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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加工貿易的海關監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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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加工貿易主要分為主動加工(inward processing)﹛被動加工(outward processing)和來料加工(job processing)三大類﹛主動加工系指德企業從歐盟外第三國進口料件在歐盟內加工后再出口,相當于我國的進料加工;被動加工系指德企業將歐盟內的料件出口到歐盟外的第三國加工后再進口﹛來料加工特指歐盟外的企業從歐盟外的第三國將料件進口至歐盟境內加工后再出口到歐盟外;由于德工資及其附加成本很高,這种加工貿易方式在德加工貿易總額中所占的份額极小﹛在上述三种形式中,主動加工貿易為主流,占德加工貿易總額的近80%﹛由于歐盟總体關稅水平較低,德加工貿易在外貿出口中的比重近年來總体呈下降之勢﹛2001年德加工貿易的出口總額為852.82億馬克,僅占德出口總額的6.8%﹛本文所介紹的加工貿易的海關監管体制僅指主動加工貿易的有關情況﹛

﹛一﹛德加工貿易監管的法律依据﹛主管部門及其建制

﹛歐盟有關海關和關稅的法律規定与標准等均由歐盟統一制訂,統一大市場內不分國別适用統一的關稅法規﹛其中1992年10月12日發布﹛1994年1月1日生效的關稅法典(Zollkodex)系各成員國海關管理的基本法﹛該法典及其實施細則對歐盟內的加工貿易從審批﹛執行到監管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此外,單耗標准等亦由歐盟統一制訂﹛

﹛德加工貿易的主管部門為海關,海關獨立對加工貿易進行審批管理﹛德國海關建制共分聯邦﹛跨州大區与地方三級,聯邦主管机构為聯邦財政部,主管全德各級海關的人事﹛組織事務;跨州一級的主管机构為分布于漢堡﹛科隆﹛紐倫堡﹛漢諾威﹛科布倫茨﹛科姆尼茨﹛卡爾斯魯厄和科特布斯的8個高等財政署(Oberfinanzdirektion),除主管資產收益稅﹛交通稅州一級稅等稅收外,主要負責協調﹛監管各地方一級海關;分布于全德各地方的40余個海關總局(Hauptzollamt)為第三級,其辦事机构為海關分局(Zollamt)﹛海關支局(Zollkommissariat)和海關緝查局及其分支机构,它們具体處理日常海關事務﹛

﹛二﹛德加工貿易的海關手續

﹛德國是出口導向型國家,出口總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三分之一﹛為鼓勵出口,德歷來實行零稅制,出口全額免稅﹛具体就加工貿易而言,則有保稅和先征后退兩种方式﹛在沒有例外規定的情況下,企業可自行選擇采用何种方式﹛

﹛1﹛保稅

﹛企業可免稅進口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料件,既免進口關稅,也免進口環節稅﹛海關原則上不收取保証金,但歐盟關稅法典的有關附件規定,對于活牛﹛牛肉﹛奶制品﹛黃油﹛香蕉﹛糖﹛酒精含量80%以上的乙醇﹛燒酒以及卷煙等關稅較高﹛易出現騙稅行為的產品需收取一定的保証金,其金額因商品不同而各异,同時和企業信譽挂鉤,但一般不超過應征稅額﹛

﹛進口的保稅料件中未出口部分則須補交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同時還要課征補償利息(compensatory interest)﹛其利率為歐洲央行每月公布的歐元區及非歐元區歐盟國家的三月期利率,具体則适用納稅義務產生時前兩個月的三月期利率﹛即如在2002年3月產生納稅義務,則補償利息的利率為2002年1月時的三月期利率﹛

﹛2﹛先征后退

﹛對進口料件正常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加工貿易成品出口后再予全額退還﹛這一程序原則上适用于所有商品,但如果在一般貿易項下進口時,

(1)有數量限制的;

(2)有關稅配額限制的;

(3)根据歐盟農業共同政策的要求,需提供進口或出口許可証及進口或出口証書的;以及

(4)對加工貿易產品(通常均為農產品)規定了出口補貼或出口稅的;

則在加工貿易中不能适用這种方式﹛

﹛三﹛德加工貿易的實施与管理程序

﹛1﹛企業申辦

﹛企業開展加工貿易須填寫歐盟統一的單一管理單据(Single Administrative Document),申辦時有簡便程序和正常程序兩种程序﹛

(1)簡便程序

﹛一般在進口料件品种單一﹛加工貿易過程較簡單的情況下适用,可先行進口后再申辦﹛

(2)正常程序

﹛适用于進口料件品种較多﹛加工過程复雜的加工貿易,須事先向海關申報,獲得海關預批后方可進口﹛

﹛2﹛海關審批

﹛海關總局負責審批和發放許可﹛受理海關收到申請后,將首先向稅務部門查詢該企業是否依法納稅,然后向海關緝查局查詢該企業是否有走私等不良記錄﹛

﹛德為聯邦制國家,8個跨州高等財政署根据聯邦財政部的委托分別具体承擔部分涉及全德的事務﹛隸屬科隆高等財政署﹛位于魯爾區明斯特的風險分析中心(Zentralstelle Risikoanalyse)則負責收集匯總德所有企業的海關違規記錄﹛該中心正逐步建立德國企業分級制度,根据企業的記錄將企業分級﹛對有不良記錄的加工貿易企業將重點監管,情節嚴重的則不予發放許可﹛今后將逐步過渡為各級各地海關統一向該中心查詢企業信譽情況﹛

﹛如發放許可的海關和最后出口口岸的海關不是同一海關或加工貿易過程中需涉及其它地區的海關監管,則發放許可的海關需將有關情況知會所有有關海關,征求其意見并達成一致后方可發放許可,最終許可仍抄各有關海關﹛如加工貿易需在歐盟內跨國境進行,則須報送隸屬紐倫堡高等財政署﹛位于慕尼黑的單一許可中心(Zentralstelle Einzige Bewilligungen),由該中心同有關歐盟成員國海關協調后方可發放單一許可(single authorisation,特指發放給涉及歐盟內跨國境的加工貿易許可)﹛該中心負責匯總德各海關發放的所有單一許可﹛建立相關數据庫﹛向各海關提供答詢并和歐盟其它成員國海關協作﹛交流資料等﹛

﹛3﹛加工貿易的期限与比重的核定

﹛海關根据實際需要規定加工貿易產品的出口期限,為方便起見,該期限通常定在某月或某季度的最后一天﹛同時,海關根据實際情況核定進口料件在加工后成品中的比重,或者規定核定其比重的方式﹛

﹛4﹛加工貿易的完成

﹛加工貿易產品复出口時加工貿易的過程即告完畢﹛如無特殊理由,每筆加工貿易的最長期限為3年,部分農產品﹛酒類產品的最長期限為6個月,部分奶制品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四﹛德加工貿易的特點

﹛1﹛審批日趨寬松

﹛近年來德國對加工貿易的審批日趨寬松﹛原來海關要從成本費用分析﹛有無必要性等角度考慮是否批准,現除對農產品等敏感產品尚需嚴格審批外,對其它產品通常均不設限﹛

﹛同時,任何所在地在歐盟境內的企業只要不和其自身章程衝突,均可申請從事加工貿易,對企業的主体資格無特殊限制﹛

﹛2﹛開放式管理

﹛德對加工貿易實施開放式管理,對加工貿易不指定區域,即加工貿易可在德國乃至歐盟境內任何地方進行;甚至加工貿易的不同環節可分別在不同地點進行,但企業須事先向海關詳細申報并征得海關批准,以便海關監管﹛

﹛3﹛無結轉限制

﹛加工貿易可在不同企業間轉讓,其前提是事先征得海關同意﹛結轉后的核銷義務亦相應轉移﹛

﹛4﹛定期對企業核查

﹛海關專門有稽查處每3年對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進行一次企業核查,檢查企業是否合法從事加工貿易,有無走私﹛逃稅等違法行為﹛同為歐盟成員國的荷蘭則沒有定期企業核查制度﹛

﹛5﹛申報主体無限制

﹛從事加工貿易的手續既可由企業親自辦理,也可通過專門的報關代理辦理,而法國則規定必須通過專門的報關代理辦理有關手續﹛

*上篇文章: 德國的海關管理
*下篇文章: 厄瓜多爾海關監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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