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下列簽署人經正式授權,議定如下公約﹛但本公約須經批准﹛
﹛第一條
﹛在下列簽署各國和今后將成為本公約成員的其他國家之間成立一個組織,稱為﹛國際海關稅則出版聯盟﹛﹛
﹛第二條
﹛成立本聯盟的目的是盡可能及時和正确地出版和公布世界各國的海關稅則及隨后的修改規定,所需費用由參加國共同負擔﹛
﹛第三條
﹛為此目的,將在布魯塞爾建立一個國際局,負責翻譯和出版各國的海關稅則及修改稅則的法令和行政條例﹛
﹛第四條
﹛公布將由國際海關稅則局以出版﹛國際關稅雜志﹛的方式進行﹛
﹛為此應采取商業上通用的語言﹛
﹛第五條
﹛國際局的職員,由比利時外交部指派﹛比利時外交部應墊支必要的資金并在其他方面保証這一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六條
﹛國際局給各參加國政府的一切文件應使用法文﹛
﹛第七條
﹛國際局每年應向各參加國提供工作和財政管理報告﹛
﹛第八條
﹛國際局的開支預算,每年最高不超過125,000法郎﹛
﹛此外,第一年需要有50,000法郎交由比利時外交部掌握作為籌建國際局的開辦費用﹛
﹛此后,如任何國家和殖民地按第十四條的規定自愿加入本公約,它們應按第九條規定的比例交付上述50,000法郎應攤付的份額﹛
﹛任何國家和殖民地于第一個七年期滿時退出聯盟的,對聯盟的資產應喪失共同所有權﹛
﹛如聯盟進行清算,共同資產應按第九條規定的比例在參加聯盟的國家和殖民地之間進行分配﹛
﹛第九條
﹛為了公平核定應分攤的份額,各參加國將按照貿易額的大小分為六級,每一級按下列單位數目提供會費,即:
﹛第一級,正常貿易額在40億法郎以上的國家 55單位
﹛第二級,正常貿易額在20億至40億法郎之間的國家 40單位
﹛第三級,正常貿易額在5億至20億法郎之間的國家 25單位
﹛第四級,正常貿易額在1億至5億法郎之間的國家 20單位
﹛第五級,正常貿易額在5千万至1億法郎之間的國家 15單位
﹛第六級,正常貿易額少于5千万法郎的國家 5單位
﹛第十條
﹛凡本國語言沒有被國際局采用的,對于這些國家,上述數字將分別減少五分之二,因此,它們是:
﹛第一級: 33單位
﹛第二級: 24單位
﹛第三級: 15單位
﹛第四級: 12單位
﹛第五級: 9單位
﹛第六級: 3單位
﹛第十一條
﹛總的年度開支,与按照上述規定分攤給各個參加國的單位總數相除以后,所得商數即為一單位的開支金額﹛以一單位的開支金額乘分攤給每個國家的單位數,得出每個國家對國際局開支所應分攤的份額﹛
﹛第十二條
﹛為了使國際局能盡可能准确地出版﹛國際關稅雜志﹛,各參加國要及時地直接報送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甲﹛仔細修訂至目前的海關法令和稅則;
﹛乙﹛今后修改海關法令和稅則的一切計划;
﹛丙﹛各國政府對海關當局所發能對外公開的有關實施稅則和貨物分類的一切通令和指示;
﹛丁﹛各參加國所訂的与現行海關稅則直接有關的商約,國際協定和本國法令﹛
﹛第十三條
﹛聯盟出版﹛國際關稅雜志﹛的方式,与國際局預算有關的一切事項和國際局內部的組織机构,將由本公約的實施條例加以規定﹛實施條例与公約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未參加本公約的國家和殖民地,以后可以被批准成為參加國﹛
﹛加入本公約,應以書面通知比利時政府,并由比利時政府轉告所有其他締約國政府﹛凡加入本公約即事實上同意本公約的一切條件和規定,并准予享有所規定的一切利益﹛
﹛第十五條
﹛本公約將于1891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七年﹛
﹛如于第一個七年屆滿前十二個月本公約未宣告無效,聯盟將繼續延長七年,以后并依此類推﹛
﹛宣告本公約無效應通知比利時政府,并只對這一通知的國家生效﹛對于聯盟的其他國家,本公約仍然有效﹛
﹛經各國政府協商同意后,本公約可隨時作必要的補充和修改﹛
﹛下列簽署人在本公約簽字蓋章以資証明﹛
﹛1890年7月5日訂于布魯塞爾﹛1890年7月5日公約實施條例﹛﹛建立出版海關稅則的國際局(公約第十三條)
﹛第一款 ﹛國際關稅雜志﹛應以五种文字出版,即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和西班牙文﹛
﹛第二款 聯盟的每一成員國可自由地采用其認為适用的文字翻譯和出版﹛國際關稅雜志﹛的部分或全部,費用自理,但已被國際局采用的文字除外﹛
﹛每一成員國還有權引用僅是稅則的摘錄,在特殊情況下,并可在地方性的官方出版物或議會文件中引用﹛國際關稅雜志﹛的一部分;當然,每一成員國依然有權采用本國文字出版和翻譯所有的海關稅則,只要這一出版物不是复印國際局的作品﹛
﹛第三款 國際局要仔細地翻譯海關法規﹛但各有關政府對翻譯的准确性不承擔責任﹛如有爭執,應以原文為准﹛
﹛必須在每一期的﹛國際關稅雜志﹛的第一頁底部用黑体字對此加以注明﹛
﹛第四款 ﹛國際關稅雜志﹛的樣式由國際局确定﹛
﹛第五款 每一成員國政府在領回与所交納會費相應的﹛國際關稅雜志﹛份數時,應通知國際局其需要的國際局所采用的文字中的那种版本﹛
﹛成員國有權要一定數量的一种文字的版本,其余的要別种文字的版本﹛
﹛第六款 國際局只能向參加聯盟的各國政府提供﹛國際關稅雜志﹛﹛
﹛第七款 每個國家按比例交納的會費,將以訂購﹛國際關稅雜志﹛的方式給予償還,每份按15法郎計算﹛
﹛第八款 國際局的開支約計如下:
﹛甲,國際局職員和雇員的工資(包括15%的附加)
﹛﹛﹛75,000法郎
﹛乙,﹛國際關稅雜志﹛的印刷費和分發費用﹛﹛30,000法郎
﹛丙,國際局用房租金和修繕費﹛燃料費﹛電費﹛供應費﹛辦公費等﹛ ﹛﹛20,000法郎
﹛共計 125,000法郎
﹛第九款 比利時外交部長在公約和本條例規定的權限內負責采取必要的措施來組織和管理國際局﹛
﹛第十款 經比利時外交部長批准,國際局負責人有權將上年度的結余轉入本年度﹛結轉的款項應撥作備用金,供臨時急需開支﹛但備用金的數額不得超過25,000法郎﹛如認為适當,結余可用以減低﹛國際關稅雜志﹛的訂購价格,但不可用來增加已由各參加國訂購的雜志份數,這項結余也可用于對除第一條所列舉的几种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翻譯費用﹛
﹛上述最后一种開支辦法只有經聯盟的成員國和殖民地一致同意后方可實施﹛
﹛1890年7月5日訂于布魯塞爾,作為同日簽訂的公約的附件﹛簽字備忘錄
﹛為簽署1890年7月5日公約和關于建立國際海關稅則出版聯盟實施條例的代表今天集會,達成如下宣言:
﹛一﹛關于聯盟國家按國際局開支分攤的份額進行分類問題(公約第九﹛十﹛十一條):
﹛代表們宣告,在公約的整個有效期間,參加國應分為下列几個等級并分別按下列單位數目提供會費﹛
﹛由于每一國家實際應承擔的份額有待于正式參加國的多少來确定,1890年2月26日議定的開支分配表上所列的會費數額僅供參考﹛但在公約有效期間,會費無論如何不得再增加﹛
﹛二﹛關于參加國到期會費的支付問題:
﹛代表們宣告,到期的會費應于每個財政年度的第一季內在布魯塞爾以比利時法定貨幣交付﹛
﹛三﹛關于議定1891年4月1日為執行公約日期問題:
﹛代表們宣告,如果可能,在公約的執行日期以前,有關國家政府應遞交正式參加本公約的通知書;然而,這一手續并非必不可少的;凡在1891年4月1日或以前沒有明确通知要退出本公約的簽字國,應仍列在參加國名單內﹛
﹛下列代表在本備忘錄上簽字以資証明﹛
﹛1890年7月5日簽于布魯塞爾﹛國際海關稅則出版聯盟 1890年7月5日公約建立
﹛第一級
﹛(貿易額在40億金法郎以上的國家)
﹛每年應交會費國 別 ﹛注﹛ 應得雜志份數﹛注﹛
﹛(金法郎)比利時 6,833 456加拿大 6,833 456中 國 4,100 274丹 麥 4,100 274法 國 6,833 456德 國 6,833 456大不列顛 6,833 456意大利 6,833 456荷 蘭 4,100 274瑞 典 4,100 274美 國 6,833 456
﹛第二級
﹛(貿易額在20億至40億金法郎之間的國家)阿根廷 4,970 332澳大利亞聯邦 4,970 332印 度 4,970 332挪 威 2,982 199波 蘭 2,982 199南 非(聯邦) 4,970 332西班牙 4,970 332瑞 士 4,970 332
﹛第三級
﹛(貿易額在5億至20億金法郎之間的國家)巴 西 1,863 124智 利 3,106 207古 巴 3,106 207捷 克 1,863 124芬 蘭 1,863 124匈牙利 1,863 124葡萄牙 1,863 124烏拉圭 3,106 207蘇 聯 1,863 124委內瑞拉 3,106 207南斯拉夫 1,863 124
﹛第四級
﹛(貿易額在1億至5億金法郎之間的國家)哥倫比亞 2,485 166厄瓜多爾 2,485 166埃 及 1,491 100愛沙尼亞 1,491 100希 腊 1,491 100伊 朗 1,491 100伊拉克 1,491 100日 本 1,491 100拉脫維亞 1,491 100立陶宛 1,491 100墨西哥 2,485 166巴基斯坦 2,485 166羅馬尼亞 1,491 100
﹛第五級
﹛(貿易額在5千万至1億金法郎之間的國家)玻利維亞 1,863 124保加利亞 1,118 75哥斯達黎加 1,863 124海 地 1,863 124秘 魯 1,863 124暹 羅 1,118 75土耳其 1,118 75
﹛第六級
﹛(貿易額在5千万金法郎以下的國家)阿爾巴尼亞 372 25奧地利 621 42比屬剛果 372 25多米尼加共和國 621 42洪都拉斯 621 42盧森堡大公國 621 42巴拿馬 621 42巴拉圭 621 42
﹛注:對于那些本國語言不在﹛國際關稅雜志﹛所采用的五种之內的國家,
﹛其年度會費減少五分之二(見1890年7月5日公約第十條);其應得
﹛雜志的份數也按相同比例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