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對外貿易的正常秩序,建立平等競爭机制,保障出口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負責制定﹛調整和公布實行出口招標的机電產品目錄,并負責對相關机電產品出口招標工作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 机電產品出口招標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适用于以各种貿易方式出口的屬于招標的机電產品,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遵從其規定﹛出口企業依据本辦法,通過自主投標可無償取得和使用相應机電產品出口數量﹛
第二章 組織机构﹛職責
﹛第五條 机電產品出口招標工作在相關机電產品出口招標委員會(以下簡稱招標委員會)領導下進行﹛招標委員會由外經貿部有關司局﹛中國机電產品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机電商會)和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外企協會)的相關人員組成,招標委員會主任由外經貿部主管司負責人擔任﹛
﹛招標委員會下設招標辦公室,負責出口招標的日常工作﹛招標辦公室設在机電商會有關分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成員若干人,招標辦公室主任由机電商會有關分會秘書處負責人擔任﹛
﹛第六條 招標委員會的職責:
﹛(一)審定招標工作方案;
﹛(二)審定﹛發布招標工作的各項規定﹛通告﹛公告;
﹛(三)根据招標商品的出口情況和國際市場需求,确定出口招標的市場范圍和招標總量;
﹛(四)負責開標﹛評標工作,審定招標辦公室對投標材料的初審意見,确定中標單位及中標數量,公布中標結果;
﹛(五)審批中標數量的轉受讓事宜;
﹛(六)領導招標辦公室工作,研究解決出口招標工作中的其他問題﹛
﹛第七條 招標辦公室的職責:
﹛(一)調查研究招標商品市場情況,擬定招標工作方案﹛會議紀要﹛公告等文件,報招標委員會審定后實施;
﹛(二)印制﹛發放招標商品的各類文件﹛材料;
﹛(三)負責開標﹛評標的准備工作,對投標企業資格進行初審;
﹛(四)根据海關統計數据确定投標企業出口業績,計算投標企業中標數量,并報招標委員會審定;
﹛(五)監督﹛檢查中標企業對中標數量的使用和對招標規定的執行;
﹛(六)辦理中標數量的轉受讓事宜;
﹛(七)招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有關招標事務﹛
第三章﹛投 標
﹛第八條 每次招標前二十個工作日,招標委員會在﹛國際商報﹛等媒体上公告招標
﹛第九條 參加投標的企業必須具備的資格: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關登記注冊;
﹛(二)具有外貿出口經營資格;
﹛(三)机電商會會員或外企協會會員﹛
﹛第十條 各投標企業應根据本企業的實際出口能力和產品規格進行投標,投標价格不得低于同行業協議价﹛
﹛第十一條 參加投標的企業須按照招標公告的規定填報投標材料﹛
﹛第十二條 每家企業限投標書一份,投標材料須密封,并在招標公告規定的截標日前送達招標辦公室﹛
﹛投標材料包括:
﹛(一)投標申請書;
﹛(二)投標保証書;
﹛(三)机電商會會員或外企協會會員証明(复印件);
﹛(四)出口經營權批准文件,或﹛對外貿易企業審定証書﹛,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証書(复印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复印件);
﹛(六)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出口產品質量許可証(复印件);
﹛(七)招標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招標辦公室收到投標材料后應立即登記封存﹛
﹛
第四章 開標﹛評標
﹛第十四條 招標委員會在規定的時間內開標,招標辦公室對標書進行初評﹛
﹛第十五條 為了促進企業規模經營,招標委員會可設定企業最低出口業績,對達不到最低出口業績的企業不予授標﹛
﹛第十六條 招標辦公室根据以下招標公式計算出企業的中標數量﹛
﹛(一)确定中標企業在招標商品總量中所占比重﹛A﹛:
﹛﹛該企業上年度出口該項商品總值
﹛A=------------------------------
﹛﹛該象商品上年度全國出口總值
﹛(二)确定全國單位招標商品平均出口价格﹛B﹛和中標企業單位招標商品平均出
口价格﹛C﹛:
﹛﹛該項商品上年度全國出口總值
﹛B=---------------------------
﹛﹛該項商品上年度全國出口總量
﹛﹛該中標企業上年度出口該項商品總量
﹛C=-------------------------------
﹛﹛該中標企業上年度出口該項商品總量
﹛(三)确定該中標企業中標數量﹛Q﹛:
﹛﹛﹛﹛﹛﹛C
﹛Q=招標總量X A X ----
﹛﹛﹛﹛﹛﹛B
﹛招標委員會可以根据商品的不同情況,在對具体招標商品進行招標時,對上述公式加以調整﹛
﹛第十七條 開標后,招標辦公室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評工作,上報招標委員會﹛
﹛招標委員會收到招標辦公室初評后,在10個工作日內根据企業的有效投標材料,審核﹛評定中標企業及其中標數量﹛
﹛第十八條 招標委員會在﹛國際商報﹛等媒体上公布中標企業名單,同時由招標辦公室向中標企業下發﹛中標登記手冊﹛﹛
﹛第五章 轉受讓及出口許可証發放
﹛第十九條 中標數量可以進行轉受讓,但必須通過招標辦公室辦理有關轉受讓手續,同時受讓企業應具有投標資格﹛招標辦公室向受讓企業發放﹛受讓通知書﹛,并抄送當地發証机關﹛
﹛第二十條 企業取得﹛中標登記手冊﹛后,到外經貿部授權的當地發証机關領取出口許可証﹛發証机關發放出口許可証的依据是:
﹛(一)外經貿部以文件形式下發給各發証机關的中標結果或招標辦公室發放的﹛受讓通知書﹛;
﹛(二)招標委員會發放的(中標登記手冊﹛;
﹛(三)中標企業的有效出口合同﹛
﹛第二十一條 中標企業須在招標當年9月30日前向招標辦公室申報登記使用不完的中標數量,并于當年11月15日前交回﹛企業申報登記或交回的中標數量可用于轉受讓﹛
﹛中標企業被沒收和被扣減的中標數量可用于當年轉受讓﹛
﹛
第六章﹛招標管理
﹛第二十二條 招標辦公室要跟蹤檢查出口企業中標或受讓指標使用情況,了解招標商品出口中的問題和企業的意見要求,并及時向招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 當出口招標總量不夠用時,招標辦公室須向招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招標委員會根据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增加招標總量和招標次數﹛
﹛第二十四條 中標企業自收到﹛中標登記手冊﹛一個月內,按中標金額的一定比例交納中標保証金,比例視招標商品的具体情況而定,但不超過万分之三﹛中標保証金按中標結果發布當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外匯賣出价折算成人民幣支付﹛
﹛第二十五條 中標保証金由招標辦公室代財政部收取并存于專項帳戶,招標辦公室可申請部分資金用于招標管理工作,并每年向招標委員會報告中標保証金收支情況﹛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企業,招標委員會可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沒收中標數量﹛取消投標資格等處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虛報投標材料;
﹛(2)擅自轉讓或變賣中標數量;
﹛(3)實際出口价格低于同行協議价或變相降价者;
﹛(4)經有關部門查實侵犯知識產權者;
﹛(5)不按期交納中標保証金看﹛
﹛(二)獲得中標數量的企業不按規定交回使用不完的中標數量,則根据該企業未交數量占中標數量的比例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中標數量﹛
﹛(三)招標委員會將對中標企業的處罰結果通知當地發証机關,由其采取相應的措施﹛
﹛﹛﹛﹛﹛﹛﹛
第八章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机電產品招標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