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海關法授權財政部長以發布命令的形式隨時在政府公報上公布進﹛出口應稅商品的應稅稅率,并規定哪些應由進口商繳納﹛哪些應由出口商繳納﹛財政部長也會隨時在政府公報上公布一些應稅商品的固定价格以作為征收關稅的依据﹛ 馬海關法也授權海關官員對一些進﹛出口應稅商品進行分類﹛估价,以作為征稅的依据﹛ ﹛1﹛進口稅:過去馬來西亞對大多數進口商品征收進口稅,稅率介于5%至200%(汽車整車)﹛近几年來,大部分原料﹛零部件和机械設備的進口稅已被取消﹛
﹛但自從一九九七年下半年發生金融危机以來,馬來西亞政府為壓縮進口以減少外匯的開支,又調高了一些大型机械設備和高檔消費品的進口稅率,例如豪華汽車整車的進口稅率從200%提高到300%﹛
﹛2﹛出口稅:馬來西亞除對一些資源性商品的出口征收出口稅外,通常對制成品的出口免征出口稅﹛
﹛馬來西亞征收出口稅的應稅商品包括原油﹛原木﹛鋸材和棕櫚油等資源性商品﹛
﹛海關關于出口退稅的有關規定
﹛1﹛進口直接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其進口稅可獲減免﹛對進口制造供應國內市場貨物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如該原材料﹛零部件在國內沒有生產制造,通常得以免征全額進口稅﹛
﹛位于沙巴﹛砂撈越及馬來半島﹛東部走廊﹛的公司,凡進口在國內無生產的原材料﹛零部件,無論其產品供應國內或國外市場,均可享受全額免征進口稅﹛
﹛2﹛依照1976年馬來西亞國產稅法的規定,若制造商的制成品出口,則該制造商可申請退還其制造產品所用的零部件或包裝材料已繳納的國產稅﹛
﹛3﹛對需進口的机械﹛設備,如是直接用于生產﹛制造過程和用于控制環境﹛品質管理等目的,其進口應征收的進口稅及營業稅可獲減免﹛
﹛4﹛一切用于制造外銷貨物所采用的原材料﹛零配件﹛包裝材料 , 在經海關批准后均得以全額退還其進口稅﹛退稅條件如下:
﹛- 外銷品在海關核定的場所內制造;
﹛- 依海關要求,保持足以正确計算用于制造或包裝該類制成品的貨物數量之會計記錄﹛
﹛- 該類貨物于繳納進口稅之日起12個月內,或于海關核定的期限內再度輸出;
﹛- 在出口報關表格上,以書面申請退還關稅并經海關核實﹛此項申請須在貨品再度輸出后六個月內,或在經海關核定的期限內﹛
﹛(將貨物自主由關稅區運往自由貿易區即視同外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