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爾多瓦共和國議會批准本法 ﹛海關規定摩爾多瓦共和國海關机构的活動和組織原則,旨在保障國家机關﹛地方自治机构﹛法人及自然人在海關事務中遵守權利和義務﹛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海關政策和海關事務
﹛摩爾多瓦共和國海關政策是國家內外政策的組成部分﹛
﹛物品進出共和國關境規則﹛征收關稅﹛辦理手續﹛監管以及實施海關政策的其他手段构成海關事務﹛
第2條 海關領地和海關邊境
﹛摩爾多瓦共和國領土构成統一的海關領地﹛共和國的海關領地(下稱關領)包括國內經濟區﹛人工島﹛建筑物和設施﹛
﹛摩爾多瓦共和國國境构成共和國海關邊境(下稱關境)﹛
第3條 海關机构的旗幟和標志
﹛海關机构及歸其支配的河海船只有政府規定的旗幟,而汽車﹛飛机有政府規定的標志﹛
第4條 所用概念
﹛本法使用下列概念:
﹛A) 商品和物品運進關領和運出關領以外-進出關境;
﹛B) 商品和物品臨時運進關領和運出關領以外-運進共和國但須再出的和運進共和國但須再進的;
﹛C) 商品和物品由關領過境-在海關監督下,商品和物品通過兩個國境點之間的共和國領土;
﹛D) 商品和物品通關-商品和物品運進﹛運出共和國或以任何辦法過境,包括管道運輸﹛電力輸送和線路運輸;
﹛E) 商品和物品過關放行-海關机构允許商品和物品按其向海關申報的目的在共和國領土上及其境外使用;
﹛F) 商品和物品的自由流通-在共和國領土上及其境外支配過
關放行的物品不受海關監督;
﹛G) 海關監管區-關領的一部分,商品和物品在該區域內移動
只能經海關机构批准并在海關監督下進行;
﹛H) 報關人-申報商品和物品的自然人和法人;
﹛I) 財產在本法中系指:
﹛-自然人和法人作為買賣﹛交換﹛租賃或其他經濟交易對象輸
出﹛入關境的商品;
﹛-物品-任何進出關境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本國和外國貨幣﹛有价証券和貴重物品;
﹛-行李-進出關境的個人物品﹛
第二章 海關事務的管理
第5條 海關事務的領導
﹛國家政權和管理部門的最高机關對海關事務進行總領導,不領導海關事務的國家机關無權干涉海關机關的行動﹛
第6條 海關机构
﹛海關机构直接負責實施海關事務﹛海關机构是維護法律的机构,它构成包括國家海關監督局﹛海關﹛海關站在內的統一的國家体系﹛建立﹛改組﹛和取消下設分支机构由國家海關監督局進行﹛
﹛在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能時,海關机构与其他維護法律机构協同動作﹛
第7條 海關机构的職能
﹛A)保障遵守海關法律﹛法規;
﹛B)采用海關收費制,監督進出口商品遵守許可証制度以及監督繳納關稅和海關費;
﹛C)完善海關監督和手續,創造條件,加快商品和旅客通關的周轉量;
﹛D)与走私及其他違反海關法規則的行為作斗爭,協助反對國際恐怖主義的斗爭;
﹛E)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的程序提供海關報告和基本統計資料;
﹛F)促進共和國對處經濟關系的發展;
﹛G)保証向自然人和法人通報海關事務,培訓和提高海關事務專業人員的技能;
﹛H)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8條 海關机构公職人員
﹛只有摩爾多瓦共和國公民才能成為海關机构公職人員﹛
﹛海關机构公職人員在其活動中無權遵守党派和其他社會政治組織的決議和從事政治活動﹛海關机构公職人員可以是工會成員﹛
﹛海關机构公職人員根据現行法律授予特定官銜﹛
﹛上述規定也适用于海關實驗室﹛科研机构及國家海關監管局下屬學校的領導﹛專家和教師﹛
﹛海關机构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有權佩戴和使用武器﹛特种裝備,包括強制汽車停駛的特种裝備﹛發放和使用武器和特种裝備的規則,由政府批准﹛
﹛為實施海關監督,海關机构公職人員征得自然人及法人同意有權進入屬于他們的地域或應由海關監督的存放商品和物品的處所﹛
﹛海關机构公職人員穿制服﹛服裝式樣由政府确定,穿戴規則由海關監管局制定﹛
第三章 海關机构及其公職人員与其他自然人﹛法人的關系
第9條 海關机构与其他自然人﹛法人的合作
﹛海關机构在履行自己的職責時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公民﹛國家机构﹛地方自治机构﹛企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宗教組織)合作,其他自然人﹛法人必須在本法和其他法令范圍內給予協助﹛
第10條 海關机构及其公職人員的責任
﹛海關机构公職人員對自然人﹛法人損害﹛侮辱人格或其他違法行為,根据本法和其他法令要求追究責任﹛
第11條 對海關机构及其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申訴
﹛對海關机构及其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申訴由海關監管局或人發法院根据現行法律研究解決﹛
第四章 財產進出關境
第12條 總則
﹛任何財產都可以按照本法和其他法令規定的程序通過關境,其運進關領和運出關領都不受禁止和限制,經過關領也不禁止﹛
﹛進出關境的財產要接受海關監督﹛
﹛進出關境的商品和物品要辦理海關手續﹛
﹛財產通過關境要接受分布在國境上的海關放行點(鐵路﹛公路﹛海運﹛河運和其他交通工具經過的地點),以及關領的其他地方的海關監督﹛經海關机构同意,財產進出關境也可以在其他地方進行﹛
﹛個別商品和物品運進﹛運出關領或者經過關領由現行法律調節﹛
第13條 乘坐交通工具進出關境的規定
﹛人員乘坐交通工具進出關境(包括個人使用的交通工具)時要在相應的海關机构所轄地停留﹛
﹛交通工具在國境上海關放行點停留的時間和地點由相應的海關机构与邊防達成的協議并視進行海關監督﹛辦理手續以及其他海關監督所需時間而定﹛
﹛交通工具(包括個人的交通工具)駛出海關點和邊防站,要經海關邊防允許,而駛出關境上其他未設邊防站的地方,只國海關允許即可﹛
第14條 商品﹛貨幣﹛貴重物品和遺產進出關境的規定
﹛商品﹛貨幣﹛貴重物品和遺產運進關領和運出關領之外可按現行法律規定執行﹛
﹛在共和國內或在國外獲得的屬于遺產的物品進出關領要根据關于繼承權和該物品屬于遺產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合法文件進行﹛
第15條 物品進出關境的規定
﹛自然人有權攜帶任何物品進出關境﹛禁止運進關領和運出關領之外,以及禁止經過關領的物品除外﹛
﹛政府可以規定單個物品過境的數量和价值限制以及過關放行的憑据﹛
﹛上述規定适用于過境的﹛但未呆在國際机場過境區的自然人的手提行李和一般行李﹛
第16條 商品經過關領的規定
﹛商品過境運輸要按照政府規定的程序標出路線﹛方向和過境運輸的其他條件﹛
第五章 通關放行
第17條 總則
﹛商品和物品的通關放行要有海關机构的許可証:
﹛A)在關領內外自由通行的許可証;
﹛B)臨時運進運出關領的許可証;
﹛C)過境運輸許可証﹛
﹛完成海關監管后,商品和物品按許可証規定的數量經關境放行﹛屬于享受關稅优惠的商品和物品只能用于与提供該优惠有關的用途﹛該財產用于其他用途須在辦完相應的海關手續后方可﹛
﹛不能通關放行的商品和物品有:
﹛a)﹛禁止運進﹛運出以及過境的商品和物品;
﹛b)﹛未辦海關手續的商品和物品;
﹛c)﹛違反本法和其他法令規定的程序進出關境的商品和物品﹛
第18條 自由流通的商品和物品的放行
﹛自由流通通關放行的商品和物品有:
﹛a)﹛按照現行法律交納關稅和各項海關手續費的商品和物品;
﹛b)﹛向海關提交現行法律規定的進出口商品和物品憑据的商品和物品;
﹛c)﹛交納過通關和海關保管費的商品和物品﹛
﹛進出關境應交納關稅和海關費的商品和物品,如果根据本法和其他法令准予自然人和法人延期支付關稅和海關費或者分期支付的,可以作為自由流通放行﹛
﹛商品和物品可以向海關申報自由流通:
﹛a)﹛在進出境時;
﹛b)﹛在臨時進出境放行之后;
﹛c)﹛在海關監管下的保管期內﹛
第19條 臨時進出境商品和物品的放行
﹛商品和物品臨時運進和運出關領要在其經過關境之日起的一年內完成﹛
﹛按照自然人和法人的請求,國家海關監管局可以根据利用這份財產進行經營﹛科學﹛人道和其他活動的時間長短將此期限延長,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國家海關監管局有權決定有任何情況下,臨時運進運出的商品和物品憑反向運進運出的責任書放行﹛上述財產應當運回或運出關領,除自然損耗外,不能有任何變動﹛
﹛商品和物品反向運出關領或反向運進關領時,任何海關机關都應放行過關﹛
﹛臨時運進關領的商品和物品,在本條第一段規定的日期期滿之前應當運出關領﹛或者:
﹛a)﹛向海關申請自由流通;
﹛b)﹛轉交海關机构變為國家財產;
﹛c)﹛交海關机關保管;
﹛d)﹛如不能作為制成品或原材料使用的,在海關監督下銷毀﹛
﹛臨時運出關領的商品和物品,在本條第一段規定的期限期滿之前應當運回海關領地,或者:
﹛a)﹛向海關申請在海關之外自由流通;
﹛b)﹛向海關申明已在海關之外死亡或銷毀,同時提供机构包括地方自治机构出具的有關這些事實的証明﹛
第六章 海關監管
第20條 總則
﹛海關監管的目的是保障自然人和法人遵守財產通過關境的規定﹛
﹛海關監管由海關机构公職人員通過檢查必要的文件﹛驗關(檢查交通工具﹛商品﹛物品﹛人身檢查)﹛清點過境物品以及本法和其他法令規定的其他形式進行﹛
第21條 海關監管持續時間
﹛過關的商品和物品從下列時刻起即處于海關監管之下:
﹛a)﹛從運進關領到出關放行-當作為自由流通運進該關領時;
﹛b)﹛從向海關机關出示商品﹛物品及必要的海關監督文件到運出關領-當作為自由流通運出關領時;
﹛c)﹛從運進到運出關領-當臨時運進該關領時;
﹛d)﹛從向海關机關出示商品﹛物品及必要的海關監管文件到返運過關放行-當臨時運出關領時;
﹛e)﹛運進關領到運出關領-當過境運輸時﹛
第22條 海關監管區
﹛海關監管區包括摩爾多瓦共和國國境放行點的領地﹛
﹛海關監管區的界限由國家海關監管局与國家安全部共同确定﹛
﹛在放行點和海關倉庫,海關机關自行确定海關監管區﹛
﹛向海關監管區領地或區外挪動商品和物品受海關机构監管﹛
第23條 海關保障
﹛海關机關可以在交通工具(包括個人使用的交通工具)﹛容器房間以及裝有應受海關監管財產和不能通過關境的財產的實物上打鉛封﹛蓋章,或做其他海關保障﹛
第24條 必要的海關監管文件
﹛轉移商品和物品過關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及過關的自然人必須向海關机關提交海關監管所需的文件﹛
﹛這些文件的目錄及其提交程序由國家海關監管局根据本法和其他法令制定﹛
第25條 免于海關監管
﹛海關机构有權在本法和其他法令規定的情況下全部或部分免于海關監管﹛不采取海關監管措施,并不意味著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不遵守財產進出境規定﹛
第26條 麻醉品和制幻物品的控制供應
﹛根据与國外海關机构和其他主管机构達成的協議,或者在個別情況下根据國際協議,海關監管可使用控制的辦法,即允許麻醉品和制幻物品運進﹛運出關領或通過關領過境運輸﹛
﹛使用控制供應的辦法的決定由國家海關監管局与國家安全部共同采取,并于24小時之內通報摩爾多瓦共和國檢察長﹛
第27條 通報犯罪初審机构
﹛在海關監管時發現犯罪跡象,海關机關領導人或其副手要將此事通報檢察長或偵察員,并采取措施保護犯罪痕跡﹛
第七章 驗關
第28條 財產驗關
﹛為确保商品和物品通過關境﹛結算﹛交納關稅﹛海關費等的合法性,海關有權對運輸工具﹛商品﹛物品進行檢驗﹛
﹛在驗關時運輸商品和物品過境的法人或保管人代表必須在場﹛
﹛驗關時,海關有權打開自然人的手提物品和行李﹛海關可以對過境和處于國際机場通道的自然人的物品進行檢查﹛
﹛對自然人的驗關只有在自然人在場或其全權代表在場才可進行﹛
﹛自然人或其全權代表不在場對其物品進行驗關,在下述情況下方可進行:
﹛a)﹛有根据認為,非隨身行李中含有危害人﹛畜﹛植物生命和健康或者會給自然人和法人帶來物質損失的物品;
﹛b)﹛非手提行李中的物品到達之日起的一個月內,自然人或其全權代表不提取;
﹛c)﹛國際郵局轉寄的物品﹛
﹛物品驗關,如果自然人或其全權代表不在場,要有轉運﹛轉寄﹛或保管的法人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在上述情況下,要按照國家海關監管局規定的格式編制紀錄﹛
第29條 驗關委員會
﹛為加快商品周轉和協助海關對國家机构,其中包括地方自治机构,法人正規從國外收到的交通工具和商品或者發往國外的商品進行海關監管,根据他們的決定并征得海關机關同意,可設立驗關委員會﹛
﹛經海關机關許可,驗關委員會有權自行對運輸工具和商品進行檢驗﹛這种檢驗對海關机關來說不是必須的﹛
第30條 人身檢查
﹛人身檢查作為海關監管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海關領導或其代理公職人員的書面許可,在有足夠根据認為,過關人或處于海關監管區及國際机場過境區的人身上藏有走私品或直接違犯海關規則的物品或禁止過境的物品時進行﹛
﹛人身檢查由海關机關有此權力的与被檢查人同性的公職人員,在兩位同性見証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人身檢查在符合衛生保健要求的隔离室進行﹛不參与檢查的人員不許入內,也不許他們觀看人身檢查,內外器官的檢查只能由醫務工作者進行﹛
﹛人身檢查備忘錄按照國家海關監管局与司法部所定協議規定的格式編寫﹛
﹛備忘錄由實施人身檢查的海關机關公職人員﹛被檢查人﹛見証人及參与檢查的醫務工作者簽署﹛被檢查人有權在備忘錄上寫上自己的意見﹛
﹛人身檢查辦法由國家海關監管局与司法部﹛外交部協商确定﹛
第31條 軍事裝備的免檢
﹛軍隊補充的軍事裝備過關免于海關檢查﹛混合部隊補充的軍事裝備﹛執行戰斗任務的軍事運輸或運輸机和自行軍事裝備,如果在法令中沒有其它規定﹛過關時免于檢查﹛
﹛上述軍用飛机指揮員以及運輸軍事裝備的部隊指揮員負責遵守本法和基它法令規定﹛
﹛軍職人員的物品如果在法令中未作另行規定,則不免檢﹛
﹛外國戰斗机和運輸机以及軍事裝備進出摩爾多瓦共和國國境免檢﹛
第八章 關稅和海關費
第32條 征收關稅的商品和物品
﹛根据現行法律對過境商品和物品征收關稅﹛
第33條 海關履行義務費
﹛運輸工具(包括個人使用的)﹛商品﹛物品﹛遺產以及非隨身攜帶行李中的過關物品﹛國際郵件和貨物辦理海關手續,征收海關費﹛
﹛上述海關費率由政府制定﹛
﹛如果根据本法規定,商品和物品需交海關保管,則在頭30天內商品和物品(貨幣和貴重物品除外)的保管費按該財產价值的0.1%收取,下一個30天按0.15%收取,再下一個30天按1%收取﹛
第34條 海關業務服務費
﹛在海關轄區外,海關工作時間以外辦理海關手續或交由海關保管并非本法規定一定要保管的商品和物品要征收海關費﹛
﹛上述海關費率由政府制定﹛
第35條 支付海關費所用貨幣
﹛支付海關費可以用本國貨幣,也可以用摩爾多瓦共和國銀行所擁有的外國貨幣﹛
﹛政府确定在何种情況下支付海關費可部分使用外幣﹛外幣折算率按摩爾多瓦國家國民銀行規定的﹛海關要求支付海關費當日公布的匯率進行﹛
第36條 延期和分期交納海關費
﹛根据法人申請,海關有權提供不超過兩個月的延期或分期支付海關費﹛在此情況下,海關可以要求支付擔保費﹛
第37條 海關費的運用
﹛海關費(33﹛34條)用于海關机构系統的發展﹛
﹛國家海關監管局每年准備和公布海關費使用報告﹛
第九章 海關手續
第38條 海關手續規則
﹛為了對進出關領或過境運輸的商品和物品實行國家協調并保障海關監督,海關公職人員實行必要的海關手續﹛
﹛与辦理海關手續有關的業務規則由本法和其它法令确定﹛
第39條 辦理海關手續的地點和時間
﹛海關手續在設有海關地方的海關工作時間辦理﹛
﹛根据運送商品和物品過境人的要求,也可參照第34條在其它地點和時間辦理﹛
第40條 自然人及法人代表辦理海關手續時在場
﹛對須辦理海關手續的商品和物品有全權的自然人以及法人代表有權在辦理此种手續時在場﹛
第41條 辦理海關手續使用的語言
﹛海關文件按照摩爾多瓦語言法辦理﹛
第42條 貨運業務
﹛過境的自然人和法人代表必須根据海關机關的要求進行商品和物品的裝卸﹛轉裝﹛修補被損包裝或重新包裝以及掩蓋可能裝有應辦海關手續的商品和物品的容器﹛房間和其它物体﹛
﹛与上述業務有關的開支由過境的自然人和法人承擔﹛
﹛未辦完海關手續商品和物品的裝卸﹛轉裝﹛修補破損包裝﹛拆包﹛包裝﹛重新包裝以及改變該財產上或其包裝上的統一標志或商標,只有經海關許可才能進行﹛
第43條 在其他國家机构查驗之后的海關手續
﹛過關商品和物品的海關手續只有在動植物檢疫和其他國家机构查驗之后完成﹛
第44條 取樣
﹛為征收關稅,保護消費者利益,海關有權對商品和物品進行取樣,由海關實驗室進行研究(分析)﹛
﹛取樣數量為保障研究的最少的量﹛取樣﹛研究﹛處置不應無根据地延誤商品和物品的放行﹛
取樣的研究和處置結果應通知有關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45條 法人立据
﹛過境商品和物品的法人不拘格式開具關于海關監管所需文件﹛資料不完全相符,關于該批商品和物品或其包裝受損的字据,并將其交給海關﹛
第46條 海關手續要求的解釋責任
﹛海關有責任向自然人和法人通報海關手續規定﹛
﹛在拒絕商品和物品過境放行的情況下,海關有責任解釋确保放行的辦理海關手續的要求﹛
第十章 商品﹛物品的申報
第47條 須申報的商品和物品
﹛自然人﹛法人,包括國際外國組織及代表机构的運輸工具﹛商品﹛物品均需向海關申報﹛
﹛其他物品在何情況下向海關申報,由國家海關監管局确定﹛
第48條 申報方式
﹛申報按照國家海關監管局規定的程序,通過一定形式(口頭或書面)申明商品和物品的准确資料﹛過境運輸的目的以及其他海關監管和辦理海關手續所需要的資料進行﹛
第49條 申報人的責任
﹛屬于自然人﹛法人包括國際和外國組織及代表机构的交通工具﹛商品﹛物品的申報,由運送此財產過境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國際和外國組織及代表机构,或在協議的基礎上由其他有海關申報許可証的自然人和法人進行﹛
﹛申報人必須:
﹛a)﹛向海關呈報過境商品和物品;
﹛b)﹛向海關提供海關監管和辦理海關手續所需的文件;
﹛c)﹛如商品和物品應征收關稅和關費,應如期支付﹛
第50條 在協議的基礎上准許自然人和法人申報
﹛根据自然人和法人的請求,海關可以允許協議基礎上的商品和物品通過向自然人和法人頒發申報人承認商品和物品的証書進行申報﹛
﹛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經海關允許對商品和物品進行海關檢驗和辦理海關手續﹛此類海關檢驗和海關手續對海關机關來說并非是必須的﹛
﹛自然人和法人處于海關活動區域內,海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的15天內對申請進行研究﹛如果海關需要向自然人﹛法人以及銀行﹛金融和其它机构詢問更多的情況,此期限可以延至2個月﹛
﹛如果自然人和法人在申報人接受承認証書的決定之后的六個月內不接受証書或者在收到証書后的一年內不履行申報人的職能,則申報人承認的証書失去效力﹛
﹛頒發証書的海關在下列情況可以撤銷証書:
﹛a)﹛屢次不履行申報人義務;
﹛b)﹛申報人根据出現的不可靠消息接受承認決定;
﹛c)﹛違反本法規定的海關規則﹛
﹛在排除違規原因的情況下申報人再次發表的承認聲明才有可能被審理﹛
﹛對于頒發申報人承認証書要按照國家海關監管局規定的數額征稅﹛
﹛海關保証公布申報人承認的自然人和法人名錄﹛
第51條 申報人代表
﹛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國際的﹛外國的組織和代表机构的交通工具﹛商品和物品申報由申報人代表辦理﹛
﹛代表的全權証書為其充分地行使申報人權力和義務是綽綽有余的﹛
﹛海關有權要求申報人代表出示証明其全權的文件,但是如果辦理申報手續的人屢次違規,海關建議申報人取消其代表的全權証書﹛
第十一章 海關之間的商品和物品轉運
第52條 海關之間商品和物品的轉運
﹛未辦完手續的商品和物品以及經由關領過境運輸的商品和物品必須由一個海關轉運到另一個海關﹛其轉運可以由接受該財產轉運并對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和法人進行﹛
﹛該項轉運費由這些財產的主人補償﹛
第53條 承運人的權利和義務
﹛承運人有權不接受海關之間商品和物品的轉運,如果:
﹛a)﹛辦理海關和運輸文件手續違反規定程序;
﹛b)﹛海關對運輸工具以及商品和物品包裝的擔保提供了不違反這些擔保才能獲准運輸的可能性﹛
﹛接受商品和物品轉運的承運人,有責任將這些商品和物品与其文件一起依据發貨海關按公認的交貨期﹛确定的日期以及運輸种類的可能﹛路線特點和其它轉運條件運抵指定海關﹛
第54條 在運輸工具未到達指定海關時采取的措施
﹛由于事故和不可抗力,運輸工具未到達指定海關,允許將商品和物品卸到另外的地方﹛在此情況下,承運人應采取措施确保商品和物品完好無損以便辦理海關手續﹛
﹛承運人有責任將人帶到這些商品和物品所在地海關或者保証將這些商品和物品運抵設置海關的地方﹛
第55條 未將商品和物品提交指定海關
﹛如果未將商品和物品提交指定海關(在海關之間轉運時交貨或遺失,而這种交貨和遺失不是由于事故和不可抗力引起的),承運人在轉運商品和物品通過關境時支付關稅和海關費﹛
第十二章 海關監管下商品和物品的保管
第56條 處于海關監管下的商品和物品的保管
﹛處于海關監管下的商品和物品,在結束海關手續之前,由法人或海關保管﹛
﹛下列商品和物品只應由海關保管:
﹛a)﹛由于是規定的禁止和限制商品和物品運進關領或者是過境運輸,如果商品和物品運入的當天不能從關領運出,運進關領時不能放行的;
﹛b)﹛運進關領時應征收關稅和關費的商品和物品,如果不支付這些費用,也不提出延期或分期付款的;
﹛c)﹛第4條c)點和19條所列舉的﹛
﹛在上述情況下,轉交海關保管的貨幣或貴重物品寄存摩爾多瓦國國民銀行﹛
第57條 商品和物品的保管期
﹛在海關監管下,商品和物品的保管不得超過一年﹛
﹛僅應由海關保管的商品和物品(貨幣和貴重物品除外),保管到未支付海關的數額尚未達到該財產的价值為止﹛
第58條 保管費的補償
﹛法人保管處于海關監管下的商品和物品的費用補償,按現行法律規定辦理,而海關費用的補償按第33條第三部分的規定辦理﹛
第59條 法人保管商品和物品時的海關監管
﹛對法人保管的商品和物品實行監管時,不管其它監管業務是否完成,海關有權清點這部分財產﹛
第60條 商品和物品的交付
﹛法人保管的處于海關監管下的商品和物品,只有經海關許可才能交付﹛如果該財產的交付未經海關許可,法人應支付關稅和關費,因為根据已建立的制度,在轉移該財產時應當支付﹛
﹛無論是法人還是海關保管的商品和物品也可以交付在保管期內其所有權或占有權已經轉移給的人﹛
第十三章 享受摩爾多瓦共和國海關优惠的國際的﹛外國的組織﹛代表机构和個人過關的規定
第61條 對外國外交代表机构的海關优惠
﹛外國駐摩爾多瓦共和國外交代表机构遵守過關的規定,可以將官方所用物品運進﹛運出關領,免交關稅和海關費(海關管轄以外的地方或工作時間以外的物品保管費和海關手續費除外)﹛
第62條 對外國外交代表机构首腦和代表机构全体成員的海關优惠
﹛外國外交代表机构首腦和代表机构外交成員以及和他們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員可將他們個人所用物品運進﹛運出關領(包括必要的日用品),物品過關免于規定程序,免交關稅和海關費(海關管轄以外的地方或工作時間以外的物品保管費和海關費除外)﹛
﹛外國外交代表机构首腦﹛代表机构全体成員以及与他們一起生活家庭成員的私人行李免檢﹛
﹛在有可靠資料說明上述人員私人行李中含有非私人用物品或摩爾多瓦共和國法律禁止進出境的物品,或者是受檢疫或其他專門條例調節的物品時,檢查只有在本條所列舉的人員或其全權代表在場的情況下才可進行﹛
第63條 對外國外交代表机构行政技術人員的海關优惠
﹛外國外交代表机构行政技術人員和与其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員,如果常駐摩爾多瓦共和國,其物品過關時遵守規定程序可以將日用品運進關領,免交關稅和海關費(海關管轄以外的地方或工作時間以外的物品保管費和海關手續費除外)﹛
第64條 對外國代表机构全体外交人員提供的海關优惠向行政技術和服務人員的擴展
﹛根据与外國簽訂的專門協議,本法對外國代表机构全体外交人員提供的海關优惠,在相互基礎上擴展到非常駐摩爾多瓦共和國代表机构的行政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以及其家庭成員﹛
第65條 對外國領事館及其全体成員提供的海關优惠
﹛對外國領事館﹛領事館公職人員,包括領事館首腦和領事館職員及其家庭成員,提供本法對外國外交代表机构及相應的外交代表机构工作人員規定的海關优惠﹛
﹛根据与外國簽訂的專門協議,本法對外國外交代表机构相應工作人員規定的海關优惠,在相互基礎上擴展到領事館工作人員及其非常駐摩爾多瓦共和國家庭成員﹛
第66條 對外國外交和領事館信使的海關优惠
﹛外國外交和領事館信使可以將其私人所用物品運進和運出關領,相互免檢,免關稅和海關費(海關管轄以外的地方或工作時間以外的物品保管費和海關費除外)﹛
第67條 對外國代表和代表團成員的海關优惠
﹛對受官方委托到摩爾多瓦共和國訪問的外國代表﹛議會和政府代表團成員以及在相互基礎上對外國代表團工作人員(助手)提供本法對外國外交代表机构工作人員提供的海關优惠﹛优惠也給予陪同這些人的家庭成員﹛
﹛對上述人士﹛外交人員﹛領館公職人員和為同樣目的過境的隨行家庭成員提供本法對外交代表机构成員規定的海關优惠﹛
第68條 對國際組織﹛國際組織所屬的外國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員的海關优惠
﹛對國際組織及其所屬的外國代表机构以及這些組織﹛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海關优惠由摩爾多瓦共和國為一方的相應的國際協定确定﹛如果沒有這些協定,由政府确定﹛
第69條 對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的海關优惠
﹛對持有外交護照的摩爾多瓦共和國公民的海關优惠,按照摩爾多瓦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提供﹛他們的私人行李免檢﹛但第4條﹛第62條規定的情況例外﹛
﹛對外國自然人﹛法人和摩爾多瓦共和國自然人﹛法人參与的合資企業以及對外國投資者的海關优惠按照摩爾多瓦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提供﹛
﹛對外國公司﹛銀行﹛大眾傳播工具和其他組織的代表机构,對這些組織的職員以及對合資企業﹛國際聯合會和國際組織的職員及其家庭成員的海關优惠按照政府規定的程序提供﹛
第70條 外國外交郵件和領事公文包通過摩爾多瓦共和國國境
﹛外交郵件應當只包括外交和官方所用物品,而領事公文包只包括官方通訊報道﹛文件和官方所用物品﹛
﹛所有擺放外交郵件和領事公文包的地方,都應當有表明其特點的明顯外部標志﹛
﹛通過摩爾多瓦共和國國境的外國外交郵件和領事公文包不應被扣留﹛在有根据認為領事公文包中含有本條第一部分未列舉的物品,海關机构公職人員有權要求申報國全權代表打開公文包﹛如果拒絕打開,則領事公文包退回出發地點﹛
第十四章 違反海關規則
第71條 對違反海關規則承擔的責任
﹛違反海關規則的人根据現行法律要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
﹛公民應當對違反海關規則承擔責任,如果他們有犯法的時候已經年滿16歲﹛
﹛公職人員應該對違反海關規則承擔責任,如果在其公務職責中含有保証履行本法規定的要求﹛
第72條 違反海關規則的种類
﹛違反海關規則的是:
﹛a)﹛交通工具(其中包括個人使用的交通工具)﹛在設立海關机關的地方不停留或未經海關机關允許駛离和准其駛离;
﹛b)﹛靠近海關監管下的船只;
﹛c)﹛阻止海關机關公職人員接近處于海關監管下的商品和物品;
﹛d)﹛不向海關出示實施海關監管所需文件;
﹛e)﹛違反了商品﹛物品和文件送達海關監管的期限;
﹛f)﹛未經海關机關許可,發生了貨物和其它業務;
﹛g)﹛未經海關机關許可交付商品﹛物品或將其喪失;
﹛h)﹛違反反向輸入或輸出商品或物品的責任;
﹛I)﹛違反過境運輸的責任;
﹛j)﹛商品和物品過境未經海關監管或藏匿逃避海關監管;
﹛k)﹛運進關領的商品和物品的保管﹛獲取和移動未經海關監管或藏匿逃避海關監管;
﹛l)﹛過境商品和物品未申報或以另外名稱申報;
﹛m)﹛將提供海關优惠的商品和物品挪作他用;
﹛n)﹛違反輸出商品和勞務的規定;
﹛o)﹛未按規定日期交納關稅和關費;
﹛p)﹛不服從法令或不服從海關机關公職人員的要求,侮辱﹛威脅或對其施用暴力﹛
第73條 走私
﹛通過摩爾多瓦共和國國境非法運輸商品或其它貴重物品-將物品藏匿到專門倉庫或者騙用海關和其文件,或者大量的,或者有組織地從事這种運輸的集團人士,或者是公職人員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以及以同樣的方式運輸爆炸物﹛麻醉品﹛烈性的和有毒的物品﹛武器﹛彈藥﹛軍事裝備均為走私,并依据現行法律給予懲處﹛
﹛注:走私大量的概念理解為經關境運輸物品的總价值不少于最低工資的100倍﹛
第十五章 發生違反海關規則案件
第74條 走私案件調查和偵察
﹛對走私案件的調查和初步偵察要按照刑事訴訟和其它法令進行﹛
第75條 發生違反海關規則案件
﹛發生違反海關規則的案件按行政違法法律處理,行政違法法律不能調節的,按本法處理﹛
﹛發生違反海關規則案件,由海關机關公職人員和人民法院在其職權范圍內處理﹛
第76條 違反海關規則記錄
﹛在每個違反海關規則的案件中,海關机關公職人員都要按照國家海關監管局規定的格式書寫記錄﹛
﹛在記錄中載明:書寫記錄的日期和地點,書寫記錄公職人員的職務﹛姓名;如果案件成立,公職人員為審理案件所需違反海關規則資料;違反海關規則的出事地點﹛時間和違反海關規則的人;行政違法法律的哪一條規定了該違反法律顧問規則的責任;如果有見証人,其姓名﹛物品和文件資料﹛
﹛如果案件成立,書寫記錄的公職人員和違反海關規則的人要在記錄上簽字﹛如果違反海關規則的人拒絕在記錄上簽字,那么在記錄中也要有相應的附錄﹛違反海關規則的人有權對記錄的內容進行解釋﹛評論及拒絕簽字的理由要附在記錄上﹛
﹛在對違反海關規則的人書寫記錄時,要說明其在記錄中有做附錄的權利﹛
﹛記錄以及根据第81條沒收的商品﹛物品和文件呈報審理該違反海關規則案件的海關机關﹛
﹛記錄复印件當面或郵寄給違反海關規則的人,并留收据﹛
第77條 委托處理違反海關規則案件
﹛海關机關領導人﹛他的副手以及公職人員,在發生違反海關規則案件時,有權委托其他海關机關的公職人員按照國家海關監管局規定的程序單獨處理﹛
﹛委托應在收到委托書的五日內執行﹛
第78條 行政拘留
﹛如果編寫違規紀錄,允許對違反海關法則的人處以3小時以仙的行政拘留﹛而所有采取的有影響措施,其目的是為了确定違規者和編寫違規紀錄﹛
﹛對違規者的行政拘留在征得海關机關領導人或共副手同意后,由海關机關公職人員執行﹛
﹛行政拘留期限,從違規者帶到海關机關辦公室或其它房間(能夠為确保執行本條第一部分規定的要求進行必要的活動)時算起,而對處于醉酒狀態的人,從醒酒時算起﹛對在實行海關監管期間違規者,行政拘留期限從結束此种監管時算起﹛
﹛行政拘留記錄按照行政違法法律規定的程式編寫﹛
第79條 索取審理違反海關規則案件所需文件
﹛發生違反海關規則案件的海關机關公職人員可以向任何人索取審理案件所需文件﹛
﹛被要求提供文件的人必須在五天內將郵件寄給索取文件的海關机關公職人員﹛
第80條 進行海關調查
﹛海關机關公職人員有足夠根据認為,在法人的地域上或房間內或在屬于他的交通工具內存有直接違反海關規則的商品和物品,或者帶有專門制作用于藏匿這些商品和物品過關的暗室的物品,以及審理違規案件所需文件,可以對這些地域﹛房間和交通工具進行海關調查﹛
﹛海關調查要在法人代表出席的情況下進行﹛
﹛如果海關調查需要專門知識,海關机關公職人員有權吸收有關專家參与調查﹛
﹛海關調查記錄要按照國家海關監管局規定的格式編寫﹛
第81條 沒收財產和文件
﹛屬于違規直接目標的商品和物品﹛帶有專門制作的暗室的物品﹛用地運輸走私物品或藏匿走私物品的交通工具和其它設施,以及審理違規案件所需文件要沒收﹛
﹛如果違規者在摩爾多瓦共和國沒有永久性住址(所在地)或地址或工作地點,根据100條第三部分規定,准許沒收确保所需的等值物品﹛貨幣和貴重物品,或者根据101條第四部分規定,沒收商品貨物的价值,或者沒收必須支付而未交納的款項﹛
﹛被沒收的財產和物品要列入記錄,或者在附在記錄的清單中明确標明這些東西的數量﹛計量單位﹛重量和單個特征,以及這筆財產的价值﹛
第82條 被沒收商品和物品的估价
﹛海關机關根据國家現行的各种价格對被沒收的商品和物品進行估价﹛如果沒有這些价格,則根据商品計价員的定价﹛
﹛被沒收的外國貨幣換算為本國貨幣,由海關机關按照摩爾多瓦國家國民銀行規定的﹛發現違規當天采用的匯率進行﹛
第83條 為了辨認而出示商品﹛物品和文件
﹛按照人民法院或發生違規案件的海關机關公職人員的決定,為了辨認可以向違規人或見証人出示商品﹛物品和文件﹛
﹛在辨認出示商品﹛物品和文件之前,辨認人被問及關于過去有的上述商品﹛物品和文件的情況和善于他可以進行辨認的特征﹛
﹛為了辨認,商品﹛物品和文件出示按同類商品﹛物品和文件分批進行﹛
﹛辨認出示要在上述人員出席的情況下進行﹛
﹛辨認出示商品﹛物品和文件的記錄要按照國家海關監管局規定的格式編寫﹛
第84條 專家或主管机關的結論
﹛如果在審查違規案件材料時需要專門知識,海關机關邀請專家,委托專家進行研究,并查明屬于他的專業范圍內的問題,或者將這些總是委托給主管机關﹛机關領導有權委托具体專家或在該机關工作的專家組進行研究﹛
﹛海關机關向專家或有關專家工作的机關提供一定數量檢驗品和樣品或其它對研究和提出結論所需的物品和資料﹛
第85條 對法人企業家活動人別方向進行檢查
﹛海關机關領導人﹛海關机關公職人員對違規案件進行審理,其副手有權對有關法人﹛企業家活動的個別方向進行檢查﹛
第86條 不允許公布違反海關規則案件的材料
﹛違反海關机關規則案件的材料,只有審理結束并得到進行該項工作的海關公職人員以及海關机關領導或其副手的許可方可公布﹛
第87條 審理違反海關規則案件的准備工作
﹛審理違規案件的海關公職人員在結束審理准備工作之后,將材料轉交該海關机關領導人或其副手,而國家海關監管局公職人員則轉交該局全權公職人員﹛
﹛第72條p)款規定的違規案件材料,或法人違規案件材料,按照海關机關領導人或其副手,或者國家海關監管局全權公職人員的決定轉交人民法院審理﹛
第88條 有權審理違反海關規則案件的机關和公職人員
﹛自然人違反海關規則案件(72條P)款規定的違規除外),由國家海關監管局全權公職人員以該局名義審理,而由其他海關机關領導人或其副手審理的案件則以其他海關机關的名義審理﹛
﹛第72條P)款規定的,或者法人違規案件由人民法院審理﹛
第89條 違反海關規則案件的審理地點
﹛違規案件在犯法地審理﹛
第90條 違反法律顧問規則案件的審理期限
﹛違規案件的審理從88條所指出的机關和公職人員收到處理案件所需材料之日起的15天內進行﹛
第91條 在審理違反海關規則案件時要有承擔行政責任的人出席
﹛審理違規案件要有承擔行政責任的人出席﹛
﹛當承擔行政責任的人不出席時,違規案件只有在下述情況下方可審理:
﹛有及時向承擔行政責任的人發出關于審理案件的時間和地點材料,但從未從他那里收到推遲審理案件的申請;有審理案件前夕,承擔行政責任的人在摩爾多瓦共和國境外的材料;以及違規人尚未查明,或違規是通過國際郵政郵寄物品造成的﹛
第92條 行政處罰的期限
﹛對違規的罰款在從造成違規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執行,如果是持續違規從發現違規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執行﹛
﹛如果發生了93條第一部分規定的情況,在某個人的行動中具備了違規的跡象,對違規的罰款可以在采取制止刑事案件決定之日起的一個月內執行﹛
﹛屬于違規直接目標的商品﹛物品和帶有專門制作用于藏匿這些商品和物品過關的暗室物品,不管何時造成或發現這些違規均被沒收﹛
第93條 海關机關的決定
﹛第88條中所規定的公職人員在審理違規案件之后要做出下列決定之一:
﹛a)﹛關于行政處罰的決定;
﹛b)﹛關于制止案件發生的決定;
﹛c)﹛關于起訴刑事案件和調查走私案件的決定﹛
﹛如果制止刑事案件取決于是否有拒絕對其進行起訴的根据,或者取決于制止它的決定,那么就要作出本條第一部分a)和b)款中規定的決定之一﹛
﹛決定應當包括:作出決定的海關机關名稱﹛案件審理日期﹛与審理案件有關員資料(如果此人已确定)﹛敘述審理案件過程中出現的情況,指明本法哪一條規定了違規的責任,對案件采取的決定,對決定上訴的期限和程序﹛
﹛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天內要將決定副本提交或郵寄給与決定有關人士﹛如果該人未在規定的居住地(住地)或者臨時居留地,或他給的地址不正确,則認為決定已面交﹛
﹛如果違規人尚未查明,則把對案件采取的決定按照國家海關監管局确定的程序通知有關自然人和法人﹛
第94條 消除促成違反海關規則環境的建議
﹛審理違規案件的海關机關公職人員在查明促成這种違規情況,建議有關法人采取措施消除這种狀況﹛
﹛法人在收到建議之日起的一個月內必須向提出建議的海關机關公職人員通報采取的措施﹛
第95條 解除行政責任
﹛對于小量違規的行為,審理案件的海關机關公職人員可以解除違規者的行政責任和進行有限的口頭批評﹛
第十六章 對海關机關決定的申訴
第96條 對海關机關決定的申訴
﹛對海關机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有關人可以在判決之日起的10天內向國家海關監管局申訴,在國家海關監管局通過決定之日起的10天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訴,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最終判決﹛
﹛如果因正當理由錯過了本條規定的日期,根据与作出決定有關人士的聲明,這些日期可以由相應的國家海關監管局或人民法院恢复﹛
第97條 對控告和抗議行政處罰決定的審理
﹛由于公訴人的控告或抗議,以及根据對海關机關公職人員有處理違規案件時遵守紀律的監督程序,國家海關監管局在審理處罰決定時要通過下列決定之一:
﹛a)﹛維持決定,對控告或抗議不予理睬;
﹛b)﹛改變決定,案件重新審理;
﹛c)﹛改變決定,終止案件;
﹛d)﹛對行政違法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行政處罰措施不作大的改變﹛
﹛對于行政處罰決定的控告要在收到之日起的15天內審理﹛作為例外,國家海關監管局領導人或其副手可以延期審理控告,最多可以延期一個月,并將此事通知控告人﹛
﹛上訴人的抗議在此抗議送達國家海關監管局之日起的10天內審理﹛抗議審理的結果通知上訴人﹛
第98條 被沒收商品和物品的返還期
﹛為保障罰款或与101條第四部分有關物品的价值,從自然人或法人處沒收的商品和物品,在支付罰款后6個月內可以在海關机關收回﹛
﹛從自然人或法人處無根据沒收的商品和物品,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在收到有關通知之日的6個月內在海關机關收回,或者應當按規定期限寄給該人或者根据其聲明郵寄給他的代表﹛
﹛与收取或郵寄上述財產有關的費用由無根据沒收的海關机關承擔﹛
第十七章 海關机關行政處罰決定的運用
第99條 行政處罰決定付諸實施
﹛采取行政處罰決定的海關机關將其提交執行:
﹛a)﹛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訴期滿之后;
﹛b)﹛上述海關机關采取決定之后,向人民法院的申訴期滿之后;
﹛c)﹛上述法院對海關机關的申訴采取決定的當天﹛
﹛作出行政罰款決定的海關机關親自執行決定,或者向金融机關或銀行机构郵寄執行決定的通知,如果出現第100條和101條規定的情況則通過法院執行﹛
﹛如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的三個月內未通知執行,則該決定不應執行﹛
﹛如果因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訴,或者在本條第三部分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抗議,行政罰款決定的執行暫時中止,一直中止到申訴或抗議審理之前﹛
第100條 執行海關机關或人民法院的罰款決定
﹛違反海關規則的人,必須在將決定交給或郵寄給他之日起的15日內支付罰款,如果對此決定提出申訴或抗議,則從作出停止申訴的決定或不愿抗議之日起的15日內執行﹛
﹛向對案件作出決定的海關机關或銀行交納罰款,以本國貨幣或以摩爾多瓦國家國民銀行擁有的外國貨幣,按照支付罰款當天匯率支付﹛
﹛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不支付罰款,則從用于保障該罰款的違反海關規則人的被沒收商品和物品的价值中征收,或者從其工資或其它收入﹛退休金﹛獎學金或其它貨幣手段中征收﹛如果該人沒有工資收入,或者不能以其它原因從其工資或其它收入﹛退休金﹛獎學金或其它貨幣手段中征收,根据海關机關或者人民法院的決定,宣布用其財產或其公共財產份額依法執行罰款﹛
﹛足額征收罰款的海關机關或人民法院的決定与執行紀錄要返回作出決定的海關机關或人民法院﹛
﹛罰款納入國家預算﹛
﹛違返海關規則的人不管是否已交納罰款,都必須執照本法規定支付關稅和海關費﹛
第101條 執行海關机關的沒收決定
﹛与沒收決定有關的商品和物品,在對海關机關的決定申訴期結束后應當被沒收﹛不管違反海關規則者的財產是自然人或是法人的,也不管此人是否确定,都要沒收﹛
﹛如果指定的財產沒有被海關机關沒收,違反海關規則的自然人或法人,應當在收到決定之日起的15天內將財產交海關机關﹛如果對決定提出申訴或抗議-從作出終止申訴或抗議決定之日起的15天內交出﹛如果此要求未按照規定日期執行,海關机關的沒收決定就由違規者居住地(所在地)或居留地人民法院的法定執行人執行﹛
﹛沒收商品和物品的決定連同執行紀錄交給作出決定的海關机關﹛
﹛如果不能沒收屬于違反海關規則直接目標的商品或物品,以及帶有專門制做,用于藏匿這些商品和物品的暗室轉送過關的物品,依照第100條的規定程序對違反海關規則的自然人和法人處罰這些物品的价值﹛
﹛海關机關保管与沒收規定相關的財產費用由違反海關規則的人按照第100條規定的辦法補償﹛
第十八章 商品和物品的處理
第102條 貨主不提取的商品和物品的出售程序
﹛海關監管下保管的商品﹛物品和貨主不提取的商品﹛物品,超過了第57條和98條規定的期限,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出售﹛
﹛從出售或者依照105條處理此財產中獲得的收入(第五條規定的除外),在扣除保管費﹛銷售費和處理費以及郵寄通知費以后,剩余的錢支付給貨主﹛
﹛從銷售或處理第56條規定的商品和物品中獲得的收入納入國家預算﹛
﹛銷售或處理此財產的決定開始生效前的兩周內,海關應當將此通知貨主﹛
第103條 將貨幣和摩爾多瓦國家債券變為國家財產
﹛沒有理由進入關領的本國貨幣以及摩爾多瓦共和國公債和其它禁止從共和國輸出的有价証券無償變為國家財產﹛
第104條 海關拍賣
﹛如果現行法律沒有其它規定,第101條和102條指出的商品和物品由海關拍賣﹛海關拍賣程序由海關監管局确定﹛
﹛海關拍賣會上銷售商品和物品,按拍賣价進行﹛拍賣价不能低于國家零售价,并要考慮其進口价格水平,如果沒有國家零售价,可以低于代售貿易价﹛
﹛對參加海關拍賣,要從自然人和法人處收取費用,其數量由國家海關監管局与財政部協商決定﹛
第105條 未被海關拍賣和不适于拍賣的商品和物品處理程序
﹛未被海關拍賣和不适于拍賣的商品和物品處理程序由國家海關監管局根据現行法律确定﹛
第十九章 海關机构工作人員的法律和社會保護,海關机构財政和物質技術保障
第106條 海關机构公職人員的法律地位
﹛海關机构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是政權的代表﹛處于國家的保護之下﹛除現行法律直接授權的机构和公職人員外,任何人無權干涉他們執行公務﹛
﹛干涉海關机构公職人員的行動要承擔現行法律規定的責任﹛
﹛具有特定官銜的海關机构公職人員,為了將公民送往醫療机构進行搶救,追捕違規者,將這些違規者及被扣留的商品送交海關机构處所,以及驅車赶往走私地點(如果不允許拖延的話),征得自然人或法人同意,可以使用其交通工具﹛外交﹛領事館和其他外國代表机构﹛國際組織的交通工具以及專用交通工具除外﹛
﹛被要求提供交通工具的人,出現本條第三部分指出的情況,必須無條件和無償地向海關公職人員提供﹛
﹛法律要求或海關公職人員的命令,公民和公職人員必須執行﹛不服從法律要求或海關公職人員的命令,侮辱這些人員,威脅或參其使用暴力,企圖侵害其財產,以及其他阻撓執行公務的行動,都要承擔現行法律規定的責任﹛
第107條 海關机构公職人員的物質和社會保障
﹛海關机构公職人員獲得与職務和工齡相稱的官銜﹛具有特定官銜的海關机构公職人員服務年限規定:女20年,男25年,法定退休年齡:女50歲,男55歲﹛
﹛具有特定官銜的海關机构公職人員的工資由職務工資﹛特定官銜津貼﹛工齡﹛外文知識組成,并應為其獨立執行公務保障充分的物質條件﹛
﹛具有特定官銜的海關机构公職人員有權在共和國境內無償使用各种公共交通(出租汽車除外),以及有權在海關監管區內無償乘坐鐵路和內河交通工具﹛
﹛在提交申請之日起的六個月內,要給具有特定官銜的海關机构公職人員安裝住宅電話﹛
﹛保障海關机构公職人員在提交申請三個月內為其子女安排學前教育地方的權利﹛
第108條 海關机构工作人員的社會保護
﹛國家對海關机构工作人員提供社會保護﹛
﹛海關机關工作人員享受國家義務為個人提供的十年生活費的金額的保險﹛
﹛如果海關机關工作人員因執行公務死亡,向死者家庭或其贍養人一次性支付數額相當于死者十年生活費的補貼(死亡之日起的五年內向其贍養人每月支付的生活費除外)﹛如果供養人死了,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五年后開始領取退休金﹛
﹛如果海關机關公職人員因執行公務致殘,履行公務過程中致殘或者辭職后不超過三個月,或雖然超過三個月,但是由于履行公務期間發生的疾病或不幸事件造成的,他每月可以獲得生活費直到恢复勞動能力,但期限只有十年﹛此期限以后,按規定發給他殘廢補貼﹛
﹛海關机關工作人員或其近親屬,因其公務活動遭受的損失,按司法程序從相應預算資金中如數補償﹛
第109條 海關机构的保障
﹛海關机构的財政﹛物質技術和社會日常生活保障,以及海關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由國家預算資金以及其他現行法律規定的其它財政撥款渠道解決﹛
﹛地區執委會和共和國直轄市政府必須協助海關監管點的建設和發揮職能﹛
第二十章 最后的規定
第110條 對海關机构遵守法律的監督
﹛政府及議會相應的委員會保証監督國家海關監管局不折不扣地遵守法律﹛
第111條 海關机构遵守法律的監督机构
﹛摩爾多瓦共和國檢察長及其下屬檢察人員監督海關机构工作人員認真一致地遵守法律﹛
第112條 國際公約
﹛如果摩爾多瓦共和國為一方的國際公約确立了不同于海關法規定的另外一些規則,則采取國際公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