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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許可証申領簽發工作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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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進口許可証簽發工作的規范化﹛標准化﹛制度化,建立監督制約机制,加強進口許可証的簽發管理,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以及進口許可証管理的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章﹛進口許可証申請的受理

﹛第二條各發証机构要嚴格按照外經貿部授權發証范圍受理進口許可証的申請事宜﹛不得超范圍超權限受理﹛

﹛第三條各發証机构受理進口許可証申請時,應審核申領單位提供的以下文件材料:

﹛一﹛進口許可証申請表一式二聯(見附一),由申領單位逐項填寫清楚,不得涂改,并加蓋申領單位(進口商)公章﹛

﹛二﹛進口配額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口批准文件(進口配額証明﹛或特定登記証明及其他批准文件等)﹛

﹛三﹛收貨人(配額持有單位)与進口商委托代理進口協議﹛

﹛四﹛申領單位的公函及申領人工作証件﹛

﹛五﹛其他情況應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初次申領進口許可証的企業(贈送﹛捐贈﹛援助貨物除外),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審定証書﹛(正本复印件)﹛

﹛(二)外商投資企業初次申領進口許可証,應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該企業的批准文件,批准証書及營業執照(复印件),由發証机构存檔備案﹛

﹛第四條進口許可証應由配額單位或代理進口單位申領,原則上不能代領﹛异地辦理許可証,因特殊情況确需委托他人代辦的,代辦人應提供委托單位的委托代辦公函(說明委托原因及受托人身份)及代辦人的身份証明﹛發証机构應將委托函及代辦人的身份証明复印件与許可証申領材料一并存檔備查﹛

﹛第五條各發証机构在受理進口許可証申請時,應檢查申領單位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齊備﹛對手續不齊備的申請不予受理,并向申領單位一次講明需補辦的文件材料﹛對申請表有涂改的應退回申領企業重新填寫或在改動處加蓋單位公章﹛

﹛第六條凡符合手續的,經辦人在申領單位填寫的申請表第二聯上簽收并注明取証日期,退領証單位作為領証憑証﹛

第三章﹛進口許可証申請的審核

﹛第七條發証机构應按照外經貿部頒布的"進口許可証管理規定"的發証依据及"進口許可証管理的分級發証目錄"以及國家有關進口管理規定進行審核﹛

﹛第八條進口許可証申領審核的一般內容:

﹛一﹛審核進口企業所持的進口批准文件是否有效﹛進口許可証申領是否超過了批准文件有效期﹛

﹛二﹛審核進口許可証申請表各項內容与進口批准文件是否一致﹛

﹛三﹛審核進口企業的經營權﹛進口商是否具有外經貿部以及授權部門批准的外貿經營資格或核定經營商品的經營權﹛(國外贈送,華僑捐贈,自購除外)﹛

﹛四﹛審核進口許可証申請表填寫的商品价格是否合理﹛

﹛五﹛審核申請表格內容是否清楚﹛規范,是否有涂改﹛如有涂改,退回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六﹛審核申請表各項內容是否符合進口商品管理及許可証管理規定﹛

﹛七﹛對國家規定限定口岸報關的商品,到貨口岸是否符合規定﹛

﹛八﹛對邊境貿易進口,審核報關口岸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對各种貿易方式還應分別審核以下內容:

﹛一﹛一般貿易:

﹛(一)配額管理商品:机電產品進口審核﹛進口配額証明﹛;重要工業品進口審核﹛重要工業品進口計划証明﹛,重要農產品進口審核﹛重要農產品進口計划配置証明﹛﹛

﹛(二)非配額管理商品:進口不限量自動登記商品審核﹛自動登記証明﹛;進口軍民通用化學品審核﹛監控化學品進口核准單﹛;易制毒化學品進口審核﹛外經貿部易制毒化學品進口批复單﹛﹛

﹛二﹛加工貿易:

﹛加工貿易進口需申領進口許可証的商品(具体商品按加工貿易有關規定)審核省級加工貿易審批机關簽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証﹛及其進口料件清單﹛

﹛三﹛外商投資企業:

﹛(一)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實行配額﹛登記管理的許可証商品,應審核外經貿部或各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配額証明﹛或﹛外商投資企業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証明﹛﹛其中,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自用而進口的原材料商品,只審核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的進口物料清單;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內銷產品而進口配額管理的机電產品應審核外經貿部批准的﹛進口配額証明﹛﹛

﹛(二)外商投資企業加工貿易進口實行進口許可証的商品,應審核各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加工貿易進口配額証明﹛及﹛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証﹛﹛

﹛四﹛華僑﹛台港澳同胞捐贈:

﹛(一)捐贈重要工業品﹛重要農產品按一般貿易進口有關規定進行審核﹛

﹛(二)捐贈配額管理的机電產品,凡國務院規定限額的產品,應審核省﹛市僑辦的批准文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全年限額分別為:汽車100輛(廣東﹛福建﹛海南各200輛);摩托車﹛彩電及其顯像管﹛照相机﹛收錄机﹛電冰箱﹛洗衣机﹛手表等300台,每次限批30台(支)以下;錄(放)像机50台,每次限批3台﹛超出限額的憑外經貿部机電司簽發的﹛進口配額証明﹛辦理﹛捐贈上述商品以外的進口許可証管理的机電產品,應審核外經貿部机電司簽發的﹛進口配額証明﹛﹛

﹛五﹛租賃貿易:

﹛租賃進口屬于配額管理的机電產品,按照一般貿易進口辦理;租賃非配額管理的机電產品應審核行業歸口管理部門的批件和對內對外租賃合同﹛

﹛六﹛其他貿易:

﹛(一)其它貿易項下包括,補償貿易﹛易貨貿易﹛邊境貿易﹛利用國外政府貸款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無償援助﹛貿易往來贈送﹛我國駐外机构及勞務承包調回﹛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進口生產用机電設備或因故轉內銷等﹛

﹛(二)其他貿易項下進口屬配額管理的机電產品﹛重要工業品和重要農產品都按一般貿易進口規定審核有關批准文件或進口証明﹛

第四章﹛進口許可証的簽發

﹛第十條進口許可証的簽發(包括更改﹛延期)實行自下而上的審批制度,各負其責﹛

﹛一﹛審批程序原則上實行兩級審批,即由經辦員初審后交處領導簽發﹛

﹛二﹛發証机构認為有必要時也可實行三級審批的原則,即由辦証員初審和處級領導复審后,報上級領導簽發﹛

﹛三﹛從企業臨時借調人員不得從事進口許可証的審核發証工作﹛

﹛第十一條初審

﹛經辦人員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初審﹛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規定的進口許可証申請,經辦人員應在申請表初審意見欄簽名,注明初審意見,并填寫﹛許可証發放登記表﹛(見附二)上報領導審批﹛經審核不符合規定的申請,經辦人應在申請表上注明不發証原因上報領導核准﹛

﹛第十二條复審及簽發

﹛主管處領導對經辦人初審完畢的申請進行复審﹛符合管理規定的予以簽發﹛對申請表上同意改動處,主管處長應在改動處簽字﹛經審核不能發証的注明原因及時退經辦人或報上一級領導審定﹛

第五章﹛進口許可証的交接﹛打印﹛發放

﹛第十三條交接手續

﹛一﹛對同意簽發的許可証,主管處長在﹛許可証發放登記表﹛上簽字,將登記表和許可証申領材料,与机房值班人員或錄入人員辦理交接﹛

﹛二﹛机房值班人員或錄入人員對申領許可証的材料与﹛許可証發放登記表﹛核對無誤后,在﹛許可証發放登記表﹛上簽字接收﹛

﹛第十四條打証

﹛一﹛同一企業同一商品只能用一台計算机打証,不得同時使用另外一台計算机打証(實行局域网的發証机构除外)﹛

﹛二﹛錄入人員在接到打証材料后應及時准确錄入﹛嚴格按計算机操作規范操作﹛許可証申請表內容輸入電腦后,應与申請表內容仔細核對,确認各項內容輸入無誤后進行打印﹛

﹛三﹛對未經業務處長簽字和主要內容改動無處長簽字的申請表,不得錄入﹛已經處長或上一級領導批准簽發的申請許可証表,未經批准不得更改任何內容﹛

﹛四﹛錄入中發生的問題,由机房值班人員或錄入人員与主管業務處長或經辦人員解決﹛錄入人員不得接受業務處長及經辦人員以外人員送証﹛取証﹛改証﹛核對配額﹛核對許可証等﹛

﹛五﹛机房值班人員或錄入員對打印好的許可証与原申請表進行認真核對,打印錯的証書及時補打﹛對打印錯的証或廢証及時登記許可証號及許可証紙面流水號﹛打印無誤的証書按業務處經辦人員主管商品分類,并在﹛許可証發放登記表﹛上簽字并登上許可証號碼﹛連同申領材料送發証經辦人員或處長辦理交接﹛業務處長(或經辦人員)在﹛許可証發放登記表﹛簽收﹛一聯由業務處經辦人保管,二聯由主管處長留存﹛

﹛六﹛發証經辦人員接收許可証后,應對許可証与﹛許可証發放登記表﹛及申請表進行審核﹛審核証號﹛份數是否一致,許可証証面內容与申請表是否相符﹛發現打印有誤的許可証,應及時与机房值班人員或錄入員核實后,由机房錄入人員簽字取回錯証,重新打印﹛打印后由机房值班人員与業務處長在原登記表備注欄內注明新証號,注銷舊証號,并簽字﹛

﹛第十五條打印待發的許可証由經辦業務人員或司章人員复核后蓋章﹛未經二級(或三級)審批許可証,不得加蓋許可証印章﹛司印人員對于确認不符合審批制度的及違章辦証的問題,有權向有關人員進行質詢﹛建議,直至拒絕加印﹛

﹛第十六條發証

﹛一﹛經辦人員對已打印的許可証复核無誤后在進口配額証明等進口批准文件各聯以及進口許可証申請表第二聯加蓋進口許可証辦訖章連同辦訖的進口許可証交領証人﹛領証人領取進口許可証時,在﹛許可証發放証登記表﹛上簽收﹛發証人員要把留檔的批件与"許可証留存聯"裝訂存檔﹛

﹛二﹛進口許可証從受理申請到蓋章待取,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發放,應向申領單位說明理由﹛

第六章﹛進口許可証有效期及延期﹛更改﹛遺失的處理

﹛第十七條進口許可証應在進口批准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簽發﹛進口許可証有效期限為一年﹛有數量限制的重要商品進口許可証有效期不得超過配額年度下年三月底﹛加工貿易進口許可証有效期不得超過﹛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証﹛規定的制成品返銷期限,對需跨年度的,不得超過次年二月底﹛

﹛第十八條進口許可証因故需要延期﹛更改,都應在有效期內進行﹛延期和更改均應由原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并填寫進口許可証申請表和更改申請表(見附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連同原發許可証交原發証机關﹛

﹛第十九條進口許可証的延期:

﹛在進口許可証有效期內沒有到貨,申領單位可提出申請延期,并提供進口合同(及其它相關文件)和正當理由說明﹛對确實簽定了合同,因故沒到貨,發証机构可視情況給予适當的延期﹛最長延期半年,延期后不得再進行延期﹛如在有效期內未簽定合同,不予延期﹛有數量限制的重要商品進口許可証延期不得超過配額年度下年三月底,不得再延期﹛

﹛對已超過延期時限,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須報外經貿部批准﹛

﹛第二十條進口許可証的更改:

﹛一﹛更改"收貨人"﹛"貿易方式"﹛"商品用途"﹛"外匯來源"﹛"規格型號"﹛"商品名稱及編碼"﹛"商品數量",申請單位應提供配額原審批机關同意更改的文件﹛

﹛二﹛更改"進口商",應提供"收貨人"的更改申請及收貨人与進口商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書﹛

﹛三﹛更改其它各項或分割許可証數量,應提供更改和分割書面說明﹛

﹛第二十一條進口許可証的延期﹛更改均按第二章至第五章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延期和更改,均應在計算机數据庫中注銷原証,并做換發新証處理﹛換發新証的發証日期應打印換發証的日期﹛收回的原証与新發証檔案并存﹛

﹛對已進口部分貨物的進口許可証,因故換証時,發証机构首先与外經貿部EDI中心核查海關反饋的清關數据,并根据海關反饋數据所余數量換發新証,同時在數据庫中原証配額數量項下核減海關核銷的進口數量(証面上有或無海關核銷章都應核減已清關數量),在新証備注欄加注原許可証証號﹛

﹛第二十二條進口許可証遺失的處理

﹛一﹛申領單位丟失進口許可証,應向原發証机构和許可証上注明的海關挂失并在國際商報﹛或﹛國際經貿消息﹛刊登遺失聲明,据此向原發証机构提出補發申請﹛發証机构要認真核實海關反饋清關數据﹛凡未清關的,發証机构可根据具体情況注銷原証并重新發証,對于部分數量已清關的,發証机构在計算机數据庫中原証配額數据中核減已清關配額數量,并按未清關的配額數量核發新証﹛

﹛二﹛遺失進口許可証付本,領証單位應提供報關單据,外匯管理部門出具未付款証明,原發証机构可根据具体情況,在原許可証留存聯复印件出具証明﹛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進口許可証証面內容規范(見附四)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外經貿部配額許可証事務局負責修訂和解釋﹛過去有關規定凡与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上篇文章: 貨物進口許可証管理辦法
*下篇文章: 警惕﹛到岸价格﹛下的海運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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