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原油﹛成品油﹛化肥的進口經營管理,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對外貿易發展,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對原油﹛成品油﹛化肥進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原油﹛成品油﹛化肥具体稅號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會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海關總署制定﹛調整,外經貿部負責公布﹛
第三條外經貿部負責原油﹛成品油﹛化肥國營貿易和非國營貿易的進口經營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營貿易企業是經國家特許,獲得從事某類國營貿易管理貨物進口經營權的企業或机构﹛
第五條國營貿易企業名錄由外經貿部确定﹛調整并公布﹛
外經貿部在确定和調整國營貿易企業名錄時商國家經貿委﹛
第六條對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國家允許非國營貿易企業從事部分數量的進口﹛
第七條具有對外貿易經營資格以及經營國營貿易管理貨物必備條件的企業,經外經貿部登記備案,可成為非國營貿易企業﹛外經貿部在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前將征求國家經貿委的意見﹛
前款規定的條件由外經貿部會同國家經貿委制定,并由外經貿部公布﹛
第八條原油﹛成品油﹛化肥的進口數量包括國營貿易進口數量和非國營貿易進P數量﹛
第九條國營貿易企業在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指導下從事國營貿易業務﹛
第十條國營貿易企業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該季度國營貿易進口管理貨物的市場供求情況﹛購買价格和銷售价格等有關信息報送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負責向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机构通報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非國營貿易企業應當根据正常的商業條件從事經營活動,接受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的監督﹛
第十二條除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況外,國營貿易企業和非國營貿易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不得從事原油﹛成品油﹛化肥的進口業務﹛
第十三條對化肥進口,國營貿易配額持有者必須委托國營貿易企業進口﹛
非國營貿易配額持有者可以委托國營貿易企業或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具備非國營貿易企業資格的配額持有者也可以自行進口﹛
海關憑化肥關稅配額管理机构簽發的﹛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証明﹛,按關稅配額內稅率征稅驗放﹛
第十四條對成品油進口,國營貿易配額持有者必須委托國營貿易企業進口﹛
非國營貿易配額持有者可以委托國營貿易企業或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具備非國營貿易企業資格的配額持有者也可以自行進口﹛
海關憑許可証發証机构簽發的成品油進口許可証驗放﹛
第十五條對原油國營貿易進口,國營貿易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自動進口許可管理机构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証明﹛
對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自動進口許可管理机构在公布的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數量(包括結轉的前一年度未使用完的非國營貿易進口數量)內發放自動進口許可証明,達到該數量后不再向非國營貿易企業發放原油的自動進口許可証明﹛
海關對原油進口憑自動進口許可管理机构簽發的自動進口許可証辦理驗放手續﹛
第十六條國營貿易企業或非國營貿易企業接受委托后,必須与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并据此与外商簽訂進口合同﹛
委托合同和進口合同的條款,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禁止國營貿易企業或非國營貿易企業以"四自三不見"﹛即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和不見進口產品,不見供貨貨主,不見外商)的方式代理進口﹛
第十七條對未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執行的,關稅配額﹛配額許可証和自動進口許可的管理机构不予簽發關稅配額証明﹛進口許可証或自動進口許可証明等証明文件﹛
第十八條國營貿易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外經貿部會同國家經貿委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直至取消其國營貿易企業資格﹛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擅自從事國營貿易管理貨物進口貿易,扰亂市場秩序的企業,外經貿部可以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資格﹛
第二十條凡具有對外貿易經營資格的企業都可以按關稅配額外稅率進口化肥﹛
第二十一條加工貿易方式進口原油﹛成品油﹛化肥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保稅倉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進口原油﹛成品油﹛化肥不适用本辦法,由海關按現行規定驗放并實施監管﹛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實施﹛此前有關規定凡与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