訴書提交地點﹛時間﹛格式和份數
﹛見本條例第三節第一條第4款﹛第5款和第6款的規定,這些規定适用于本條款﹛
﹛7.通知本國代表
﹛一旦收到起訴書之后,部長應將本條例第三節第一條第5款第(2)項所指的一份求訴書的公開譯本,遞交生產受起訴產品的本國駐華盛頓特區的代表﹛
﹛8.對小企業的幫助
﹛(1)部長應對符合關稅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小企業提供技術性的幫助,以便使其能准備起訴書﹛如果部長認為小企業已提出的起訴書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要求,那么部長可以不予幫助﹛
﹛(2)如果要獲得其他有關起訴的資料可与負責調查的助理副部長聯系,聯系地址為華盛頓特區20230(302)877-5497,賓夕法尼亞大街,西北第14號街,美國政府商務部B099號房間,商務部國際貿易署進口司﹛
﹛9.在訴訟程序開始前限制聯系
﹛在部長決定是否發動一次調查之前,部長不得接受來自本條例第一節第二條第11款第(1)﹛(2)項所指的利害關系方的口頭或書面聯系,但是与程序性質有關的調查例外﹛
﹛第三條 對起訴理由充分性的裁決
﹛1.對起訴理由是否充分的裁決
﹛在根据本條例第二節第二條之規定提交起訴書后20天內,部長應對以下事項作出裁決:起訴是否恰當地指出了可對其產品按關稅法第七百三十一條征收反傾銷稅的根据;起訴書是否包括起訴人支持起訴可以合理地得到的資料,是否由利害關系方按本條例第一節第11款第(3)﹛(4)﹛(5)或(6)項的規定提交了起訴書﹛
﹛2.調查開始的通知
﹛如果部長根据本條第1款之規定裁決起訴理由充分,那么他(她)就應當發動一項調查,且在﹛聯邦紀事﹛上刊登關于﹛開始反傾銷調查﹛的通知﹛通知應當包含本條例第二節第一條第1款第(2)項所指的內容﹛部長應在發動調查時將此种情況通知委員會,并且為委員會及其直接參与調查的所有成員提供那些關于部長据以發動調查以及委員會認為与損害調查有關的所有資料﹛
﹛3.起訴理由不足
﹛如果部長根据本條第1款之規定裁定起訴理由不充分,他(她)就會駁回全部或部分請求,如果合适的話并可以終止調查程序﹛他(她)應當在通知中告訴起訴人駁回請求的理由,并且應將駁回起訴請求一事通知在﹛聯邦紀事﹛上刊登關于"駁回征收反傾銷稅的起訴請求"的通知,通知中應概要說明駁回的理由﹛
﹛第四條 要求免受反傾銷稅命令管轄的請求
﹛1.任何希望不對其產品發布反傾銷稅命令的生產者或轉售商都應在部長根据本條例第二節第一條或第三條之規定刊登發動調查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向部長提交一份不可撤回的要求免受反傾銷稅命令管轄的書面申請﹛
﹛2.上述申請人應隨同申請書附送下述材料;
﹛(1)該人對于下列情況的証明:
﹛a.該人在本條例第四節第二條第2款第(1)項所指的最短期限內銷售或可能銷售的本條例第一節第二條第20款所指的商品時,并不存在傾銷差价﹛
﹛B.該人在近期內保証不以低于外國市場价值的价格銷售其產品,以及
﹛(2)如果該申請人不是該商品的生產者,那么應在申請書中附上該商品供應商﹛生產者根据本條第2款第(1)項所作的証明﹛
﹛3.部長應在每一項調查中盡可能對于上述申請作出調查﹛
﹛第五條初步裁定
﹛1.一般規定
﹛(1)部長應在起訴提出之日或發動調查的通知公布之日起一百六十天之內根据當時可以得到的關于是否有合理依据認為或怀疑該產品以低于价值銷售的資料作出裁決﹛除非委員會已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決,否則他(她)不得作出初裁﹛
﹛(2)部長的裁決應包括以下內容:
﹛a.裁決所据以作出的事實性和法律結論;
﹛b.如果存在差价,關于受到調查的每個人估計的加權平均傾銷差价,以及未受到調查的人的适當的傾銷幅度;以及
﹛c.對于本條例第二節第六條第2款第(2)項a所規定的緊急情況的初步裁定﹛
﹛(3)如果上述初步裁決是肯定性的,那么,部長在裁決中還應:
﹛a.對初步裁決作出之日或該日后進入境內或從倉庫運出以供給消費之用的所有商品的入境作出中止結算的命令﹛
﹛B.通知海關要求根据本條被宣布暫停入境的那些商品提供相當于加權平均傾銷差价的現金存款和銀行債券擔保,以此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4)部長應在﹛聯邦紀事﹛上公布﹛肯定性(否定性)的初步反傾銷裁決﹛的通知,該通知包括預估的加權平均傾銷差价(如果存在差价的話)以及依本條例第三節第六條作出的要求各方提出抗辯意見的邀請﹛
﹛(5)部長應就上述情況通知該訴訟程序的所有當事方以及委員會﹛
﹛2.關于特別复雜的調查的期限的延長
﹛如果部長作出某一調查特別复雜的決定,他(她)就可以將作出初步的裁決的期限延長到程序開始之日起的210天之內﹛上述部長決定是依据下列明示的調查結論作出的:
﹛(1)被告對于調查正在予以合作;
﹛(2)該調查是特別复雜的,理由是:
﹛a.交易數額巨大,交易性質复雜或依本條例第四部分所進行的調查极為复雜;
﹛b.提出了新的議題,或
﹛c.生產者和轉售商人數眾多;以及
﹛(3)需要增加調查時間以作出初步裁決﹛
﹛3.根据起訴人的請求而延長調查期間
﹛如果起訴者在預定的部長的初步裁決作出之前的25天以前提出延長調查期限的申請并說明理由,那么除非出現可駁回該請求的相反理由,否則必須在自起訴提出之日后210天內作出初步裁決﹛
﹛4.延長調查期的通知
﹛如果部長根据本條第2款或第3款之規定,將作出延長初步調查期限的決定,那么他(她)最遲應在作出初步裁決之日前約20天通知該程序的所有當事方,并在﹛聯邦紀事﹛上公布關于﹛延長反傾銷調查期間﹛的通知,在通知中應說明延長調查期間的理由﹛
﹛5.加快作出初步裁決
﹛部長最遲應在本條例第十五條所指的調查開始之日起第75天審查頭60天的調查記錄﹛如果已提供的資料足以供部長作出初步裁決,那么部長即應向起訴者以及請求公布的任何當事方披露一些已提供的公開性和秘密資料(其規定見本條例第三節第四條)﹛如果在透露資料之后三個營業日之內所有獲得透露的當事方均提交一份不可撤回的放棄進一步核實的書面棄權報告,并同意根据調查開始之日起第60天的調查記錄作出初步裁決,那么,部長應在自調查之日起90天內作出一項加快了的初步裁決﹛
﹛6.委員會獲得資料的途徑
﹛部長應當為委員會及其直接參与訴訟程序的所有成員提供部長已作出裁決和委員會認為与損害裁決有關的所有資料﹛
﹛7.披露
﹛在作出初步裁決以后,部長應對那些請求獲知有關資料的當事各方就其在裁決過程中使用的計算方法作出進一步的解釋﹛
﹛第六條 關于緊急情況的調查結論
﹛1.一般規定
﹛如果某一起訴者的部長作出最終裁決的預定期限2l天以前向部長遞交了一份指控存在緊急情況的書面控訴,并附有支持該指控的事實性資料,或在部長根据本節第一條之規定進行的自行調查中發現存在緊急情況,那么部長應當就以下事項作出一個調查結論:
﹛(1)a.受到調查商品的同類或同种產品在美國和其他地方是否有過傾銷歷史,或
﹛b.進口商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生產者或轉售商此時正在以低于外國市場价值的价格銷售其產品;以及
﹛(2)該种貨物是否在一個相對短的期間內大量進口﹛
﹛2.初步調查結論
﹛(1)如果起訴者在部長根据本條例第二節第十條之規定作出的最終裁決屆滿之日前30天以前提出存在緊急情況的指控,那么部長應根据已獲得的資料,就是否有合理依据認為或怀疑存在著本條第1款所指的緊急情況作出初步調查結論﹛
﹛(2)部長作出該初步調查結論的期限如下:
﹛a.如果關于緊急情況的指控是在預定的初裁之日20天前提出,那么,﹛部長應在本條例第二節第五條所指的初步裁決之前作出關于緊急情況是否存在的初步調查結論;或
﹛b.如果關于緊急情況的指控是在預定的初裁之日的第20天之后提出,那么,部長在起訴人提出指控后30天之內應作出關于緊急情況是否存在的初步調查結論﹛
部長應將此种情形通知委員會,并在﹛聯邦紀事﹛上公布關于初步調查結論的通知﹛
﹛3.中止結算
﹛如果部長要作出一項肯定性的初步調查結論(即緊急情況存在),那么無論該調查結論是在第二節第五條所指的肯定性初裁之前還是在初裁之日作出,根据本條例第二節第五條所作出的中止結算的命令都應适用于在該項命令發布前第10天或前90天之內入境或者從倉庫提出以供消費的所有商品﹛
﹛如果部長在根据本條例第二節第五條所指的初裁之后作出初步調查結論,那么,部長就應補發中止結算的命令,該命令适用于在命令所規定的中止結算之日的第90天或前90天之內入境或從倉庫提出以供消費的調查結論所涉及的全部商品﹛ .
﹛4.最終調查結論
﹛對于在部長根据本條例第二節第十條之規定將作出最終裁決之日21天之前提出的關于緊急情況的任何指控,部長都應作出關于緊急情況的最終調查結論﹛假如最終調查結論為肯定性的,而部長并未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調查結論,那么,部長應對在其作為肯定性的初裁或終裁一個部分的中止結算命令發出之日前第90天或前90天之內入境或提出倉庫以供消費的全部貨物發出中止結算的命令﹛如果最終調查結論為否定性的,而部長已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調查結論,則部長應終止本條第3款所指的具有溯及力的中止結算的命令,并且命令海關退回作為擔保的一切現金存款或付款保証書﹛
﹛5.自行發動調查的調查結論
﹛在根据本條例第二節第一條所發動的調查過程中,部長可以在作出關于緊急情況的初步或最終調查結論時不考慮本條第2款和第4款規定的時間限制﹛
﹛6.大量進口
﹛(1)在為本條第1款的宗旨而對于該种產品的進口是否數量巨大作出裁決時,
﹛部長應審查:
﹛a. 該批進口貨物的數量和金額;
﹛b. 季節性銷售旺衰情況;以及
﹛c. 進口貨物占該國消費的比例﹛
﹛(2)在一般情況下,除非在本條第7款規定的期間內貨物進口量增加額至少到達与該期間緊接的前一時期進口額的15%,否則部長不應認為存在著大量進口﹛
﹛7.相對短的期間
﹛根据本條第1款的宗旨,部長一般認為相對短的期間是開始于程序開始,結束于程序開始后三個月的一段期間﹛然而,如果部長發現進口商或出口產品的生產者,轉售商在訴訟程序開始前就已有理由預計到將可能發動調查,那么,部長可以把在更早些時候開始的大于三個月的時間視為相對短的期間﹛
﹛第七條調查終止
﹛1.撤回起訴
﹛(1)根据起訴人撤回起訴的請求,或在本節第一條所指的調查中根据自已的決定,在通知所有的訴訟參与方,并同委員會進行磋商后,部長就可以終止調查的進行﹛除了部長作出決定認為終止調查是出于公共利益以外,部長不得不終止調查﹛
﹛(2)如果部長終止一項調查的進行,他就得在﹛聯邦紀事﹛上公布關于﹛終止反傾銷調查﹛的通知,如果有必要,同時公布一份說明撤回起訴或終止調查理由的与起訴人的往來信件﹛
﹛2.根据達成數量限制協議而撤訴
﹛(1)除非部長在考慮了關稅法第七百三十四條第1款第(2)項B中所列舉的所有要素后認為終止調查是為了公共利益,否則部長不得通過接受生產該產品的本國政府提出的或同該本國政府達成關于限制產品出口數量的或其它協議的方式終止某一項調查﹛
﹛(2)根据本條第2款第(1)項的宗旨,在決定一項終止調查的命令是否确實是為了公共利益而作出時,部長應盡可能同那些受到潛在影響的美國消費產業的有關代表以及各該產業中受到潛在影響的人(包括案件當事方)進行磋商﹛
﹛3.否定性裁決
﹛一旦在﹛聯邦紀事﹛上公布了部長作出的否定性終裁裁決,委員會作出的否定性初裁或終裁裁決,該項調查就應終止進行﹛
﹛4.中止結算的終止'
﹛如果部長在先前已頒布了中止結算令,那么部長就應在本條第1款所指的終止調查的通知或在本條第3款所指的否定性裁決的通知公布之日頒發命令,以停止先前頒布的中止結算命令的效力,并命令海關退回作為擔保的一切現金存款或付款保証書﹛
﹛第八條 調查中止
﹛1.關于徹底停止低于外國市場价值的銷售或停止出口的協議
﹛如果部長認為中止調查是出于公共利益,他(她)就可以通過承認同占該种產品絕大多數的出口商(生產商或轉售商)達成如下協議的方式,在作出最終裁決之前中止調查﹛這些協議是關于:
﹛(1)從調查中止之日起徹底停止低于外國市場价值銷售的協議,或者是
﹛(2)在中止調查的通知公布之日起180天內開始停止出口該种產品的出口的協議﹛
﹛2.關于消除侵害性后果的協議
﹛(1)部長可以按照本條第2款第(2)項之規定在作出終裁之前中止一項調查的進行,如果部長:
﹛a.認為中止是出于公共利益;
﹛b.發現出現了特殊情形;以及
﹛c.發現該項協議將徹底消除侵害性后果﹛
﹛(2)部長可以通過同占該產品絕大多數的出口商(生產者或轉售商)達成協議的方式按本條第2款第(1)項的規定中止某項調查的進行,假如他(她)發現:
﹛a.該項協議將會防止美國生產的相似產品价格的壓低或下降;而且
﹛b;該項協議將确保每個出口商的每批貨物的入境,其傾銷差价將不超過部長初步裁決(或在根据本節第八條第9款規定繼續進行的調查中作出的最終裁決)中所規定的加權平均傾銷差价的15%﹛
﹛3.絕大多數的定義
﹛為本條第1款以及第2款第(2)項起見,其產品占絕大多數的出口商是指在商務部正在計算傾銷幅度的時期或部長認為具有代表性的其他期間內,按其出口,銷售的數量和金額計算,占全部商品總額不低于85%的出口商(生產者或轉售商)﹛
﹛4.﹛特殊情形﹛的定義
﹛本條第2款中所指的"特殊情形"是指那些:
﹛(1)中止調查比繼續調查對該產業更為有利的情形;以及那些
﹛(2)交易數目巨大,或根据本條例第四節需要調整的數目巨大,提出了新的議題,或生產者和轉售商為數眾多的情形﹛
﹛5.監督
﹛除非能對該協議實施有效的監督,否則部長不得承認該項協議﹛在對根据本條第2款達成的協議進行監督時,部長沒有繼續查明美國生產的產品或相似產品在美國銷售价格的義務﹛
﹛6.間歇期間不增加出口
﹛除非該協議保証在它所規定的間歇期間內出口商品的數量不超過部長認為其有代表性的可比期間內的出口數量,否則部長不得承認該項協議﹛
﹛7.中止調查的程序
﹛(1)出口商(生產商和轉售商)應當
﹛a.在部長根据本節第十條作出終裁的法定期限屆滿之日45天前(包括屆滿前第45天)向部長提交一份草擬的協議;以及
﹛b.在不遲于部長作出初步承認的第二天向訴訟其他參加方提供一份被部長初步認可的協議文本﹛
﹛(2)部長應:
﹛a.在其中止調查之日30天前向所有訴訟參加方通知計划的中上調查事宜,并且為各方提供一份經初步認可的協議文本(該協議應包括遵守監督的程序以及關于協議符合本條規定的聲明);并:
﹛b.就計划的中止調查事宜与起訴人磋商﹛
﹛(3)部長應當為所有利害關系方以及美國政府机關提供一個机會,以便使他們在部長作出最終裁決10天前向部長提交書面抗辯意見和事實性資料﹛
﹛8.對協議的承認
﹛(1)如果部長認可了一項協議,中止了一次調查,那么他(她)就應在﹛聯邦紀事﹛上公布包括協議條文的關于"中止反傾銷調查"的通知﹛如果部長尚未公布肯定性的初裁裁決通知,他(她)就應將此裁決通知包括進去一并公布﹛在認可某項協議時,部長可依据其在作出肯定性初裁過程中或其后所得出的有關事實和法律的結論﹛
﹛(2)如果部長依照根据本條第1款達成的協議宣布中止某項調查,他(她)就應當宣布開始或繼續執行中止結算的命令﹛如果部長在先前已命令中止結算,那么在中止調查通知生效之日起應頒布停止先前頒布的中止結算的命令,并命令海關退回作為擔保的一切現金存款或付款保証書﹛
﹛(3)如果部長依照根据本條第2款達成的協議宣布中止某項調查的進行,他(她)就應視情況頒布中止結算的命令﹛在委員會根据關稅法第七百三十四條第(八)款結束對該協議經當事人請求對該協議審查完畢以前,原先的中止結算命令亦不失效﹛如果委員會在公布中止調查通知之日后20天以內未收到任何要求复查的請求,那么部長應公布以前的中止結算的命令將在公布中止調查通知后第21天起停止生效﹛
﹛(4)如果委員會根据關稅法第七百三十四條第八款受理了對協議進行复查的事宜,并作出該協議并不會消除侵害性后果的決定,那么部長應當在委員會的決定公布之日起重新開始調查,盡管部長在此日已作出了肯定性初裁﹛如果委員會作出該項協議將會消除侵害性后果的決定,部長就應繼續停止該項复查的進行,并頒布命令使先前中止結算的命令在委員會決定公布之日起失效,并指示海關退回作為擔保的一切現金存款或付款保証書﹛
﹛9.調查繼續
﹛(1)在調查中止的通知公布后20天內(包括第20天),其貨物占該种商品出口總額重大比例的某一出口商或多個出口商;或者本條例第一節第二條第ll款第(3)﹛(4)﹛(5)項或第(6)項批所指的某一利害關系方均可以書面形式請求部長繼續進行調查﹛該方應同時向委員會提交一份請求繼續調查的申請書﹛
﹛(2)在收到上述申請書后,部長和委員會應立即繼續進行調查
﹛a.如果部長和委員會將作出肯定性的終裁,那么中止調查的協議在符合部長的最終裁決中有關事實或法律的結論的情況下繼續有效﹛本規定不得有損于本條第8款關于中止結算規定的效力﹛
﹛B.如果部長和委員會作出一項否定性的終裁,則上述協議應歸于無效﹛
﹛10.超過允許數量進口的貨物
﹛(1)部長得通知海關對于超過本條第5款的許可或本條第1款所指協議所答應的數量入境或從倉庫提出以供消費的貨物停止放行入境﹛
﹛(2)超過本條第5款或本條第1款所指協議許可的數量的進口貨物應在海關的監管下予以出口或銷毀﹛
﹛第九條 協議的違反
﹛1.直接裁決
﹛如果部長作出某一簽字的出口方違反了某項据以中止調查的協議,那么部長不等出口商作出任何辯解,即可:
﹛(1)對于在下列日期或期限入境或提出倉庫以供消費的貨物頒布中止結算的命令,下列日期或期限為:
﹛a.取消該項協議的通知公布之前第90天;
﹛b.違反協議的銷售或出口的第一次入境或提出倉庫以供消費之日﹛
﹛(2)如果根据本節第八條第9款所進行的調查并未完成,那么,盡管部長已在取消的通知公布之日作出了肯定性初裁,并根据本條第1款第(1)項決定通知海關要求被中止結算的貨物的進口商提供相當于在肯定性終裁中預估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的現金存款擔保或付款保証書擔保,以便實施臨時措施,部長還是要重新開始調查﹛
﹛(3)如果根据本節第八條第9款所進行的調查已經完成,那么部長就應按本條第1款第(1)項實行中止調查的商品進口簽發征收反傾銷稅的命令,并通知海關要求根据本條被頒布中止結算命令的商品的進口商提供其金額相當于肯定性終裁中所預估的加權平均傾銷差价的現金存款擔保或付款保証書擔保﹛
﹛(4)通知現在是或曾是訴訟參加方的所有人員及委員會,如果部長作出違反協議屬于故意的決定,那么還應通知海關委員會,并且
﹛(5)在﹛聯邦紀事﹛上公布關于﹛反傾銷令(重開反傾銷調查);撤銷某項据以中止調查的協議的通知﹛﹛
﹛2.在通知和評議后作出裁決
﹛(1)如果部長有理由相信簽字的出口商已經違反了協議,或發現該協議并不符合關稅法第七百三十四條第(四)款之要求,但是卻沒有充分資料足以按本條第1款采取措施,那么部長就應在﹛聯邦紀事﹛上公布關于"請求對中止反傾銷調查的協議加以評論的邀請"的通知﹛
﹛(2)在公布請求各方加以評論的邀請通知公布之后以及在對所收到的評論加以思考后:
﹛a.如果部長裁決某一簽字出口商已違反了該協議,他(她)就應通過本條第l款第(5)項之規定對該出口商采用本條第1款第1項所指的适當措施;
﹛b.如果部長裁決該項協議已不再符合關稅法第七百三十四條第(四)款的要求,那么他(她)就應:
﹛(I)通過本條第l款第(5)項的規定采取本條第1款第(1)項所指的适當措施,但是采取原第1款第(1)項b所指措施的日期應是其銷售或出口不符合關稅法第七百三十四條第(四)款要求的商品第一次入境的日期或運出倉庫以供消費的日期;
﹛(ii)通過認可一項根据本節第八條第1款規定修正過的協議(不論部長已經根据此條款規定是否承認了原協議)的方式,來繼續停止調查的進行,該協議在得到部長的承認時符合關稅法第七百三十四條第(四)款的實施要求;部長還應在﹛聯邦紀事﹛上公布關于"中止反傾銷調查的協議的修正"的通知;或
﹛(iii)通過承認一項根据本節第八條第2款規定修正過的協議(無論部長根据該條款是否已認可原協議)的方式繼續中止該項調查,該項協議在經部長認可時,符合關稅法第七百三十四條第(四)款的條件;部長還應在﹛聯邦紀事﹛上公布關于﹛中止反傾銷調查的協議的修正﹛的通知﹛如果部長以按本節第八條第2款之規定加以修正的協議為依据,命令繼續中止調查進行,他(她)就應命令開始中止結算﹛該項中止結算命令的效力在委員會依關稅法第七百三十四條第(八)款對該項經修正的協議复查完畢前不得停止﹛如果委員會在修正通知公布后第20天內未收到复查申請書,那么,部長就應宣布原先中止結算的命令在修正通知公布后第21天起停止執行,并通知海關退回一切作為擔保的現金存款和付款保証書﹛如果委員會根据關稅法第七百三十四條第8款進行复查,那么就應運用第七百三十四條第8款第(4)項規定﹛
﹛C.如果部長作出既不考慮被違反命令又不要求該協議加以修正的裁決,那么,他(她)應在﹛聯邦紀事﹛上公布根据本條第2款第(2)項作出的裁決,裁決中應包括關于該裁決所依据的有關事實和法律的結論的陳述﹛
﹛3.簽約方的追加
﹛如果部長作出該協議不再符合本節第八條第2款第(1)項a所規定的條件,或已經簽約的出口商不再占全部商品的絕大多數的裁決,那么,他(她)得要求修正該協議,以便包括其他參加簽約的出口商﹛
﹛4.﹛違反﹛的定義
﹛本條所指的"違反"是指由于出口商的某一行為或疏忽失職而造成的對某項中止調查的協議條款的違反,但是經部長裁量認為該項行為或疏忽失職并非出于故意或屬無關緊要的違反例外﹛
﹛第十條 最終裁決
﹛1.一般規定
﹛(1)在作出初裁后75天內(包括第75天)部長應就該商品是否正在進行低于公平价值的銷售一事作出最終裁決﹛
﹛(2)部長的裁決應當包括:
﹛a.該裁決得以作出所依据的有關事實和法律的結論;
﹛b.對每個被調查的當事人計算出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如果存在傾銷幅度的話);及
﹛c.根据本節第六條作出的最終調查結論(如果該結論恰當的話)﹛
﹛(3)如果該裁決是肯定性的,那么它還要:
﹛a.對在部長作出的終裁通知公布之日或之后入境或提出倉庫以供消費的一切進口商品頒布中止結算的命令,除非在先前部長已經頒布過此類命令;
﹛b.通知海關對在部長作出的終裁通知公布之日或之后入境或提出倉庫以供消費的一切進口商品收繳相當于根据本條第1款作出預估的加權平均傾銷差价的現金存款或付款擔保書擔保﹛
﹛(4)部長應在﹛聯邦紀事﹛上公布﹛關于征收反傾銷稅的肯定性(否定性)終裁﹛的通知,該通知應當包括預估的加權平均傾銷差价(如果存在差价的話);
﹛(5)部長應將上述情形通知各當事方及委員會﹛
﹛2.最終裁決期限的推遲
﹛(1)對商務部的否定性初裁不服的起訴人,或者對商務部的肯定性初裁不服,并且其產品占受調查產品絕大多效的生產商或轉售商,如果向商務部提交了推遲作出最終裁決的書面申請,并說明了申請理由,那么除非查獲足以駁回請求的相反理由,部長應將作出終裁的期限延至公布初裁裁決后的第135天﹛
﹛(2)如果部長將根据本條第2款第(1)項之規定作出推遲最終裁決期限的決定,他(她)就應通知各訴訟參加方,并在﹛聯邦紀事﹛上公布"關于征收反傾銷稅終裁期限的推遲"的通知,通知中應說明推遲的理由﹛
﹛3.委員會獲得資料的途徑
﹛應當為委員會及其直接參与該訴訟程序的所有成員提供部長据以作出終裁和委員會可能認為与損害裁決有關的一切資料﹛
﹛4.否定性終裁的效力
﹛一旦在﹛聯邦紀事﹛上公布部長或委員會的否定性終裁,一項調查就應立即終止﹛如果部長在先前曾命令中止結算,那么應命令自該否定性終裁公布之日起,先前的命令立即停止生效,并通知海關退回作為擔保了一切現金存款或付款保証書﹛
﹛5.披露
﹛一旦作出最終裁決,部長應立即向申請披露有關資料的訴訟參与方作出在其作出裁決時所使用的計算方法的進一步說明﹛
﹛第十一條 反傾銷令
﹛在收到委員會根据關稅法第七百三十五條作出的肯定性終裁的通知之日起7天內,部長在﹛聯邦紀事﹛上公布關于﹛征收反傾銷稅的命令﹛的通知(譯者按:簡稱反傾銷令),該反傾銷令的內容為:
﹛1.通知海關對被調查產品征收反傾銷稅,海關在征收反傾銷稅時應遵守部長根据當事人按本節第十二條第l款所提出的申請,或根据第十二條第3款之規定在完成每一項行政复議后發布的指示﹛
﹛2.通知海關要求在反傾銷令公布之日或以后入境或提出倉庫以供消費的每批受調查的進口商品的主人提供擔保,擔保的方式是向海關交一切相當于部長在終裁中确定的加權平均傾銷差价的現金存款或付款保証書﹛
﹛3,將商務部認定的,在据以計算傾銷幅度的銷售期間內其產品不存在傾銷差价的所有生產者或轉售商排除在反傾銷令的管轄范圍之外﹛
﹛4.如果在其終裁中,委員會發現存在著嚴重損害的威脅或嚴重阻礙某一產業建立的情況,那么,除非它同時發現如果不根据本節第五條第1款之規定頒布暫停結算的命令,就會產生嚴重損害的情況,否則,部長就應命令對委員會終裁裁決公布前入境或提出倉庫以供消費的所有受查商品進口所發布的中止結算命令停止生效,并通知海關退回作為擔保的一切現金存款和付款保証書﹛
﹛第十二條 對反傾銷令和中止調查的協議的行政复議
﹛1.行政复議的申請;撤回复議申請
﹛(1)在每一年的反傾銷令的公布的周年紀念月(即反傾銷令或調查結論公布之日的周年紀念月所在的年歷月)中,本條例第一節第二條第11款第(2)﹛(3)﹛(4)﹛(5)項或第(6)項所指的任一利害關系方,如果說明了他希望部長對這些特別的生產者和轉售者進行复議的理由,就均可用書面形式請求部長對命令所涉的特定生產者和轉售商分別進行單獨的行政复議;
﹛(2)在同一月份內,反傾銷令所涉的生產者或轉售商可用書面形式請求部長只對其本人進行行政复議;
﹛(3)在同一月份內,該种商品的進口商也可用書面形式請求部長對于該進口商所進口產品的那個生產者或轉售商進行行政复議;
﹛(4)在每一年的調查終止裁決公布之日的周年紀念月(即調查終止裁決公布之日所在的年歷月),本條例第一節第二條第11款所指的任一利害關系方,均可以書面形式請求部長對調查中止据以作出的協議所涉的所有生產者或轉售商進行行政复議;
﹛(5)部長可以允許根据本條第1款之規定請求复議的申請人在复議開始通知公布之日起90天(包括第90天)內撤回申請﹛如果部長認為延長上述撤回复議申請期限是合理的,他(她)就可以對此期限加以延長﹛當复議申請撤回時,部長應在﹛聯邦紀事﹛上公布關于﹛終止對反傾銷調查的行政复議﹛的通知,或關于﹛部分終止對反傾銷調查的行政复議﹛的通知(如果這樣做合适的話)﹛
﹛2.复議期間
﹛(1)除了本條第2款第(2)項的規定外,根据本條第1款作出的行政复議一般將覆蓋在最近的周年紀念月緊接的前12個月內受查貨物的入境,出口或銷售﹛
﹛(2)對于在反傾銷令或中止調查的裁決公布的第一個周年紀念月內收到的复議申請,根据本條第1款所進行的复議覆蓋下列期受查貨物的入境,出口或銷售,該期間始于根据本條作出暫停結關的命令之日或中止調查裁決作出之月,結束于緊接著第一個周年紀念月的前一個月﹛
﹛3.复議程序
﹛在收到根据本條第1款之規定及時提交的复議申請后或在部長自行決定認為應進行复議后的合适時間內,部長:
﹛(1)應自該周年紀念月結束之日起15天內在﹛聯邦紀事﹛公布關于﹛發動反傾銷行政复議﹛的通知;
﹛(2)在公布上述通知后30天內(包括第30天),一般要求向合适的利害關系方,或利害關系方的有關代表寄送征求复議所需的有關事實的資料的調查問卷;
﹛(3)根据本條例第三節第六條進行核實(如果合适的話);
﹛(4)根据已得的資料,頒布初步复議結論,該初步結論包括:
﹛a. 初步复議結論据以作出的有關事實或法律的結論;
﹛b. 在复議期間內每個受到复議的當事人的加權平均傾銷差价(如果存在差价),以及:
﹛c. 部長作出的關于某一協議的地位及履行情況的初步結論;
﹛(5)在﹛聯邦紀事﹛上公布關于﹛反傾銷行政复議的初步結論﹛的通知,通知中應包括加權平均傾銷差价(如果差价存在的話),以及請求有關方面根据本條例第三節第八條提出的抗辯意見;并通知訴訟的所有參加方;
﹛(6)在簽發初步結論后,立即為請求披露有關資料的訴訟參加方就其在作出初步結論時使用的計算方法作出進一步的解釋;
﹛(7)該周年紀念月之后的365天內簽發最終复議結論,該結論應包括:
﹛a. 該最終复議結論据以作出的有關事實和法律的結論;
﹛b. 在复議期內每個被复議的人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
﹛c. 部長關于協議地位及執行情況的結論;
﹛(8)在﹛聯邦紀事﹛上公布關于"反傾銷調查行政复議最終結論"的通知,通知中應包括加權平均傾銷幅度(如果存在傾銷幅度的話),并通知所有訴訟參加方;
﹛(9)在作出調查結論后,立即為提出披露有關資料要求的參加方就其作出最終結論時使用的計算方法作進一步的說明;并且
﹛(10)在公布最終結論的通知后,立即通知海關對本條第2款所指商品征收反傾銷稅,并對該种商品將來的進口收繳其价值相當于預估的反傾銷稅的現金存款擔保﹛
﹛4.對于調查中止据以作出的協議的可能取消或修改
﹛如果在行政复議期間部長裁決認為或有理由認為一個簽約的出口商違反了一項使調查中止的協議,或該協議不再符合本節第八條規定的要求,那么,部長可在按本節第十九條第2款對出口商采取措施的同時,推遲本條第3款第(7)項所規定的時限﹛
﹛5.反傾銷稅的自動征收
﹛(1)如果部長未收到根据本條第l款第(1)﹛(2)﹛(3)頃及時提出的申請,那么在反傾銷令發布后,不必發布其它通知,部長即可通知海關對受查產品征收反傾銷稅,稅款相當于在其入境或提出倉庫以供消費時要求其為應納預估的反傾銷稅提供的現金存款擔保或付款保証書擔保,并對以后的進口繼續按前述命令收繳作為擔保的現金存款﹛
﹛(2)如果收到了按本條第一款第(1)﹛(2)﹛(3)項及時提出的申請,那么部長應根据本條第五款第﹛(1)項之規定,通知海關對未提出申請的受查商品征收反傾銷稅,并對此后進口的該种商品繼續收繳作為擔保的現金存款﹛
﹛6.關于情勢變更的复議
﹛(1)如果部長從已經得到的包括根据本條規定提出的行政复議請求中所适合的資料在內的資料中,得出情勢變化已足以進行复議的結論,那么部長就應:
﹛a.在﹛聯邦紀事﹛上公布關于﹛國情勢變化對反傾銷調查發動行政复議﹛的通知;
﹛b.如果有必要,對利害關系方或利害關系方中的有關代表寄送征求為复議所需資料的調查問卷;
﹛c.(如果适合的話)根据本條例第三節第六條進行核實;
﹛d.根据已經獲得的資料簽發复議的初步結論,這些資料包括初步复議結論据以作出的有關事實与法律的結論,包括部長根据初步結論計划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資料;
﹛e.在﹛聯邦紀事﹛上公布關于"因情勢變化對反傾銷調查進行的行政复議的初步結論"的通知,該通知包括一項征求有關人士根据本條例第三節第八條提出抗辯意見的邀請;
﹛f.將初步复議結論通知所有的訴訟參加方;
﹛g.在簽發了初步結論后,立即對申請披露有關資料的有關訴訟參加方就初步結論作出進一步的解釋;
﹛h.在部長發動复議之日起270天內(包括第270天),簽發最終的复議結論,該最終結論應包括最終結論据以作出的有關事實和法律的結論和部長依据最終結論將要采取的一切措施(包括根据本條第3款第(9)項和本節第十五條第4款之規定所采取的措施);
﹛I.在﹛聯邦紀事﹛上公布關于﹛因情勢變更而對反傾銷調查進行的行政复議的最終結論﹛的通知;
﹛j.將上述情形通知所有的訴訟參加方;
﹛k.在簽發最終結論后,立即對申請披露有關資料的各訴訟參加方就最終結論作出進一步的解釋;
﹛(2)對情勢變更的复議申請,可在任何期間(包括在周年紀念月以外的期間)內提出;
﹛(3)除非部長發現了充分的理由,否則在部長的肯定性初裁或中止調查進行的裁定公布之日起的第二個周年紀念月(即指反傾銷令或調查裁決在其中公布的年歷月)內,部長不得根据本條第6款之規定發動一項行政复議;
﹛(4)如果部長認為有必要采取快速行動,他應可將本條第5款第(1)項a目和c目所規定的通知合并到關于"因情勢變更而對反傾銷調查發動行政复議及其复議初步結論"的通知中去﹛在此种情形下,部長就應按照本條第5款第(1)項第f目的要求,向被商務部根据第三節第一條所指的資料列出的名單中所包括的所有利害關系方發出通知﹛
﹛7.快速复議
﹛(1)自反傾銷令公布之日起7天內(包括第7天),任一生產者或轉售商均可以書面形式申請部長各對于該生產者或轉售商的在下列日期入境或提出倉庫以供消費的商品的裝運進口進行一項快速行政复議﹛這些貨物入境或提出倉庫的日期為:
﹛a. 在部長的肯定性初裁公布之日或之后,或者在部長的終裁公布之后(如果部長的初裁是否定的話);
﹛b.在委員會的終裁公布之日后﹛
﹛(2)上述申請必須附上部長認為為計算傾銷差額所必需的資料﹛
﹛(3)如果部長根据申請中所提供的資料得出結論,認為可在反傾銷令公布之日起90天內(包括第90天)确定傾銷差价﹛部長就對提出申請的生產者成轉售商進行一項快速行政复議﹛
﹛(4)如果部長決定進行快速行政复議,他應
﹛a.在﹛聯邦紀事﹛上公布關于﹛對反傾銷調查發動快速行政复議﹛的通知,并將情形通知所有的訴論參加人,上述通知應當包含征求有關人士根据本條例第三節第八條提出評論意見的邀請;
﹛b.通知海關接受在發動快速行政复議的通知公布之日或其后,并在反饋銷令的公布之日后90天(包括第90天)內入境或提出倉庫以供消費的進口每批貨物所提交的付款保証書,該付款保証書是用來代替其數額相當于确定的反領銷稅稅款作為擔保的現金存款的;
﹛c.根据本條例第三節第六條之規定進行核實;
﹛d.對申請披露有關資料的訴訟參加方就部長在分析中使用的計算方法作出進一步的解釋;
﹛e.簽發复議的最終結論;該結論包括:
﹛(I)最終結論得以作出的有關事實与法律的結論;以及
﹛(I I)在复議期間存在的每個受复議的當事人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
﹛F.在﹛聯邦紀事﹛上公布關于"對反傾銷調查所進行的快速行政复議的最終結論"的通知﹛該通知應包括加權平均傾銷幅度(如果存在的話),并通知所有的訴訟參加方;
﹛g.在簽發最終結論后,立即對請求披露有關資料的有關訴訟參加方就部長在分析中所使用的計算方法作出進一步的說明;并且
﹛h.在公布最終結論后,立即通知海關對本條第7款第(1)項所指的貨物征收反傾銷稅,并對該貨物的將來的進口征收相當于預估的反傾銷稅的現金存款擔保﹛
﹛第十三條 臨時措施的預先繳納
﹛本條規定适用于在委員會的肯定性終裁公布之日前入境,提出倉庫以供消費的進口貨物﹛如果部長在其肯定性初裁或肯定性終裁中要求該批貨物提供擔保的現金存款或付款保証書的數額不同于部長根据本節第十二條規定所計算出的傾銷差价,那么,在作為擔保的現金存款或付款保証書的數額小于傾銷差价的數額的情況下,部長就通知海關不管這個差別,即不再征收反傾銷稅;反之,若作為擔保的現金存款或付款保証書的數額大于傾銷差价,那么部長就應通知海關對該批商品征收其數額相當于根据本節第十二條計算出的傾銷差价的反傾銷稅﹛
﹛第十四條 超付或欠付款的利息
﹛1.一般規定
﹛部長應通知海關支付或征收作為擔保的相當于預估的反傾銷稅的現金存款和最終估定的反傾銷稅稅額之間差額的利息,上述現金存款和反傾銷稅的對象都是在反傾銷令公布之日或以后進入消費或提出倉庫以供消費的入境貨物﹛
﹛2.利率
﹛根据本條第1款對任何期間應支付或征收的利息的利率,与按照1954年﹛國內稅收法典﹛第6621條之規定所确定的利率相同﹛
﹛3.期間
﹛部長通知海關計算利息的期間始于海關要求某人為該批貨物入境存交現金存款之日,結束于該批貨物入境的結關之日﹛
﹛第十五條 撤銷反傾銷令;終止已被暫停的調查
﹛1.因為不存在傾銷而撤銷反傾銷令
﹛(1)部長可以撤銷某一項反傾銷令,或終止一項被中止了的調查,如果他作出下述結論的話:
﹛a.截至反傾銷令的撤銷之日為止,該反傾銷令或使調查中止的協議所涉的所有生產者或轉售商至少在此之前連續三年內銷售其貨物的价格從未低于外國市場价值;且
﹛b.上述人員在將來也不大可能以低于外國市場价值的价格進行銷售﹛
﹛(2)部長也可以部分撤銷反傾銷令,如果他(她)作出下述結論的話:
﹛a.反傾銷令所涉的生產者或轉售商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人在被撤銷日之前連續三年內銷售其貨物的价格從未低于外國市場价值;
﹛b.上述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生產者或銷售商在將來也不大可能以低于外國市場价值的价格進行銷售;
﹛c.那些在部長的先前裁決中被認為曾經進行過低于正常价值的銷售的生產商或轉售商以書面方式答應:只要他們中任何人仍受反傾銷命令的管轄,那么如果部長一旦根据本節第十二條下結論認為該生產者或轉售商在命令撤銷后進行低于外國市場价值的銷售,他們就立即恢复受原反傾銷令管轄的地位﹛
﹛2.撤銷反傾銷令或終止調查的申請
﹛在反傾銷令或調查暫停裁決公布之日后的第三個周年紀念月(即反傾銷令或調查中止的裁決公布之日的周年紀念日所在的月份)內,某一生產者或轉售商可以用書面形式請求部長按照本條第1款之規定對申請人撤銷某一項反傾銷令,或者終止某項被暫停的調查﹛條件是,該生產者或轉售商在申請中提交了下列材料:
﹛(1)該人出具的能証實其在本節第十二條第2款所指的期間內所進行的貨物銷售從未低于外國市場价值和在將來將不進行低于外國市場价值的貨物銷售的証明,以及
﹛(2)本條第1款第(2)項第C目所指的協議(如果可能提交的話)
﹛3.撤銷反傾銷令的程序
﹛(1)收到按照本條第2款之規定按時遞交的申請,部長應將該請求視為包括了請求行政复議的申請,并根据本節第十二條第3款的規定進行复議﹛
﹛(2)除了遵守本節第十二條第3款的要求外,部長還應:
﹛a.在公布本節第十二條第3款所指的通知時,同時公布關于﹛(部分)撤銷反傾銷令的申請﹛的通知,或關于﹛終止調查中止狀態的申請﹛的通知;
﹛b.根据本條例第三節第六條之規定進行核實;
﹛c.將部長關于是否有合理依据認定撤銷反傾銷令或終止已被暫停的調查的要求已被遵守的裁決包括在根据本節第十二條第3款第(4)項之規定作出的初步复議結論之中;
﹛d.如果部長根据本條第3款第(2)項c目之規定所作出的初裁是肯定性的,則應在根据本節第十二條第3款第(5)項公布初步复議結論的通知時,同時公布關于﹛(部分)撤銷反傾銷令的意向﹛的通知或關于﹛終止已被暫停的調查的意向﹛的通知﹛
﹛(3)如果部長將要撤銷或部分撤銷一項反傾銷令,那么他將命令原先發布對那些現在已經被撤銷的反傾銷命令所涉商品實行中止結算偽命令自复議期間屆滿之后第1天起停止生效,并通知海關退回作為擔保的一切現金存款或付款保証書﹛
﹛4.因情勢變化而撤銷反傾銷令或終止已被暫停的調查
﹛(1)部長可以撤銷或部分撤銷一項反傾銷令,或終止一項已被暫停的調查,如果他(她)得出了如下結論的話:
﹛a.該反傾銷令或已被暫停的調查已經不再符合本條例第一節第二條第11款第(3)﹛(4)﹛(5)項或第(6)項所指的利害關系方的利益,或
﹛b.存在著足以撤銷反傾銷令或終止調查的其他情勢變化﹛
﹛(2)如果部長在任何時候從已經獲得的資料(包括起訴人關于反傾銷令已不再符合其利益的陳述)中得出結論認為,由于情勢的變化已足以要求撤銷反傾銷令或終止已披暫停的調查,那么,部長就可以根据本節第十二條第6款之規定進行行政复議﹛
﹛(3)除了遵守本節第十二條第6款規定的要求外,部長還應:
﹛a.在根据本節第十二條第6款第(1)項a目之規定公布關于﹛因情勢變化而對反傾銷調查發動行政复議﹛的通知時,同時公布關于﹛對(部分)撤銷反傾銷令的考慮﹛的通知,或關于﹛對終止已被暫停的調查的考慮﹛的通知;
﹛b.若本條第4款第(2)項所指的部長的結論是依据請求而作出的,那么,部長在本條第4款第(3)項a目所指的通知公布之日起,應為以下各方提供關于對撤銷或終止的考慮的通知,以下各方是指政府列出的資料提供名單所列舉的所有利害關系方以及部長認為有理由將其認定為美國的相似產品生產者或銷售者的人員﹛
﹛C.根据本條例第三節第六條之規定進行核實(如果核實是适合的話);
﹛d.在根据本節第十二條第6款第(1)項d目之規定作出的初步复議結論中加上下列裁決,即關于是否有合理依据認定當事方已經滿足了因情勢變更而對其撤銷反傾銷令或終止調查所需的要求的裁決;
﹛e.如果本條上述第4款第(1)項d目所指的初步結論是否定的,那么,部長應在公布本節第十二條第6款第(1)項e目所指的通知時,同時公布關于﹛部分撤銷反傾銷令的意向﹛的通知或關于﹛終止已被暫停的調查的意向﹛的通知;
﹛f.在根据本節第十二條第六款第(1)項h目之規定作出的最終复議結論中加上如下裁決,即關于是否有合理依据認定當事方已經滿足了因情勢變化而對其撤銷反傾銷令或終止反傾銷調查所需的要求;
﹛g.如果本條第4款第(3)項f目所指的終裁是肯定性的,部長應在公布本節第十二條第6款第(1)項所指最終复議結論的通知時,同時公布關于﹛(部分)撤銷反傾銷令﹛的通知,或者同時公布關于﹛終止已被暫停的調查﹛的通知;
﹛(4)a.如果在連續四年的周年紀念月內,沒有利害關系方根据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1款之規定,請求對某一項反傾銷令或某一項已被暫停的調查進行行政复議,那么在第五年的周年紀念日的第1天之前,部長將在﹛聯邦紀事﹛上公布關于"撤銷反傾銷令的意向"或關于"終止已被暫停的調查"的通知;
﹛b.在本條第4款第(4)項a目所指的通知公布之日前部長應對下列人員提供上述﹛日歷指的通知,下列人員是指政府列出的資料提供名單上所列的所有利害關系方以及部長有理由將其認定為美國境內的相似產品生產商或銷售商的其他人員;
﹛c.如果到第五年的周年紀念月的最后一天為止沒有利害關系方反對或一項根据本節第十二條第1款所作出的行政复議,那么,部長就應自此日起認定本條第4款第(1)項a目規定的關于撤銷反傾銷令或終止調查暫停的要求已經得到遵守,因此可以撤銷該項反傾銷令或終止該項被暫停了的調查,并在﹛聯邦紀事﹛上公布本條第4款第(3)項g目所指的通知﹛
﹛(5)如果部長根据本條第4款之規定撤銷了一項反傾銷令或部分撤銷了一項反傾銷令,那么他就應當命令他先前頒布的對撤銷期間所涉商品實行暫停結關的命令自該撤銷生效之日起停止生效,并通知海關退回作為擔保的現金存款或付款保証書﹛
﹛5.因對于損害重新考慮而撤銷反傾銷令
﹛如果委員會在一項根据關稅法第七百三十五條第2款進行的行政复議中裁決下裁決:美國的某一項工業沒有因為反傾銷令或使調查暫停的協議所涉及產品的進口而受到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的威脅,或美國的某一工業的即將建立將因此受到嚴重的阻礙,那么部長就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撤銷一項反傾銷令或終止某項已被暫停的調查,并應在﹛聯邦紀事﹛上公布關于﹛(部分)撤銷反傾銷令﹛的通知或關于﹛終止已被暫停的調查﹛的通知﹛
﹛第十六條 反傾銷稅的補償
﹛1.一般規定 (1)在計算美國价格時,部長扣除下列反傾銷稅稅款,下列稅款是指該產品的生產者或轉售商: a.代表進口商直接繳納的;或 b.補償給進口商的﹛ (2)如果在發動反傾銷調查前生產者或轉售商向進口商保証說反傾銷稅將不适用于下列產品,那么,部長在計算該產品的美國价格時,就不得將對此產品應征收的反傾銷稅從中扣除﹛下列產品是指: a.在部長暫停結關的命令公布之日前銷售的產品;及 b.在部長終裁公布之日前出口到美國的產品﹛ : 在一般情況下,部長在計算某批產品的美國价格時,對于出口商(包括生產者或轉售商)對進口商關于反傾銷稅的補償只作一次扣除﹛
﹛2.証明
﹛進口商在結關手續辦理之前應向某個地區海關的關長提交一份以下形式的証明﹛特此証明:我已經(或從來)同他人簽訂了一項由制造商(或生產商﹛銷售商﹛出口商)對于我從--國進口的---(系指貨物名稱)巳被征收的反傾銷稅給予全部(或部分)支付或補償的協議(或諒解)﹛該項貨物的入境號碼為---﹛該項貨物是我在--年-月--日 (或在--年--月--日之后,我在--年--月--日之前)購買的,但是它們是在--年--月--日 (或--年--月二日之后)出口的﹛
﹛3.推定 如果某一進口商沒有按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提交上述証明,那么,部長得推定生產者或轉售商已經對進口商被征收的反傾銷稅作了支付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