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拉圭回合談判之后,捷克的平均協議關稅稅率為4.5%,農產品平均關稅稅率為9.3%,其它產品平均稅率為4.1%﹛海關稅則將稅率分為四類,即普通稅率﹛協議關稅稅率﹛普惠制稅率和零關稅稅率﹛ 1﹛普通稅率:适用于未与捷克簽署政府間經貿協定的國家的進口商品,這類國家极少,如南极地區﹛西薩摩亞﹛不丹﹛安曼﹛西撒哈拉地區等等﹛
2﹛協議關稅稅率:指根据捷克与一些國家簽署的政府間經貿協定的規定,相互提供最惠國待遇,對從這些國家進口的商品實行協議關稅稅率﹛
3﹛普惠制稅率:指捷克單方面提供給發展中國家(包括中國)或較不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普惠制待遇,這种關稅分三种,即0%﹛50%和75%﹛
4﹛零關稅稅率:1993年10月,捷克政府頒布一項法律,對合資企業進口的用于深加工或組裝最終產品的商品征收零關稅,但前提條件是進口商品的价值須与在捷克加工成成品的出口商品的价值相同﹛具体規定如下:
(1)此項法律适用于外資比例不低于30%,或注入資本不低于5000万捷克克朗的合資企業﹛
(2)零關稅不能自動啟用﹛符合所有相關條件的進口商須向有關部門申請,獲批准后方能享受﹛
(3)享受零關稅的商品只能用于在捷克境內的加工生產﹛
(4)享受零關稅的商品并不能免除海關規定的其它稅收,如增值稅等﹛
符合所有條件的新建合資企業,可在成立后一年內享受零關稅,而且不需以出口來補償進口﹛但是,享受零關稅的進口商品額必須与同期內的生產總值相吻合﹛
海關估稅制度
從1995年2月起,捷克海關對進口商品實施海關估价﹛捷海關規定:海關在估算進口商品的海關价值時有權對資料﹛商品申報表和証明的真實性和准确性進行核查﹛如果海關對提交的申報表上的价格產生怀疑,可以檢查單据,查明進口商品的海關价值,也可對進口商品根据國內市場上的同類商品的价格重新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