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資料和爭辯意見﹛第一條 事實性資料的提交
﹛1.期限的一般規定
﹛(1)除了本條第1款第(2)項所指的時間期限外,向部長提交事實性資料的日期最晚:
﹛a.(在部長作出終裁時),不得遲于核查開始的法定期限屆滿之日前第7天;
﹛b.(在部長根据本條例第二節第二條第3款或第5款之規定作出關于行政复議最終結論的情況下),不得遲于關于初步复議結論的通知公布之日的前一天或關于發動行政复議的通知公布之日起第180天﹛
﹛C.(在部長根据本條例第二節第二條第7款之規定作出加速行政复議的最終結論的情況下),不得遲于由部長規定的日期﹛
﹛(2)本條例第一節第二條第11款的(3)﹛(4)﹛(5)項或第(6)項所指的任一利害關系方提交有關的事實性資料,以對第一節第二條第11款第(1)項或第(3)項所指的某一利害關系方業已提交的事實性資料加以駁斥﹛澄清或修正﹛上述資料應在本條規定的提交這類事實性資料的時限的最終日期前呈交,或在此類資料向有關的利害關系方提供之日起10天后提交﹛或在這些資料在行政性保護命令下向該利害關系方提供之日起10天后提交﹛
﹛(3)對于在可适用的時限過后提交的任何事實性資料,部長在作出最終裁決或最終复議結論時將不予以考慮,也不會將其保存于訴訟程序的記錄之中﹛部長將會把這些資料退回提交人,并說明退回的理由﹛
﹛2.對調查問卷的回答以及根据當局要求提交其他材料
﹛(1)盡管有本條上述第l款的規定,部長仍可以要求任何人在訴訟的任何階段提交有關的事實性資料﹛
﹛(2)在對某一利害關系方發出的要求其對調查問卷提出答复或提供其它事實性資料的書面要求中,部長應當規定答复的期限﹛在一般情況下,部長對于未經請求作出的調查問卷答复不加考慮,也不會將其保存在該訴訟程序的記錄之中:對于在部長的初步裁決公布之日后遞交的未經請求其回答的調查答复,部長在任何情況下也不會予以考慮﹛部長將會把這些未按時遞交或被商務部拒絕接受的未經請求而遞交的任何問卷答复退回遞交人,并以書面通知說明退回的理由﹛
﹛(3)在一般情況下,部長不得延長調查問卷或要求提供其他資料的書面請求中規定的期限﹛但在期限屆滿之前,收到部長書面請求的人可請求將期限延長﹛該項請求必須以書面方式提出并說明請求延長的理由﹛只有下列商務部的成員才能對延長作出同意的批复:主管進口管理司的部長助理﹛部長副助理,主管調查處的部長副助理,主管核查處的部長副助理,以及負責該項訴訟程序的辦公室主任和業務分部主任﹛關于延長期限的批复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
﹛(4)根据本條第2款的其它規定,對于行政复議的調查問卷的答复,當事方必須在收到問卷之日起60天內遞交﹛
﹛3.關于某些指控的期限
﹛(1)對于本條例第一節第二條第11款第(3)﹛(4)﹛(5)項或第(6)項所指的起訴人和利害關系方在下列時限之后提出的關于虧本銷售的指控,部長將不予考慮,即:
﹛a.在一項反傾銷調查中,上述指控不得遲于部長在調查后作出初步裁決的法定期限前第45天提出,除非另一方的与此有關的答复也不按時遞交或內容不齊全,使部長認為可以另定時限﹛
﹛B.在根据第二節第十二條第3款或第6款之規定進行的行政复議中,上述指控不得遲于發動复議的通知公布之后第120天,除非与此有關的另一次答复不按時遞交,或內容不齊全,使部長認為可以另定時限﹛
﹛C.在根据第二節第十一條第7款的規定作出快速行政复議的情況下,上述指控的提出不得遲于發動复議的通知公布后第10天﹛
﹛(2)除非某項指控在遞交時附上有關的事實性資料,并且在法定期限屆滿之日10天前或部長作出初裁之日10天前提出,否則部長在某一項調查中不考慮該項指控﹛
﹛(3)對于本條第3款第(1)項或第(2)項所規定的期限,任何利害關系方均得在上述期限屆滿之前以書面方式申請予以延長﹛如果負責進口管理司的部長助理作出結論認為某項延期將有利于法律的正當實施,那么,該部長助理就可以將調查期限延長一個10天以內的期間,或將行政复議的期限作一個30天以內的延長﹛
﹛4.遞交的地點﹛時間
﹛所有文件應寄送或遞交的地點是:華盛頓特區20230號,賓夕法尼亞大街和第14街,美國商務部進口司,中心記錄室,B-099號房間﹛在本節規定的所有期間內,部長對于收到的﹛并由中心記錄室在收到的日期﹛時刻上蓋了戳記的文書應予以考慮﹛如果期限屆滿之日不是一個工作日,部長就應接受考慮在該日之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內遞交的文書﹛
﹛5.格式和份數
﹛(1)一般規定
﹛除非部長改變了本條的要件,否則材料提供人應按本條第5款規定的形式提交一切資料﹛對于不符合本條第5款要求而提供的任何資料,部長將拒絕作為訴訟程序的記錄予以接受﹛
﹛(2)文書
﹛在每一項調查中,每份文書應交10份副本,但不得包括計算机打印件,如果某人已經請求部長將部分文書作為專有資料處理,那么,只要交5份可以公開的文書就行了﹛其中應包括:根据本節第二條第2款之規定作出的任何摘要;以便代替該人已提請予以專有資料處理的部分﹛在每一次行政复議中,應分別提交7份副本和3份副本﹛在某項調查或行政复議中,如果為了訴訟的某一部分已准備起草文件,那么遞交的文書應采用信箋大小的紙張,單面隔行打印﹛應确保每一份單獨的文書副本在其首頁上用任何開始的字母標明﹛在每一份文書的右上角應用下列格式標明下列情況: a.第一行上應標明商務部案件號,但起訴書除外; b.第二行應標明該文書的總頁數(包括封面,附頁,以及未標明頁碼的紙張); c.第三行應說明該文書是用于調查,還是用于行政复議,如果是后者,應說明复議期限; d.在第四行及以下各行中,應說明文書的任何部分中是否包含絕密資料﹛机密資料或秘密資料,如果包含上述資料,應注明上述資料的頁碼,并說明﹛該文書可以根据行政保護令加以解密﹛或﹛該文書不得根据行政保護令解密﹛(詳見本節第二條第3款及第四條之規定);以及 e.對于秘密資料的公開本,除了按上述a到d目規定標上記號外,還應在首頁上明顯標明"公開本"的字樣﹛
﹛(3)計算机軟盤及打印件
﹛部長可以要求當事人遞交用計算机軟盤保存的事實性資料,除非部長作出裁決,認為提供資料的人沒有以計算机打印格式保存資料,而且必須在時間和金錢方面承擔不合理的額外負擔后,才能用打印方式提供要求其遞交的資料﹛在任一調查或行政复議中,計算机軟盤遞交時,應附上3份該軟盤的打印件,以及三份該打印件的公開本﹛
﹛6.英譯本
﹛除非部長對一份單獨的文書放棄此項要求,否則任何外文文書應附一份已翻譯成英文的英譯本,一并遞交﹛﹛
﹛7.對其他訴訟當事方提供的文書副本
﹛除了起訴書和根据第二節第八條第1款第(1)項a目之規定提出的中止調查的協議草案,以及根据本節第二條第1款之規定提供的事實性資料等不需要提供給利害關系方的文書外,資料提供者應當用不受檢查的第一類郵件或個人直接送達的方式,將文書的副本送交商務部提供材料名單中的任一利害關系方﹛資料提供者應在每一份文書上附上注明收件人的証明,并對每一份文書說明送交日期及寄送方法﹛
﹛8.受領文書的當事人名單
﹛中心記錄室應當對每一項訴訟程序保存并提供一份受領文書的當事人名單﹛每一要求被列入名單的利害關系方應當委托一人收取供給他的那些訴訟文書﹛
﹛9.証明
﹛任何利害關系方在向部長提交事實性資料時必須附上本條第9款第(1)項所指的証明,如果該利害關系方有法律顧問或其他的法定代表人,則必須附上本條第9款第(2)項所指的証明﹛ (1)如果該証明由該方負責提供事實性資料的負責人出具,則証明的格式如下: (姓名和職務),現被(利害關系方)雇佣,茲証明如下,①我巳閱讀過所附的文書;且②就我所知;本文書中所包含的資料是全面的,也是准确的﹛ (2)如果事實性資料由該利害關系方的法律顧問或其他法定代表人提供,則証明應以如下方式作出:律師事務所(或公司)的先生(或女士),作為公司的法律顧問(或法定代表人),茲証明如下:①我已閱知本文書;且②該文書是依据--二公司提供的資料作成的﹛我沒有任何理由怀疑該文書具有任何嚴重的代理不當或忽賂了任何事實﹛
﹛第二條 要求予以專有資料處理的申請
﹛1﹛申請的遞交及內容
﹛(1)与某項訴訟有關的任何一個向部長遞交事實性資料的人,均可以請求部長將該資料或其中特定的部分作為秘密資料處理﹛
﹛(2)遞交申請者應當在文書的每頁上用括號將秘密資料括出的方法來确定某些秘密資料,并在每頁的頂行中明白說明該資料屬于﹛請求應給予專有處理的資料﹛﹛遞交人應當對申請所涉的每一項資料之所以有必要應給予本條例第一節第四條所指的秘密資料待遇作出充分的解釋;上述請求應當作為包括上述資料的文件的一部分或應与正文有密切聯系﹛
﹛2.可公開的摘要
﹛所有要求給以秘密資料待遇的申請應當包括或附帶下述材料,
﹛(1)關于該秘密資料的一份摘要,它應同該文書的公開本合在一起(在一般情況下只要以實際資料的10%以內的文字加以歸類或表示,那么,就算對資料作了适當的概括﹛如果某一數据材料的單獨的部分內容很多,那么至少要對其中的百分之一的內容作上述适當的概括),或
﹛(2)詳細列舉那些不能作出內容概要的秘密資料以及所有支持每部分結論的抗辯意見的說明﹛﹛﹛
﹛3.披露有關資料的協議
﹛所有要求給予秘密資料待遇的請求,都還應包括一份根据行政性保護令允許閱讀的協議,或包括詳細列出該專有資料的哪些部分不得泄露的說明,以及所有支持該部分結論的所有抗辯意見.部長一般不會再給資料提供者一個就是否允許根据行政保護令同意要求獲知該資料的進一步的机會﹛
﹛4.因申請不符合要求而退回資料
﹛對于資料提供者要求給予其資料保密處理,但申請不符合本條要求的情況,部長得退回該資料,且無論如何也不會考慮該項資料﹛如果部長退回資料,他就應對他退回資料和不予考慮的理由作出一份書面說明,除非當事人在收到商務部上述書面說明后的兩個工作日內重新遞交新的申請,且該新申請書符合本條的要求﹛
﹛5.在考慮申請期間資料的地位
﹛在對是否允許對某項資料給予專有處理的申請進行考慮的期間內,部長不得泄露或公布該資料.部長一般不得遲于自收到申請之日起第I 4天作出裁決﹛
﹛6.秘密資料的處理
﹛除非部長作出其他規定,部長依法對其披露有關資料的人不得將資料披露給任何其他人,部長將事實性資料披露的對象僅限于下列人員:
﹛(1)提出申請并根据本節第四條受到一項行政性保護令許可的某一利害關系方的代表;
﹛(2)接受當事人遞交的資料的直接參加訴訟的商務部成員;
﹛(3)接受當事人遞交的資料的直接參加訴訟的國際貿易委員會成員;
﹛(4)接受當事人遞交的資料的直接參与某項商品的反傾銷訴訟有關的詐欺行為調查的海關工作人員;
﹛(5)提供者以書面方式特別授權可以接受對之披露資料內容的任何人;以及
﹛(6)根据﹛聯邦條例匯編﹛第19冊第354章受到起訴的被告或被告的法律顧問﹛
﹛7.駁回要求給予秘密資料待遇的申請
﹛如果部長裁決認為某項事實性資料的全部或某一部分不得給予秘密資料待遇,那么,就應通知資料遞交者﹛除非遞交者答應將該資料視作是公開性資料﹛否則部長應退回該資料﹛并附上說明退回此种資料以及在訴訟中對要求給予秘密資料待遇的申請不加考慮的理由的書面通知﹛
﹛第三條﹛免受披露的資料
﹛特許資料或保密資料免受披露,不得向公眾或利害關系方的代表們披露﹛
﹛第四條根据行政性保護令披露專有資料
﹛1.一般規定
﹛如果部長裁決認為有關代表已經充分說明向其披露有關資料的必要性且將會适當地保護披露給他(她)們的資料的專有地位,那么部長就可以根据一項行政性保護令向訴訟參加方的代理人或其他代表披露有關資料﹛在決定是否要根据行政性保護令披露有關資料時,部長應當考慮到違反保護令進行制裁是否能切實有效,這些制裁措施包括本條第2款第(4)項中所指的措施﹛部長也應考慮到其在將來獲得資料的能力﹛
﹛2.申請披露
﹛(1)某一代表請求部長根据行政性保護令予以披露有關資料的申請書的提交日期,不得遲于下列日期中較遲的日期: a.根据本條例第二節第一條發出的發動調查的通知在﹛聯邦紀事﹛上公布之日后第30天,或根据本條例第二節第十二條所進行的行政复議的發動通知公布之日后第30天﹛ B.該代表的當事人或雇主成為某一訴訟參加方之后的第10天,但是無論如何不得遲于本節第八條所指案情陳述按時提交之日﹛
﹛(2)上述代表必須以商務部規定的標准格式(ITA﹛367)提交請求披露的申請,該標准格式的申請書只要求對被申請的資料特別要點加以說明,這些特別要點既要符合部長用以決定是否披露的標准,也要符合可對那些尚未提交的事實性資料提出申請這一事實﹛
﹛(3)上述申請應當使代表負有下述義務: b不得向遞交者或由某一行政性保護令授權可以獲得該資料的人以外的人披露專有資料; b.僅在該資料遞交的那個訴訟程序中使用; c.在任何時候确保秘密資料的安全,以及 d.就明顯違反保護令條款的情況立即向部長報告﹛
﹛(4)申請書中應包含由上述代表作出的确認保証,該保証如下: a.對被裁決已違反行政性保護令的代表,可予以本編第354章所列舉的任何或全部制裁,以及 b.被裁決已違反行政性保護令的人,無論是一個合伙組織﹛聯營組織或雇員,該人所屬的企業和任何合伙人,聯營企業,該違反命令的人的雇主或雇員.都可受到本編第354條所列舉的那些制裁措施的制裁﹛
﹛ (5)部長一般應在他(她)收到披露有關資料的申請后14天內根据行政性保護令作出是否披露有關資料的裁決﹛
﹛3.撤回秘密資料的机會
﹛如果部長未經資料提供者同意決定根据行政性保護令披露有關秘密資料,部長應當向資料遞交者提供一份裁決及其理由的書面通知,并允許遞交者在兩個工作日內從官方記錄中撤回有關資料,部長對于已被撤回的資料將不予以考慮﹛
﹛4.根据行政性保護令披露的資料的保存
﹛(1)在將由部長作出的裁決遞交司法審查的期間屆滿之日,或部長認為适當的早些時候(期滿之日前的某日),如果訴訟程序的任一參加方均沒有將裁決提交司法審查,則上述代表必須將根据本條規定披露的秘密資料,或包括這些秘密資料的其他資料(如記錄或備忘錄)全部退回或銷毀﹛此時,該代表必須向部長証明他完全遵守行政性保護令的條款規定.并將所有的秘密資料退回或銷毀﹛
﹛(2)訴訟參加方代表在提請司法審查或在參与司法審查訴訟時,如果該訴訟參加方在部長將行政复議記錄提交法院之后15天內申請法院頒布司法保護令,那么,該代表保留該秘密資料﹛如果法院對該方請求頒布司法保護令的申請予以駁回,該方代表就必須在法院裁定駁回后48小時內退回或銷毀全部秘密資料和包含秘密資料的所有其他資料,并根据本條第4款第(1)項之規定向部長作出証明﹛
﹛5.對行政性保護令的違反
﹛本編第354章規定了對違反某項根据本條簽發的行政性保護令的指控進行調查,以及對違反這种保護令實施制裁措施的程序﹛
﹛第五條﹛單方面會見
﹛對于在提供与訴訟程序有關的事實性資料的任何人和部長委托授權由其作出有關裁決的人,以及對之作出最終建議的人之間的任何單方面會見,部長均應准備一份書面備忘錄,保存在官方記錄中﹛該備忘錄應當包括日期﹛時間﹛會見的舉行地點﹛出席單方面會見的所有各方的名稱及分支机构,以及已提交的有關事實性資料的可以公開的摘要﹛
﹛第六條﹛對資料的核實
﹛1.一般規定
﹛(1)部長應審查其所依据作出裁決或結論的所有事實性資料﹛即應審查: a.根据本條例第二節第八條第9款或第十條之規定作出的終裁中所包含的事實性資料; b.根据本條例第二節第十二條第7款之規定作出的關于快速行政复議的最終結論中的事實性資料; c.根据本條例第二節第十五條之規定作出的撤銷反傾銷令的裁決中所包含的事實性資料; d.根据本條例第二節第十二條第3款或第6款之規定作出的最終行政复議結論中所包含的事實性資料(如果部長裁決存在著核實的充分理由);以及 e.根据本條例第二節第十二條第3款之規定作出的最終行政复議結論中所包含的事實性資料,但條件已發生下列情況: ( )本條例第一節第2條第11款第(3)﹛(4)﹛(5)項或第(6)項所指的任一利害關系方在發動行政复議的通知公布之日起120天內(包括第120天)提交了要求核實的書面申請,且 ( )在上述d﹛e目所指的兩項复議中的任一复議過程中,部長均未根据本條進行核實﹛
﹛(2)如果部長裁決認為由于某項調查或行政复議中所包括的生產者或轉售商人數眾多,因此不能對每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核實,那么他就可有選擇地核實具有代表性的資料﹛部長可將從這些具有代表性的人的資料中得出的核實結論适用于該項調查或复議所涉及的全部生產者或轉售商﹛
﹛2核查通知
﹛在公布終裁﹛撤銷反傾銷令或行政复議的最終結果的通知時,部長應當指出其核實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
﹛3.核查程序
﹛在根据本條進行核實時,部長應當通知在其境內進行核實的外國政府﹛商務部的工作人員將要同有關生產者或轉售商見面,以核實已提交的事實性資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作為核實工作的一部分,商務部的工作人員可以請求查閱所有的檔案﹛記錄,詢問所有的生產者﹛轉售商﹛進口商以及部長認為与業已遞交的事實性資料有關的獨立購買者﹛
﹛第七條 可以獲得的最佳資料
﹛1.﹛可以獲得的最佳資料﹛的使用
﹛無論何時,只要出現下述情況﹛部長均可采用﹛可以獲得的最佳資料﹛﹛ 下述情況系指: (I)部長沒有收到其要求當事人提供的關于現實性資料的完整的﹛准确的以及按時遞交的答复,或 (2)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對所提供的事實性資料的完整性及准确性進行核實﹛﹛﹛2.何謂"可以獲得的最佳資料" "可以獲得的最佳資料"包括支持起訴的事實性資料以及本條例第一節第2條第11款第(3)﹛(4)﹛(5)項或第(6)項所指的利害關系方隨后遞交的事實性資料﹛如果某一利害關系方拒絕提供部長要求其提供的事實性資料或阻礙訴訟的進行,部長就可在裁決中考慮運用可以得到的最佳資料﹛
﹛第八條 書面意見和听証會﹛
﹛1.書面意見
﹛在根据本條例第二節第八條第9款或第十條作出終裁或根据第二節第十二條作出最終結論時,部長只考慮關于案件的書面意見或書面辯駁意見,而且這些意見必須在本條規定的時間內提出﹛除非意見經部長請求(且在部長決定的時間內提出),否則對于本條規定的時限之后遞交的任何書面意見,部長均不會予以考慮﹛在訴訟進行的任何時候,部長得向任何利害關系方或美國政府任何机构就任何問題提出書面意見,對于在本條所規定或部長所規定的時限之后提出的任何書面意見,部長均得退回給遞交人,并附上說明退回該文書理由的書面通知﹛
﹛2.請求召集听証會
﹛在部長的初裁初步复議結論公布之日起10天內(包括第10天),除非部長改變了時限規定,否則任何利害關系方得請求部長對將提出的意見和辯駁意見舉行公眾听証會﹛請求舉行听証會的當事方應盡可能确認在听証會上要提出的各种意見﹛在听証會上,某一利害關系方只能依据該方的關于案情陳述的辯論要點作出正面陳述﹛并且只能依据該方的辯駁要點提出反駁意見﹛
﹛3.案情陳述意見書
﹛(1)任一利害關系方或美國政府任一机构可以遞交一份關于案情陳述的意見書,該意見書: a.必須在部長作出的初裁裁決公布之日起50天內提出,除非部長變更了該期限; b.在根据本條例第二節第十二條第3款或第6款之規定作出的初步复議結論公布之日起30日內提出,或 c.在某次根据本條例第二節第十二條第7款之規定所進行的快速行政复議中由部長直接規定的任何時候提出﹛ (2)案情陳述意見書應當分別將所有論點全部列出,這些論點是遞交者認為与部長的終裁或最終复議結論始終有關的﹛包括在初裁或初步复議結論公布之前當事人已提交的任何意見﹛
﹛4.反駁意見書
﹛在部長作出的初裁或初步复議結論的通知中規定的時限內(或本條例第二節第十二條第7款所指的快速行政复議中部長指定的時間內),通常是在案情陳述意見書遞交的時限之后5天之內(在反傾銷調查的情形下)或7天之內(在行政复議的情形下),任一利害關系方或任一美國政府机构均可遞交一份"反駁意見書",反駁意見書應當分別對所有的反駁意見全部列出,這些反駁意見只能對案情陳述意見書中提出的論點進行反駁﹛
﹛5.意見書的提供
﹛陳述意見書或反駁意見書的遞交人應當將在訴訟的某一階段業已遞交的案情陳述意見書或反駁意見書的任何利害關系方或政府机构提供一份副本﹛如果該訴訟參加方已根据本條例第三節第一條第8款之規定指定了一個在美國的代理人,則上述意見書的遞交應在該意見書遞交部長的同一天當面送達此代理人,或用郵件或派急件投遞人在次日送達此代理人.如果指定的代理人不在美國,則應用不受檢查的第一類郵件送達﹛提供者應當在每份意見書中附上一份列出收件方(或其代理人)的名單﹛送寄時間或方法的証明書﹛
﹛6.听証會
﹛如果某一利害關系方根据本條第二款之規定遞交了召集听証會的申請書,則部長應當在其初裁或初步复議結論的通知中規定的日期(或在本條例第二節第十二條第7款所指的快速行政复議中由部長指定的日期)舉行一次公眾听証會,除非部長改變了上述日期﹛在一般情況下,某項調查中舉行的听証會應在反駁意見書提交的指定日期兩天后進行,某項行政复議中舉行听証會應在反駁意見書提交的指定日期7天后進行﹛
﹛(1)部長應將听証會的一份完整筆錄存放在該訴訟的公開記錄和官方記錄中,并且在听証會上宣布利害關系方如何才能到該筆錄的副本﹛ (2)听証會的主席可由商務部的下列成員之一擔任:①進口管理司的部長助理﹛②部長副助理﹛③主管調查處的部長副助理﹛④主管核查處的部長副助理﹛或⑤負責訴訟事宜的辦公室主任或業務主任;
﹛(3)听証會不受﹛行政訴訟法﹛的制約;如果有証人証詞,那么,這些証人証詞不能以宣誓方式作出,也不能用來与另一利害關系方或証人的証詞對質﹛在听証會期間,主席可以詢問任何利害關系人或証人,并可以要求他(她)們提交附加書面意見﹛
﹛7.遞交的地點和時間
﹛本條例第三節第一條第4款的要求适用于本條﹛﹛﹛
﹛8.意見書的格式和份數
﹛本條例第三節第一條第5款的要求适用于本條﹛但是在進行行政复議時,當事人應遞交案情陳述意見書副本l0份及其公開件副本5份,其中包括根据本節第三條第2款作成的可公布的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