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煤炭出口,保証煤炭出口配額管理工作符合效率﹛公正﹛公開和透明的原則,維護煤炭的正常出口秩序,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展改革委)會同商務部負責确定全國煤炭出口配額總量及分配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一般貿易方式下煤炭的出口﹛其他貿易方式下煤炭出口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煤炭出口配額總量﹛申請
﹛第四條 每年煤炭出口配額總量及申請程序,由發展改革委于上一年10月31日前在中國經濟信息网(http://www.cei.gov.cn/)﹛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网站(http://www.sdpc.gov.cn)上公布﹛
﹛第五條 确定煤炭出口配額總量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保障國家經濟安全;
﹛(二)合理利用煤炭資源;
﹛(三)符合國家有關產業發展規划﹛目標和政策;
﹛(四)國際﹛國內市場供求狀況﹛
﹛第六條 煤炭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已獲得煤炭出口國營貿易經營權的出口企業可以申請煤炭出口配額﹛
﹛第七條 出口企業應當以正式書面方式向發展改革委提出配額申請,并按要求提交相關文件和資料﹛
﹛第八條 發展改革委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受理煤炭出口企業提出的下一年度煤炭出口配額申請﹛
第三章 煤炭出口配額的分配﹛調整和管理
﹛第九條 發展改革委會同商務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將下一年度煤炭出口配額總量的80%下達給企業﹛剩余部分將不晚于當年6月30日下達﹛
﹛第十條 煤炭出口配額參考企業上一年度煤炭出口實績分配﹛
﹛第十一條 煤炭出口配額有效期截止到當年12月31日﹛
﹛第十二條 如發生下列情況時,可以對已分配的配額進行調整:
﹛(一)國際市場發生重大變化;
﹛(二)國內資源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三)出口企業配額使用進度明顯不均衡;
﹛(四)其他需要調整配額的情況﹛
﹛第十三條 煤炭出口企業憑配額批准文件,按照有關出口許可証管理規定,向商務部授權的許可証發証机构申領出口許可証,憑出口許可証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煤炭出口許可証管理按照商務部許可証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煤炭出口企業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煤炭出口配額使用情況報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煤炭出口經營者在煤炭出口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海關﹛稅務﹛商檢﹛外匯管理等部門處罰的,發展改革委可酌情扣減其已獲得的煤炭出口配額﹛
﹛第十六條 煤炭出口經營者偽造﹛變造出口配額批准文件或出口許可証,或者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出口配額﹛批准文件或出口許可証的,依照﹛貨物進出口條例﹛第六十六條﹛六十七條規定處罰﹛發展改革委并可以取消其已獲得的煤炭出口配額﹛
﹛第十七條 對配額分配決定或處罰決定有异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議法﹛提起行政复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