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出口許可証簽發工作的規范化﹛標准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嚴格的監督制約机制,加強出口許可証管理,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出口許可証管理規章制度為依据﹛
第二章﹛出口許可証申請的受理
﹛﹛第三條﹛ 各發証机构要嚴格按外經貿部的授權范圍受理出口許可証的申領事宜﹛
﹛﹛第四條﹛領証資格:
﹛﹛一﹛出口許可証應由出口單位申領,填寫出口許可証申請表,并加蓋單位公章﹛有領証員的單位應憑領証員証申領,無領証員的單位,領証人應出示單位公函及本人工作証﹛配額承受單位無外貿經營權,委托有外貿經營權企業代理出口的,應由代理出口企業申領并填寫出口許可証申請表,申請表由代理出口企業加蓋公章﹛
﹛﹛二﹛出口許可証原則上不能委托他人代領﹛异地辦証,确因特殊情況需委托他人代辦的,辦理人應出示領証單位委托書(說明委托原因,及受托人身份)及本人身份証明辦理﹛發証机构應將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証明复印件与許可証申領材料一并存檔備查﹛
﹛﹛第五條﹛ 申領出口許可証應提供的文件材料:
﹛﹛一﹛出口許可証申請表(正本,一式兩份,見附一)﹛申請表需申領單位填寫的必須逐項填寫清楚,不得涂改,并加蓋申領單位(申請表第1項出口商)公章﹛
﹛﹛二﹛有效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三﹛有關部門下達出口配額的批准文件,包括:
﹛﹛(一)出口配額文件:外經貿部下達出口配額的文件或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的配額二次分配文件﹛
﹛﹛(二)配額招標商品文件(正本):招標辦公室簽發的﹛申領配額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証証明書﹛﹛﹛申領配額有償使用商品出口許可証証明書﹛﹛﹛招標商品配額轉受讓証明書﹛和無償招標商品中標証明書﹛
﹛﹛(三)按照﹛出口許可証管理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加工貿易批准文件: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証﹛和外經貿部下達的出口配額文件(其中,對外商投資企業無需審核﹛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証﹛)﹛
﹛﹛五﹛其他情況應提交的文件:
﹛﹛(一)第一次辦理出口許可証的申領單位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審定証書﹛(正本复印件)﹛
﹛﹛(二)外商投資企業第一次申領出口許可証,應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該企業成立的文件﹛批准証書及營業執照(均為复印件),由發証机构存檔備案﹛
﹛﹛(三)國家規定統一聯合經營的出口商品,應提供主營公司簽訂的出口合同及配額單位与主營公司簽訂的代理出口協議﹛
﹛﹛(四)配額批准文件規定配額承受單位需由指定的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企業持兩企業簽署的代理協議辦理申領手續,并應提供配額承受單位与代理企業簽訂的代理出口協議﹛申請表備注欄應注明由﹛﹛公司代理出口﹛
﹛﹛(五)配額單位無外貿經營權,必須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并申領許可証的,代理企業應提供与配額承受單位簽訂的代理出口協議﹛
﹛﹛第六條﹛ 各發証机构在受理出口許可証申請時,應檢查申領單位提供的申領出口許可証所需文件和材料是否齊備﹛對手續不齊備的,應退回申領單位,并向申領單位一次講明需補齊的文件和材料﹛
﹛﹛第七條凡符合手續可以受理的申請,經辦人在申領單位填寫的出口許可証申請表第二聯上簽字注明取証日期,將第二聯退回領証人員作為領取出口許可証的憑証﹛
第三章﹛出口許可証申請的審核
﹛﹛第八條﹛ 申領出口許可証應審核的一般內容
﹛﹛一﹛各發証机构應嚴格按外經貿部頒布的﹛出口許可証管理規定﹛的發証依据及﹛出口許可証管理商品目錄﹛的要求進行審核﹛
﹛﹛二﹛審核配額管理部門批准出口配額的文件(本規范第五條第三款所列各項文件)﹛申領出口許可証的各項內容必須与批件一致,如出口商﹛商品名稱﹛品种﹛規格﹛數量或金額以及批件有管理要求的名項內容﹛出口配額當年有效﹛
﹛﹛三﹛審核出口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有關內容,包括:進口國別﹛合同號﹛報關口岸﹛運輸方式等﹛
﹛﹛四﹛審核出口企業的經營權:出口企業是否經外經貿部批准有所申請出口商品的出口經營權﹛
﹛﹛五﹛審核出口商品的數量:凡有出口數量管理的商品,其申領數量(累計)均不得超過批准的數量﹛
﹛﹛六﹛審核出口合同:重點審核:(一)价格﹛出口許可証上的商品价格應与出口合同中的价格一致,并不得低于有關進出口商會規定的出口協調价﹛(二)合同有效期﹛(三)有關內容應与申請的出口許可証一致﹛
﹛﹛第九條﹛ 對不同的貿易方式項下出口,還應分別按以下規定進行審核:
﹛﹛一﹛一般貿易項下的審核
﹛﹛(一)一般許可証管理的出口商品,應審核出口企業簽訂的有效出口合同﹛
﹛﹛(二)對國家指定公司經營的出口商品,應審核有經營權的外經貿企業簽訂或有關進出口商會簽章的合同﹛
﹛﹛(三)所有貿易方式下出口的配額招標商品﹛配額有償使用商品均适用配額招標及配額有償使用政策﹛實行配額有償招標的出口商品,應審核招標辦公室收到中標金后簽發的﹛申領配額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証証明書﹛﹛實行配額有償使用的出口商品,應審核招標辦公室收到配額有償使用費后簽發的﹛申領配額有償使用商品出口許可証証明書﹛﹛實行無償招標的出口商品,應審核招標委員會下發的中標証明書﹛
﹛﹛(四)重水和軍民通用化學品,應審核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批准的文件﹛
﹛﹛(五)易制毒化學品,應審核外經貿部批准文件﹛
﹛﹛(六)計算机出口,應審核外經貿部批准的﹛出口計算机技術審查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項下的審核
﹛﹛應審核外經貿部和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該企業成立的文件﹛批准的出口規模及當年外商投資企業項下的出口配額﹛
﹛﹛三﹛加工貿易項下的審核
﹛﹛(一)應審核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幀口工貿易業務批准証﹛﹛
﹛﹛(二)加工貿易制成品如屬出口許可証管理的,應審核經營企業出具的出口批准文件和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証﹛,對外商投資企業無需審核﹛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証﹛﹛
﹛﹛四﹛﹛還貸﹛和補償貿易項下的審核
﹛﹛(一)應審核外經貿部下達的償還國外貸款和補償貿易的出口配額﹛
﹛﹛(二)無外經貿經營權的企業進行償還國外貸款和補償貿易業務時,應按規定委托一家外貿公司代理出口其產品,并由代理公司負責辦理出口許可証申領手續﹛出口配額輸入到代理公司名下,出口商及發貨人均為代理公司﹛
﹛﹛五﹛承包工程或成套設備需帶出商品的審核
﹛﹛(一)承包工程所需出口的非許可証管理商品,不需申領出口許可証﹛
﹛﹛(二)承包勞務所需的出口許可証商品(配額有償招標商品按有關規定辦理),應審核外經貿部和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的項目批件及出口單位的合同﹛出口合同必須真實可靠,并列明承包工程所需出口的許可証商品的品類﹛數量﹛
﹛﹛(三)在國外勞務人員的生活物資出口,應審核工程項目﹛名稱﹛勞務人員人數﹛出口物資的品种﹛數量及金額﹛
﹛﹛(四)成套設備帶出商品,應審核企業的設備出口合同(配額有償招標商品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承包工程和成套設備所帶出的商品必須是工程自用或与設備配套的﹛
﹛﹛六﹛邊境貿易項下的審核
﹛﹛邊境貿易進出口企業出口國家重點管理需申領出口許可証的出口商品,應審核外經貿部下達的邊境小額貿易出口配額﹛
﹛﹛七﹛非貿易項下的審核
﹛﹛(一)運出境外展品﹛展賣品﹛小賣品的規定:
﹛﹛1.赴國外參加或舉辦展覽會所帶只展不賣的展品,免領出口許可証,海關憑外經貿部批准辦展的文件和出口貨物報關單監管驗放,展覽會結束后如數運回,由海關核銷﹛
﹛﹛2.赴國外參加或舉辦展覽會帶出的展賣品,屬于出口許可証管理的,參展單位憑批准文件及展覽會主辦單位簽發的參展通知﹛參展商品証明,按出口許可証管理商品目錄申領出口許可証,不占用出口配額﹛
﹛﹛(二)出口貨物樣品的規定:
﹛﹛1.出口企業運出境外屬出口許可証管理商品的貨樣或實驗用樣品,每批貨物价值在人民幣3万元(含3万元)以下者,免領出口許可証,海關憑出口企業填寫的出口貨樣報關單查驗放行;超過3万元者,視為正常出口,出口企業按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証﹛
﹛﹛2.文化交流或技術交流等活動需對外提供商品貨樣,每批貨樣价值在人民幣3万元(含3万元)以下﹛免領出口許可証,海關憑出運單位的主管部門(司﹛局級以上)出具的証明監管放行;每批貨樣价值在人民幣3万元以上,一律申領出口許可証,并按下列規定辦理出口許可証﹛
﹛﹛①中央部門及所屬單位向外經貿部辦理有關手續,憑此向許可証事務局申領出口許可証﹛
﹛﹛②地方部門及所屬單位向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憑此向地方外經貿發証机构申領出口許可証﹛
﹛﹛上述出口貨物樣品的出口許可証備注欄上應注明﹛貨樣﹛字樣﹛
﹛﹛(三)非外經貿單位經批准向境外出運貨物,出口商及發貨人一欄為該單位名稱,單位代碼應填寫﹛9999+九位組織机构代碼﹛﹛
第四章﹛出口許可証的簽發
﹛﹛第十條﹛ 一﹛出口許可証的簽發實行自下而上的審批程序﹛
﹛﹛二﹛內部審批程序實行兩級審批制度,即由經辦人員初審后由處領導簽發﹛
﹛﹛三﹛發証机构認為必要時也可實行三級審批,即由經辦人員初審和處領導复審后,報上一級領導簽發﹛
﹛﹛四﹛從企業臨時借調人員不得從事出口許可証的審核發証工作﹛
﹛﹛第十一條﹛初審:
﹛﹛一﹛經辦人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初審,對不符合要求和規定的申請,除無配額(或無批件),經辦人員不得受理外,其他原因不能發証或改証的,由經辦人在初審意見欄注明不發証原因,報主管處長審核﹛主管處長簽署意見后,報上一級領導審核﹛
﹛﹛二﹛對符合要求和規定的申領,經辦人在申請表初審意見欄簽名,注明初審意見,并填寫一式二份﹛許可証發放登記表﹛(見附二),按時送主管處長審批﹛
﹛﹛第十二條﹛复審及簽發:
﹛﹛主管處長對經辦人寫明初審意見的申領材料進行复審或簽發(實行三級審批的發証机构,由主管處長簽署复審意見后報上一級領導簽發)﹛對申請表上同意的必要改動處,主管處長應在改動處簽字﹛一份申請表打印多份許可証的,由處長寫明意見并簽字﹛經審核不能發証的,寫明原因及時退經辦人﹛
第五章﹛出口許可証的交接﹛打印
﹛﹛第十三條﹛ 一﹛對同意簽發的許可証,主管處長在﹛許可証發放登記表﹛上簽字,將登記表和許可証申領材料,与机房值班人員(或錄入人員)辦理交接﹛
﹛﹛二﹛机房值班人員或錄入人員對申領許可証的材料与﹛許可証發放登記表﹛核對無誤后,在﹛許可証發放登記表﹛上簽字接收﹛
﹛﹛第十四條﹛打証:
﹛﹛一﹛同一企業同一商品只能用一台計算机打証,不得同時使用另外一台計算机打証(實行局域网的發証机构除外)﹛
﹛﹛二﹛錄入人員在接到打証材料后應及時准确錄入﹛嚴格按計算机操作規程操作,將許可証申請表內容輸入電腦后,仔細核對,确認各項內容輸入無誤后再進行打印﹛并在一個工作日內將証打好﹛對确需辦理加急的,由主管處長簽署意見,隨交隨打﹛
﹛﹛三﹛對沒有業務處長簽字和主要內容改動無處長簽字的申請表,不得錄入﹛經處長或上一級領導簽發的許可証,不得擅自更改任何內容﹛
﹛﹛四﹛机房值班人員或錄入人員對打印好的許可証与原申請表進行認真核對,打印錯的証書及時補打﹛對打印錯的証或廢証及時登記許可証號及許可証紙面流水號﹛打印無誤的証書按業務處經辦人員主管商品分類,并在﹛許可証發放登記表﹛上簽字并登上許可証號碼﹛連同申領材料送發証經辦人或處長辦理交接﹛業務處長(或經辦人員)在﹛許可証發放登記表﹛簽收﹛一聯由業務處經辦人保管,二聯由主管業務處長留存﹛
﹛﹛五﹛發証經辦人員接收許可証后,應對許可証內容進行審核,重點審核証號﹛份數是否与登記表一致,許可証証面內容与申請表是否相符﹛發現打印有誤的許可証,應及時報告處長,處長与机房值班人員或錄人員核實后,由机房錄人員簽字取回錯証,重新打印,打印后由机房值班人員与業務處長在原登記表備注欄內注明新証號,注銷舊証號,并簽字﹛
﹛﹛第十五條﹛ 打印待發的許可証由經辦業務人員或司章人員复核后蓋章,未經二級(或三級)審批,不得加蓋許可証印章﹛司印人員對于确認不符合審批制度的及違章辦証的問題,有權向有關人員進行質詢﹛建議,直至拒絕加印,把好最后一道關﹛
﹛﹛第十六條﹛ 錄入中發生的問題,由机房值班人員或錄入人員与主管業務處長或經辦人員解決﹛錄入人員不得接受業務處長或經辦人員以外人員送証﹛取証﹛改証﹛核對配額﹛
﹛﹛第十七條﹛發証:
﹛﹛一﹛經辦人員請領証人員在﹛許可証發放登記表﹛上簽收許可証,并查驗領証人身份証件﹛
﹛﹛二﹛無特殊原因,從收到許可証申請表到蓋章待取,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如不能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應向申領單位說明原因﹛
第六章﹛出口許可証退証的處理
﹛﹛第十八條﹛ 出口許可証一經簽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証面內容﹛如需更改証面內容及在有效期內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需要延期的,可以辦理退証﹛出口單位應將原出口許可証退還原發証机构﹛退証要求當年配額當年有效,發証机构應嚴把退証關﹛退証時,對于未使用的,出口企業應將原出口許可証証本的一﹛二﹛三聯交還原發証机构,原發証机构做注銷處理,對于未使用完的,出口企業應將原出口許可証正本第一聯交還原發証机构作核銷處理﹛
﹛﹛第十九條﹛ 申請單位辦理退証程序:申請單位必須填寫出口許可証退証申請表(一式二聯見附三),附上原許可証正本,申請單位負責人簽名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申請表一式兩聯,主要內容不得涂改﹛其中一份由發証机构經辦審核簽收后退申請單位作為已退証憑証﹛另一份由發証机构辦理完退証手續后連同原許可証正本交經辦存檔﹛
﹛﹛第二十條﹛ 發証机构辦理退証程序:發証人員對退証申請應首先与外經貿部EDI中心核查海關清關數据﹛凡未在海關清關的不予辦理退証手續﹛并在退証申請表上寫明初審意見,在許可証正本備注欄注明退証日期并簽名,填寫﹛許可証發放登記表﹛,報主管處長審核簽字,經机房值班人員或錄入人員簽收后,在數据庫中注銷原証數据﹛机房要在退証上注明已刪除或已核銷字樣并簽名,注明刪﹛核日期﹛經机房值班人員或錄入人員辦理交接后交經辦人員存檔﹛經辦人員要將退証申請表及退証單獨存放﹛由机房按季度打出退証總數清單,交業務處統一核對數据,核對無誤后將退証清單和退証存檔﹛
﹛﹛第二十一條﹛ 嚴格退証數据管理﹛退証時,應審核許可証正本背面海關簽注欄的海關出運備注,及口岸海關簽章﹛對于許可証証面數量部分清關退証的,海關備注不清或元海關簽章的不予辦理退証,退証時應准确核減配額數据﹛
﹛﹛第二十二條﹛ 申領單位辦理退証手續后,需重新申領出口許可証的,按發新証手續辦理﹛
第七章﹛出口許可証丟失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申領單位如丟失出口許可証,應及時向原發証机构和該証的報關口岸海關挂失備案,并在﹛國際商報﹛或﹛國際經貿消息﹛上刊登遺失聲明,据此向原發証机關申領新証﹛
﹛﹛第二十四條﹛ 發証机构在接到丟証單位的書面報告﹛記挂失証明后,經辦人員應先查詢海關反饋的清關數据,核實報關情況,并提出具体明确意見,經主管處長審核,報上一級領導批准同意后,方可重新補証﹛發証机构可按原許可証號將丟失的許可証注銷并重新簽發新的許可証,并在備注欄中注明﹛﹛﹛號出口許可証遺失作廢,由新簽發的﹛﹛號出口許可証替代﹛﹛不允許用原許可証副本或正本复印件重新蓋章后再繼續使用﹛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出口許可証証面內容規范(見附四)﹛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外經貿部配額許可証事務局負責修訂和解釋﹛過去有關規定凡与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