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5日頒布實施的新﹛海關法﹛作出如下規定: 1﹛入出境
1/根据中哈兩國領事協定,持中國外交護照﹛公務護照人員來哈無需辦理簽証﹛
2/持因公普通護照﹛因私護照者需在哈駐華使館或駐烏魯木齊簽証點辦妥哈入境簽証﹛
3/入境時須在海關申報單上如實填寫所攜帶的3000美元以上(包括等值其它貨幣)及須申報的物品﹛出境時亦須出示入境時填寫的海關申報單,并如實申報,所攜帶的人民幣和外匯數額不應超過入境時申報的數額,如超出,則必須出具來源証明﹛
4/入出境時注意查看哈邊防檢查站是否在護照上加蓋了驗訖章,如哈邊防檢查站未蓋入境章,在哈申辦居留登記和出境時均會遇到麻煩﹛
5/嚴禁私自攜帶毒品﹛酒精﹛藥品等物品﹛
2﹛居留手續申辦程序
-- 臨時來哈的外國公民應于入境之日起5個自然日內在其臨時或長期居留的地點,憑身份証件在哈內務机關辦理居留登記手續﹛由哈方接待單位出具居留登記申請函,無接待單位的,由本人提出居留申請﹛其住址須与申請函中所注明的地址相符﹛地址不符者視為違反居留法規﹛如果住址發生更換,須到哈內務机關申請變更﹛哈部分賓館可為住宿客人辦理居留登記手續﹛外出時必須隨身攜帶護照和居留登記卡﹛
-- 下列人員在哈外交部及其代表處辦理居留登記:
外國外交代表机构和領事机构的首席代表﹛外交官員﹛領事官員﹛外交代表机构和領事机构的行政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武官處和商務代表處工作人員及其上述人員家屬,以及外國外交代表机构和領事机构的首席代表邀請的客人(如客人住在上述代表机构內);
持有外交或公務護照因公來哈的外國外交部工作人員及其家屬;
根据國際條約享有外交特權与豁免權的因公來哈的國際組織官員﹛上述國際組織駐哈代表机构工作人員以及總部在哈的國際組織下屬的各國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員,以及他們的家屬;
持有哈外交部頒發的簽証的外國投資机构首席代表或其他領導人員;
應哈外交部邀請來哈的人員﹛
-- 外國公民可在哈境內去向外國人開放的地區自由旅行﹛應哈國內單位邀請臨時來哈的,由該接待單位通知哈內務部門,因私來哈的外國公民如訪問其它城市,須向當地的內務机關申請,由其出具相關手續后方可前往﹛
3﹛辦理移民卡程序
為了規范對外國公民來哈及在哈居留的管理工作,根据2003年3月13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第241號決議 «關于加強移民管理的几點措施»,哈方將于2003年6月1日起,在國際机場﹛阿克套海港﹛移民警察局,2003年7月1日起在哈各邊防檢查站發放移民卡﹛哈國家安全委員會邊防局的官員負責在各大邊防檢查站發放移民卡申請表;不設邊檢站的地點,由海關官員代為發放﹛
年滿16歲的外國公民進入哈境時,需填寫移民卡申請表,在哈居留期間持有移民卡;离境時將移民卡交回邊防檢查站或海關﹛
-- 移民卡發給与哈國有免簽協議的各國公民及一些國家(含中國)未在哈外交部及代表處辦理登記的外交﹛公務護照持有者﹛上述人員在哈停留超過5天者需前往哈內務机關辦理居住地登記手續﹛
-- 以下人員不需要辦理移民卡:
已在哈外交部及代表處辦理護照登記者;
持有哈簽証的人員;
飛机﹛海運及河運船只上的机組成員;
列車乘務人員,包括冷藏車﹛机車組工作人員,以及押送貨物的鐵路貨運人員;
過境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鐵路乘客;
執行國際聯運的汽車司机﹛
-- 執行國際客運的工作人員在抵達哈邊防檢查站之前,應向外國乘客發放移民卡申請表﹛哈交通運輸部﹛外交部協商俄羅斯交通部﹛解決在俄鐵路局監管下的路段設立哈檢查站,并确定客運﹛貨運列車的停留時間以便進行邊防和海關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