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 ﹛本著進一步發展兩國海關間友好合作与互助關系的愿望;
﹛考慮到違反海關法的行為有損于兩國的經濟﹛社會和財政利益;
﹛認識到在与海關法的管理和執行有關的事務中進行國際合作的必要性;
﹛确信兩國海關的互助与合作將使為打擊違反海關法行為而采取的行動更加有效,
﹛茲協議如下:
第一條 定 義
﹛在本協定中,
﹛(一)﹛海關法﹛指由海關執行或實施的關于貨物進口﹛出口或轉運的一切法律或規定;
﹛(二)﹛海關當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在匈牙利共和國方面系指匈牙利共和國海關和財政警察署;
﹛(三)﹛違法﹛指任何既遂或未遂的違反海關法行為﹛
第二條 協定的范圍
﹛一﹛雙方同意通過雙方海關當局并根据本協定的各項規定相互提供協助,以防止﹛調查和懲處違反海關法的行為﹛
﹛二﹛本協定所規定的協助還應包括一方主動或經一方請求提供的一切有助于保証海關法實施和正确計征由海關征收的關稅和其他國內稅的情報,但不應擴展到請求代為逮捕和扣留人犯﹛沒收和扣押財產或追征關稅﹛國內稅﹛罰款或其他款項﹛
﹛三﹛在不違反各自國內法律并在現有財力允許的情況下,雙方海關當局還應尋求就下列事宜進行合作:
﹛(一)在互利的情況下進行人員和專家的交流,以增進彼此對對方海關法規﹛手續和技術的了解;
﹛(二)以及其他需要雙方海關當局經常采取行動的一般行政事務﹛
﹛四﹛本協定所規定的協助与合作應由雙方依照各自國內法并在其海關權限和能力范圍內予以實施﹛
﹛五﹛如被請求方海關當局非系執行一項請求的合适部門,該海關當局則應將此請求轉交合适的部門,并將此情況通知請求方﹛該合适的部門沒有答复上述請求的義務,是否執行上述請求則應由其自行酌定﹛
﹛六﹛本協定旨在增進和輔助雙方間業已開展的互助与合作實踐﹛本協定各條款不應被視為對雙方目前實施的有關互助与合作協議及實踐的約束﹛
第三條 情報交換
﹛一﹛雙方海關當局應主動盡快相互提供在其正常執法過程中發現并有理由确信在另一方境內將發生嚴重違反海關法活動的情報,尤其是關于麻醉品﹛精神藥物﹛武器﹛彈藥和炸藥以及具有歷史﹛藝術﹛文化或考古价值的物品和應繳高進口稅﹛限制或禁止進口貨物走私活動的情報﹛
﹛二﹛一方海關當局應主動或經請求向另一方海關當局提供下列情報:
﹛(一)可能有助于查處某一違反海關法行為的情報,尤其是新的作案工具和方法的情報;
﹛(二)一方查獲案件的私貨來源﹛販運路線和走私方法等涉及另一方的情報;
﹛(三)因成功地采用新的執法裝備和技術而獲得的觀察資料或調查結果;
﹛(四)旅客及貨物的驗放技術及改進后的方法﹛
第四條 核 實
﹛一﹛經一方海關當局請求,另一方海關當局應向該海關當局提供關于下列事宜的情報:
﹛(一)作為附件隨貨物申報單遞交給請求方海關當局的官方文件是否屬實;
﹛(二)從請求一方境內出口的貨物是否系合法進入被請求方境內;
﹛(三)進入請求方境內的貨物是否系從被請求方境內合法出口﹛
﹛二﹛經請求,本條第一款所述情報還應包括貨物結關所适用的海關手續﹛
第五條 關稅和其他國內稅費計征
﹛一﹛為正确計征進出口關稅和其他國內稅費,一方海關當局如有理由确信在其境內已發生某一違反海關法行為,則可請求另一方海關當局予以協助﹛
﹛二﹛被請求方海關當局應根据其國內法律盡快向請求方提供其現有的与貨物的海關估价﹛歸類﹛原產地和處置有關的一切檔案﹛文件和其他材料﹛
第六條 特別監視
﹛經一方海關當局請求,另一方海關當局應在其權限和能力范圍內就下列各种情況進行一定時期的特別監視,并向請求方海關當局提出監視報告:
﹛(一)參与或涉嫌參与違反請求方海關法活動的特定人;
﹛(二)与或被怀疑与違反請求方海關法行為有關的特定貨物或物品;
﹛(三)用于或被怀疑用于違反請求方海關法活動的車輛﹛船舶和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
第七條 調 查
﹛一﹛經一方海關當局請求,另一方海關當局應依据其國內法并在其權限和能力范圍內就請求所提及的請求方海關當局已立案調查的事宜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核實,包括詢問專家﹛証人和某一違反海關法行為的嫌疑人﹛
﹛二﹛如根据國內法,被請求方海關當局無權提供本條第一款所述的協助,則該海關當局應在其權限及正常業務范圍內尋求給予适當的協助﹛
第八條 請求協助的方式和內容
﹛一﹛依据本協定所提請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應隨附執行該請求所需的文件﹛如因情況緊急,可接受口頭請求,但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加以确認﹛
﹛二﹛依据本條第一款所提請求應包括下列情況:
﹛(一)提出請求的當局;
﹛(二)所涉程序的性質;
﹛(三)請求的事宜和理由;
﹛(四)已知的与請求相關各方的姓名及地址;
﹛(五)關于所請求事宜及所涉及的法律要素的概述;
﹛(六)請求答复的期限和對傳遞方式的要求﹛
﹛三﹛雙方依据本協定所進行的一切聯絡應采用被請求方的官方語言或英語或其他被請求方官方可接受的語言﹛
﹛四﹛如一方海關當局所請求的協助系其自身在被請求時所不能向對方提供者,則該海關當局應在其請求書中聲明此點,提請注意﹛是否執行此項請求應由被請求方海關當局自行酌定﹛
﹛五﹛如一項請求未能符合本條第一﹛二和三款所述要求,可要求對其進行更正或補充,但不能因此拖延實施必須立即采取的措施﹛
第九條 檔案﹛文件和其他材料
﹛一﹛經特別請求,被請求方應對提供給請求方的檔案﹛文件和其他材料的副本加以适當的証明﹛只有在經証明的副本法律效力不足的情況下,方可要求提供上述檔案﹛文件和其他材料的原件﹛
﹛二﹛請求方應盡早退回轉交的有關原始檔案﹛文件和其他材料,并應使被請求方或第三方的有關權利不受到影響﹛
第十條 情報﹛文件和其他材料的使用
﹛一﹛在協助過程中獲得的情報﹛文件和其他材料,包括涉及自然人的情報﹛文件和其他材料,只應用于本協定所規定的目的,并受提供上述情報﹛文件和其他材料的海關當局所規定的條件的約束﹛
﹛二﹛除提供上述情報﹛文件和其他材料的海關當局明确表示同意并受該海關當局所規定的條件約束外,上述情報﹛文件和其他材料不應被用于其他目的,包括在司法程序中被作為証据使用,或轉交給其他部門﹛
第十一條 保密的義務
﹛一﹛任何一方均應將其在互助過程中所獲得的情報﹛文件和其他材料視為机密﹛
﹛二﹛根据本協定所獲得的上述情報﹛文件和其他材料其机密性應受到請求方在其本國境內取得的同類情報﹛文件和其他材料所應受到的相同級別的保護﹛
﹛三﹛接收方海關當局如不再使用所獲得的涉及自然人的情報﹛文件和其他材料應予以銷毀﹛
第十二條 協助的免除
﹛一﹛如一方海關當局認為,所尋求的協助將侵犯其主權﹛安全﹛公共政策和其他實質性國家利益,或將損害該國公私營企業的正當商業利益,或將妨礙其境內正在進行的某一程序,則該海關當局可以拒絕提供此項協助,或在滿足一定條件或要求的情況下給予協助﹛
﹛二﹛如無法執行請求,被請求方海關當局應盡快將此情況通知請求方海關當局,并就有關理由及可能對于進一步處理請求所提及的事宜較為重要的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三條 費 用
﹛一﹛除支付給專家﹛証人或譯員等非政府雇員的費用外,雙方海關當局一般應放棄就執行本協定所產生一切費用獲得補償的要求﹛
﹛二﹛如執行一項請求需支付巨額和額外的費用,雙方應協商确定費用負擔的辦法及執行該請求的條件﹛
第十四條 協定的執行
﹛一﹛本協定所規定的協助与合作應通過雙方海關當局首長各自指定的官員間的直接聯絡進行﹛
﹛二﹛雙方海關當局應本著友好合作﹛互諒互讓的精神協商解決本協定解釋或執行中所產生的問題﹛
﹛三﹛雙方同意,為審議本協定的執行情況,雙方海關當局代表可輪流在兩國舉行會晤,如有必要,可進行海關署署長級會晤﹛會晤的時間和日程由雙方海關當局在會議召開前的足夠時間內商定﹛
第十五條 适用領域
﹛本協定應适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和匈牙利共和國關境﹛第十六條生效和終止
﹛一﹛雙方應相互通過外交途徑照會通知業已完成為使本協定生效所需的國內法律手續﹛本協定將自收到后一方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生效﹛
﹛二﹛本協定長期有效﹛但任何一方可在任何時候通過外交途徑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本協定將自另一方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六個月后失效﹛
﹛茲由下列經雙方政府正式授權的全權代表在本協定上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于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在布達佩斯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匈文和英文寫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出現解釋上的分歧,則以英文本為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匈牙利共和國政府
﹛代 表 代 表
﹛錢其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