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蚕絲類出口經營管理,推動茧絲綢行業貿工農一体化進程,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蚕絲類包括蚕茧和蚕絲,包括海關編碼前四位為5001﹛5005的商品﹛
第三條國家對蚕絲類出口實行配額和許可証管理﹛蚕絲類出口配額的申報和下達,按照外經貿部﹛關于出口商品配額編報﹛下達和組織實施暫行辦法的實施細則﹛([1998]外經貿管發第980號)執行﹛
第四條為維護我國蚕絲類出口經營秩序,蚕絲類出口由外經貿部核定的具有蚕絲類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經營﹛根据企業出口經營狀況,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則,外經貿部將每年或兩年對蚕絲類出口企業經營資格重新核定,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絲綢分會,全面負責蚕絲類出口協調工作,包括:研究﹛制定蚕絲類出口价格﹛市場協調辦法;根据舉報,負責調查低价出口等違規行為,將調查結果和處理建議上報外經貿部(貿管司);跟蹤研究國際﹛國內市場動態;調查了解蚕絲類出口中的問題,并向外經貿部提出建議;了解﹛反映出口企業的困難,做好服務工作﹛
第六條蚕絲類出口企業須加入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絲綢分會,自覺遵守絲綢分會的協調管理規定,積极反映出口情況和問題﹛
第七條企業出口蚕絲類要按規定進行法定檢驗﹛
第八條出口許可証發証机關要嚴格審核出口企業的出口合同等有關單据,按有關規定簽發出口許可証﹛
第九條蚕絲類出口繼續實行限定報關口岸﹛具体按照1997年國家經貿委﹛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關于絲類商品出口報關口岸的通知﹛(國.經貿[1997]84號)和﹛關于絲類商品出口報關口岸的補充通知﹛(國經貿[1997]38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企業申領出口許可証和出口報關時,必須詳細注明品种﹛規格﹛海關嚴格憑出口許可証﹛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出境貨物通關單﹛等驗放﹛
第十一條企業有如下行為者,視為違反本辦法:
(一)違反協調价格,低价出口的;
(二)串証出口的;
(三)偽報貨名﹛逃避出口配額許可証管理的;
(四)無出口經營資格擅自經營蚕絲類出口業務的;
(五)其它違反有關外貿管理規定的行為﹛
對有上述行為的企業,一經查實,將根据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扣減出口配
額﹛取消其蚕絲類出口經營資格﹛直至取消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等處罰﹛
第十二條三資企業和邊貿出口蚕絲類,仍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