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本國商品生產企業利益,本法將專司協調公平貿易原則和辦法,并對導致產業損害或威脅到本國生產者利益的自他國﹛海關同盟或經濟組織的進口過度增長事實進行調查,根据調查結果可以實施保障措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确立期限
本法中期限的使用有如下意義:
1)直接競爭性商品,即同作為保障措施調查對象的商品直接构成競爭的商品;
2)出口商,即自出口國運出商品的經濟法律關系主体;
3)導致明顯損害的威脅,即對本國生產企業帶來明顯損害且無法回避的威脅;
4)涉案方,即根据本法第9條第2款向烏克蘭經濟和歐洲一体化部(以下簡稱經濟部)
提出參加反傾銷調查的意愿并通過提交書面証明或其他調查所需文件的形式積极參加特別調查的任何人或部門﹛涉案方可以是被調查商品的外國生產者﹛出口商﹛進口商,被調查商品出口國的主管机關,烏克蘭類似商品的生產企業或批發商,上述生產企業或批發商的聯合會,烏克蘭類似商品生產或批發企業工會聯合會,烏克蘭政府主管部門;
5)明顯損害,即導致本國某种商品產量整体大幅下降,企業生產﹛貿易和財務狀況惡化;
6)進口,即向進口國關境內運入用于進口國消費的商品的行為;
7)進口商,即申報貨物進入烏克蘭關境的經濟法律關系主体;
8)主管机關,即出口國或原產地國(海關同盟或經濟集團)被授權執行對外經濟政策的國家政府机關;
9)出口國,即烏克蘭進口商品的原產地國,也可以是轉口貿易國(海關同盟或經濟集團),但在該貿易中間國內未對商品進行加工且不存在該類商品的比較价格;
10)原產地國,即商品經過完全加工或深加工處理的國家(海關聯盟或經濟集團);
11)本國商品生產者,即類似或直接競爭性商品生產企業的總合或者其中部分,他們生產了烏克蘭該類商品的大部分;
12)調查期,保障措施調查期截止日前均算調查期;
13)近似商品,即一致性商品,按各項指標均類似被調查對象的商品,或其他非常接近調查對象特征的商品;
14)銷售,即一個人將財產轉交他人所有或供他人支配使用,特別是根据買賣合同﹛財產租賃合同或其他民事協議進行的轉讓,以及義務變更或修改義務履行條款情況下的轉讓;
15)特別調查,即對導致明顯損害或使本國同類或直接競爭性商品生產者利益面臨嚴重損害威脅的事實進行調查﹛
16)商品,即任何用于銷售的產品﹛
第二條 法律适用范圍
1.本法适用于任何原產他國﹛海關同盟或經濟集團的商品進口;
2.本法不排除在進行特別調查時并用其他烏克蘭法規﹛國際條約在關貿總協定和世貿框架內規定的相關保護措施﹛
第三條 調查使用語言
1.根据本法調查過程使用的語言為烏克蘭語;
2.根据本法經濟部﹛國家海關總署(以下簡稱總署)或國際貿易部門間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調查期間將考慮各方提交的通報﹛書面証明和其他信息﹛
第四條 期限
1.期限由本法規定或由國際貿易部門間委員會或經濟部确定,行為權在該期限結束后即告終止,逾期提交的文件不被審議﹛委員會或經濟部可以在有充足依据的條件下決定延長或恢复調查期﹛
2.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及委員會或經濟部确定的期限以年月日計算﹛時限的确定也可依据某類事件的開始日;
3.以年計算的期限截止于未來年度的相應月份和日期;以月計算的期限截止于未來月份的相應日期;如以月确定的期限結束日沒有上月相應的日期則以該月最后一天為截止日;
以日确定的期限應以期限起算日翌日開始計算;依据某類事件起算的期限應以該事件開始的翌日開始計算;如果期限結束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期限最后一天應以經濟部﹛總署﹛委員會當天的工作日為准;有關文件在期限結束前分別提交上述部門并按規定程序登記不被視為逾期﹛
第二章 通報導致產業損害或威脅到本國生產者利益的進口過度增加事實
的申請以及委員會會議的召集
第五條 通報導致產業損害或威脅到本國生產者利益的進口過度增加的事實
1.如進口過度增加的趨勢可能導致必須采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總署和有關權力机构將此情況通報經濟部,經濟部將發起收集這方面信息﹛
2.發往經濟部的材料應包含本法13條第2款第1﹛2點所列事實存在的有力証据﹛
3.經濟部將根据本條第一點獲得的信息和(或)本法第6條規定的申請書复印件在收到后5天內提交烏內閣和委員會成員﹛
第六條 申請書
國內生產企業可以向經濟部提交要求對進口采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申請書﹛該申請書應包含本法13條第2款第1﹛2點所列事實存在的有力証据﹛
第七條 委員會保護本國生產企業免受進口過度增加的權限
委員會創建和工作的程序由烏克蘭﹛保護本國生產企業免受傾銷進口損害法﹛規定﹛
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不應晚于經濟部獲得本法第5條所列信息和(或)第6條所列申請書复印件后第十天﹛
其他會議,包括調查期間和在采取保障措施期限內的會議可根据必要性并考慮本法規定的期限進行﹛
委員會會議審議如下問題:
進口事實的存在﹛進口是否過度增加﹛确立進口過度增加事實的方法﹛作為審議對象的商品﹛确定可能招致明顯損害的方法﹛損害程度﹛是否存在對類似或直接競爭性商品造成明顯損害的威脅因素﹛進口和明顯損害或損害威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進口期限和條件﹛進口過度增長的趨勢以及這一進口對經貿形勢影響的各方面;
第三章 違規和特別調查的實施
第八條 關于進行特別調查的普遍規則
1.特別調查進行的目的是依据本法第13條規定的事實,裁定是否存在導致對本國生產者明顯損害或威脅導致明顯損害的進口﹛
2.調查期通常為6個月到1年﹛個別情況下調查期可超過1年﹛調查期以外的統計不被參考﹛經濟部确定調查期的范圍﹛
3.特別調查不應超過270天﹛特殊情況下委員會可延長至330天﹛在這种情況下經濟部要在烏克蘭內閣發行机關公布有關通告﹛
第九條 特別調查
1.委員會審議:
經濟部根据本法第5條第3款提交的聲明和(或)資料;
聲明中涉及某种商品過度增長并導致明顯損害或損害威脅情況的証据,或供委員會審議用的客觀材料﹛
如委員會在審議后得出結論,認定進口增長過快并招致明顯損害的証据充分,委員會將通過違反特別調查規定,責成經濟部進行特別調查并在報紙上有關信息﹛委員會以簡單多數票通過該決議﹛
如委員會确定証据不夠充分,則委托經濟部將該結論通報烏克蘭海關總署和有關權力机關以及本國生產者﹛
委員會在經濟部得到本法第5﹛6條所述信息和申請后30天內裁定是否違反特別調查的規定﹛
2.經濟部在委員會通過本條第1款規定的決定后5天內在報上登載包含下述內容的有關通知:
1)違反特別調查的信息;
2)有關特別調查對象的信息;
3)相關產地和(或)出口國清單;
4)作為破坏特別調查依据的情況簡介;
5)与特別調查有關的信息可轉交經濟部的消息;
6)涉案方可以提交書面建議和其他必要信息以及要求在經濟部舉行意見听取會的期限;
7)有關信函發往經濟部的地址﹛
3.經濟部有權要求海關總署和其他權力机關及有關方提交進行特別調查所必須的信息﹛這項要求對于有關權力机构和涉案方是強制性的,必須在經濟部規定的時限內執行﹛
為确定涉案方在海關總署和其他權力机關進行特別調查期間向經濟部提交的証据充分性,經濟部應對這些信息進行檢查﹛
4.在下述條件下,涉案方有權在規定期限內書面要求經濟部舉行有其參加的特別調查意見听取會:
1)如該涉案方証明特別調查涉及其利益并且調查結果將影響其經營活動;
2)存在舉行上述意見听取會的特別理由﹛
5.參与意見听取會的有關方在會議期間可向經濟部提供補充信息﹛信息的提供可以是口頭形式,但經濟部在特別調查期間借鑒的信息仍需要在會議后5天內以書面形式提供﹛
6.涉案各方可以書面詢函形式要求了解其他各方提供的信息,這里不包括經濟部﹛海關總署和委員會的公函,上述信息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方可提供:
1)涉及其利益保護;
2)不屬于本法第12條所指的保密信息;
3)信息用于特別調查目的﹛
涉案方可以對上述信息提供評論以使經濟部在研究其時有充分依据,某一個涉案方在特別調查期間提交給經濟部的材料和在証据由該方發往其他各有關方﹛如上述材料証据沒有提交經濟部和各涉案方或証据不足信,則經濟部在特別調查期間對這些材料証据不加參考﹛
7.如經濟部确定,有關方提交的文件不夠可信或是錯誤的,則可以不參考這些信息并使用其掌握的實際數据資料﹛
如經濟部所需信息未在本法或經濟部實施本法所規定的期限內送達,或在特別調查期間發生特別困難,經濟部根据其掌握的實際數据可開特例,經濟部將上述結論提交委員會審議﹛
8.委員會依据經濟部提供的結論可以做出停止特別調查的決定﹛委員會在經濟部提供本條第7款所述結論之日起30天內以法定多數票通過該決定﹛并有理由說明強制實行特別調查的証据不夠充分﹛委員會以本決定委托經濟部:
1)就特別調查結果制定報告;
2)通知烏克蘭內閣﹛海關總署和涉案方停止特別調查;
3)在報紙上刊登停止特別調查的通知﹛
9.在進行特別調查期間委員會可以決定實施本法第4章第11條所述的保障措施和(或)監督措施﹛
第十條 通過實施保障措施的程序
1.經濟部在特別調查結束后需要向委員會提交結論報告﹛
2.在委員會會上審議特別調查結論報告期間,委員會可以根据本法第5章規定做出采取保障措施的決定﹛
3.委員會在對進口過度增加的所有証据進行研究后通過采取保障措施的決定并确定:導致明顯損害或出現損害威脅的事實;商品進口增長同明顯的產業損害或出現損害威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同時确定是否存在除進口一項因素以外是否有其他導致上述損害或威脅的因素;采取保障措施是否符合本國利益﹛
第十一條 采取上述保障措施
1.在特別調查開始45天以后,委員會可在下述情況下以簡單多數票決定采取保障措施:
1)委員會根据本法第8條﹛第9條通過違反相關調查的決定;
2)在報紙上刊登特別調查的通知;
3)有關方被允許向經濟部提供建議和信息;
4)經濟部初步裁定,推遲采取保障措施將導致或可能會導致對本國商品生產企業的明顯損害;
5)經濟部初步裁定,其掌握的實際數据包含充分証据可說明進口過度增長導致或威脅導致明顯損害;
6)經濟部作出委員會必須采取上述保障措施的決定﹛
經濟部在報紙上刊登這一決定的通知﹛
2.采取保障措施的期限不能超過200天同時不能超過進行特別調查的期限﹛
3.依据本法實施的特別調查以征收特別關稅的形式實現﹛
特別關稅稅率的确定依据的是委員會采取保障措施的決定,應由烏克蘭進口商支付﹛上述特別關稅的征收不包括在商品進口過程中發生的其他正常海關稅費之內﹛
特別關稅的支付以現金或非現金形式進行,或通過將關稅繳入海關存款賬戶或辦理相關債務証書﹛通過向海關賬戶繳納存款方式納稅應以辦理商品報關的海關所在地為准﹛海關總署對此有專門規定﹛
在保障措施實施期結束前經濟部向委員會提交實施結果報告﹛
4.進口保障措施在如下情形下取消:
1)根据本條第5款通過決定表明,作為特別調查對象的商品進口并沒有導致或威脅導致對本國商品生產企業的明顯損害;
2)或根据本法第5章決定取消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自委員會根据本條通過的有關決定生效后停止使用﹛
5.如委員會得出未導致或威脅導致對本國商品生產者明顯損害的結論,則委員會在會議上通過如下決定:
1)取消有關保障措施﹛該決定應規定取消征收特別關稅;
2)經濟部繼續進行特別調查﹛該決定由委員會以法定多數票通過﹛
經濟部在報紙上刊登上述決定的通知﹛
6.本條第5款所述的委員會決定還可規定退還進口商已支付的特別關稅﹛
進口商在委員會通過本條第5款規定的決定后30天內決定向海關總署提交退稅申請﹛在該申請中應注名為商品辦理報關手續并征收特別關稅的海關名稱﹛申請還應附帶証明商品入境并在保障措施實施期內辦理報關的文件﹛
注明了特別關稅确切納稅金額并伴有整套海關結算支付單据的退稅申請應被視為有依据的﹛缺少上述內容的申請書將被海關總署在說明理由后退還給申請者﹛
海關總署將上述申請原件連同附加文件提交烏克蘭財政部,复印件提交委員會和經濟部﹛
烏克蘭財政部在委員會通過相關決定后90天內退還已征收的特別關稅﹛如有關進口商未能在本條确定的期限內完成辦理退稅文件,則稅款不獲退還﹛
第十二條 保密制度
1.在有關方提供充分証据的情況下,具有保密性的信息以及涉案方在特別調查過程中在保密基礎上提供的信息將被經濟部視作是保密信息﹛
2.向經濟部或委員會轉交保密信息的涉案方應同時提交保密概要﹛
3.經濟部﹛委員會或其公務人員被嚴禁公開保密信息﹛經濟部和委員會交流的信息以及委員會會議信息,以及經濟部或委員會涉及某一特別調查的公務文件不得公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4.根据本法獲得的信息只能用于本法目的﹛
5.本條不影響經濟部或委員會公布一般性信息或透露二者通過決定所依据的証据﹛
6.泄露根据本法取得的保密信息肇事責任人將承擔法律責任﹛
7.烏克蘭公民﹛﹛代表涉案方的法律顧問或律師有權接触到涉案方或經濟部依据本法提交的保密信息﹛
經濟部對接触保密信息的自然人進行登記,同時杜絕讓泄露本法規定的保密信息的個人接触保密信息﹛
第十三條 導致或威脅導致明顯損害存在的确定
1.經濟部在特別調查期間對如下情況進行調查:
1)商品進口數量過度增加的趨勢和進口條件;
2)進口導致或威脅導致對本國商品生產企業明顯損害的事實;
3)進口過度增加和導致這种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2.調查期間還對下述因素進行研究:
1)在調查期間進口數量明顯超過了烏克蘭國內同類或直接競爭性商品的產量和需求量,則需要調查該商品對烏克蘭的進口量;
2)在調查期間進口商品相對与烏克蘭同類商品价格大幅下降,則需要調查該商品的進口价格;
3)本款第1﹛第2點所述事實作用結果對本國商品生產者的影響﹛几個經濟因素變化的趨勢确定了該影響,其中包括:作為調查對象的商品生產企業產量;生產能力的利用率;被調查商品的庫存和銷量;本國商品生產企業的市場占有率;該商品的价格;本國商品生產企業的利潤規模;商品生產投資的利潤;國有生產企業的清算能力和就業情況等;
4)其他涉及調查的因素﹛
3.如确認存在導致明顯損害的威脅,則經濟部通常要研究造成損害的概率,同時參考下列因素:
1)作為特別調查對象的商品進口過快增長的程度;
2)原產地國或者出口國已有或未來可能具備的出口潛力,以及上述出口潛力用于對烏克蘭出口的可能性;
3)進口對本國生產企業的影響趨勢﹛
第四章 進口監督措施
第十四條 實施進口監督措施的程序
1.如在特別調查過程中經濟部确定存在可導致明顯產業損害的威脅,委員會在進行該調查時依据經濟部的建議決定采取本法第15條規定的監督措施﹛委員會以簡單多數票即可通過該決定﹛
2.海關總署﹛有關政府机關或本國商品生產者向經濟部提交自他國﹛海關同盟或經濟集團進口趨增的信息,并指明這一趨勢將威脅本國企業生產﹛根据這些通報信息經濟部准備有關存在產業損害威脅的信息并提交委員會﹛
3.應委員會成員要求或經濟部發起,在本法規定的期限內,但不得晚于經濟部得到本條第2款列出的有關材料后10個工作日并在監督措施實施前,委員會應著急會議審議上述材料并得出審議結果﹛
4.根据本條第3款進行的審議結果,委員會考慮到國家利益以簡單多數票通過采取監督措施或地區監督措施的決定﹛
5.如委員會認定在烏克蘭全境實施進口監控措施有失妥當,可采取在一個或几個地區實施進口地區監控措施﹛
6.經濟部收委員會委托向烏克蘭內閣﹛海關總署和有關机關通報委員會根据本天通過的決定并在報紙上登載有關通知﹛
7.監督措施有效期為有限期限,不應超過相關措施實施后一年,如委員會決定中未做其他規定的話﹛
8.在采取監督或地區監督措施情況下,海關總署負責在每月10日之前向委員會和經濟部提交被監督商品根据經濟部頒發﹛海關總署确認的進口許可証按CIF烏克蘭邊境交貨基礎條件進口的貨值﹛
基礎條件的确定依据國際貿易通則INCOTERMS解釋(貨到烏克蘭時的即時版本)﹛這一信息應包括商品和原產地國的情況﹛如委員會另有規定,則可提交其他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 監督和地區監督机制
應在向海關提交經濟部頒發的進口許可証后才可向烏克蘭關境運入監督措施施用對象的商品,該許可証的獲得應在有關進口商按經濟部規定格式提交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
在申請中應注明如下信息:
申請單位或個人全稱(自然人應包括姓名父稱)和處所;身份編碼;發貨人和承運人(全稱和處所);報關人(全稱和處所);進口許可的有效期;商品原產地國;出口國;入境海關和入境日期,運輸工具明細;委員會确定監督或保障措施的決定引文;對進口商品的准确描述;商標和貨號﹛包裝种類和該式包裝的數量﹛包裝編號和件數;商品編號和描述;淨重和毛重;其他稱量單位;CIF烏克蘭邊境交貨條件价格(美元或歐元);其他文件要項;根据INCOTERMS供貨基本條件﹛
3.在進口許可証上應注明作為全國和地區監管對象的進口商品价格和數量,以及根据在有關進口商申請上登載的資料所述其他條件和信息﹛
進口許可証有效期為自其頒發之日起90天﹛
4.适用監督和地區監督的商品在進入烏克蘭關境時應遵照烏克蘭海關机關的下述規定進行:
1) 進口商品价格不應高于進口許可証上所列价格5%或進口商品數量不超出進口許可上所列數量的5%;
2) 進口商品及其期限和數量應符合進口許可証上所列信息﹛
5.委員會所采取的進口監督措施的決定可規定有關進口商向烏克蘭海關机關提供監督對象的原產地証書﹛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保障措施的采用
1.如果進口過度增加從數量﹛時間和條件上導致或形成明顯損害,為維護本國利益,委員會可以采取如下保障措施:
1) 限制烏經濟部根据本法第15條頒發的進口許可証有效期期限;
2) 對作為特別調查對象的商品進口實施配額管理机制,确定配額數量和分配辦法;
2.對世貿組織成員國的進口實施特別措施也根据本條第1款的兩點條件﹛
3.委員會關于采取保障措施的決定包含如下信息:
特別調查的結束和結論;
准備采用的保障措施﹛作為特別調查對象的商品名稱和編號﹛出口國名稱﹛進口許可証期限﹛配額數量﹛保障措施有效期﹛保障措施開始實施日期﹛委員會決定生效日期以及其他使用保障措施的信息和規定﹛
4.特別調查商品的進口配額發放以經濟部頒發的特別許可証進行﹛
5.配額一經确立,委員會將考慮到扶植傳統商品貿易的利益,經濟部和海關總署也會將進口配額以外的調查商品銷量通報委員會﹛
6.配額數量不得超過特別調查商品最近三年進口量加權平均值﹛
7.如配額在各出口國之間分配,則具体數量可同這些國家協商﹛如不進行磋商,配額則根据各出口國在特別調查前3-5年對烏出口量比例并考慮影響上述商品貿易的因素來進行分配﹛
8.監督措施自委員會通過實施特別調查之日起停止﹛
9.特別措施适用于進口到烏克蘭全境或部分地區的特別調查商品,該商品允許在以下條件下運入烏關境:
1) 進口商不再將該商品轉口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2) 進口商向烏克蘭海關部門提交根据本法第15條頒發的調查商品進口許可﹛
10.經濟部受委員會之托將委員會根据本法通過的決定通知內閣﹛海關總署及其他政府部門﹛
11.海關總署﹛本國生產企業或有關政府部門在委員會實施特別調查的決定公布之日后30天內可以要求對決定复審﹛
根据上述要求委員會開始審議做出的決定,之后以多數票決定是否修改或取消采取特別措施﹛
第十七條 本國利益因素
1.特別調查是否符合國家利益的結論應依据對各方面利益的評价,包括本國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特別調查商品對居民就業﹛國內生產者和消費者投資以及烏克蘭國際經濟關系的影響﹛結論做出應在各方均獲得机會通報對本條第2款的意見的條件下,同時注意到必須消除貿易失衡的影響并恢复競爭﹛
如委員會應經濟部提議并考慮所獲信息,最終得出采取特別措施与國家利益衝突的結論,則特別措施不付諸實施﹛
2.申請者﹛進口商及其聯合會(協會)﹛消費者及其組織在特別調查規定的期限內將意見通報經濟部,供委員會作相關決定時參考﹛
經濟部可將上述信息或相關簡況轉交本條所列其他方做評議﹛
3.涉案方可要求經濟部舉行意見听取會﹛如上述要求是以書面形式在特別調查通知所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經濟部并強調舉行听取會關系到國家利益,則這類要求可以得到滿足﹛
4.經濟部審議有涉案方根据本條第2款提交的信息并确定上述信息在多大程度上可作為衡量依据﹛審議結果和結論提交委員會﹛
第十八條 實施保障措施的期限
1.保障措施實施到進口不會對本國生產企業帶來明顯損害或所遭損害得到補償,且恢复原有市場地位之時﹛該期限不能超過4年,包括監督措施使用期﹛
2.本條第1款确定的保障措施實施期限根据委員會決定在下述情況下可順延:
這一延期對于終止明顯產業損害或補償本國生產企業的損失是必要的;
有証据表明國內有關生產企業對于保障措施實施后的局勢仍舊不滿意;
對世貿成員國采取保障措施的期限在本條例舉的第二﹛三段條件下得以順延﹛
3.委員會以簡單多數票通過施行保障措施的決定﹛延長實施期的保障措施不能超過委員會上一個決定限制的期限﹛
4.如保障措施施行期超過一年,則上述措施在下一個延長實施期內應逐步放開,包括實施期的延續時間﹛
5.進行特別調查﹛采取監督和保障措施的總期限,含延長期在內不得超過8年﹛
第十九條 進口保障措施和監督措施的審議
1.委員會在保障措施實施期內根据海關總署或其他政府机關的要求召集會議﹛如保障措施實施期超過4年,則委員會在期限最后一年的上半年召開會議﹛會上將審議采取有關措施可能帶來的影響,确定加速放開對特別調查對象進口管制的程度,以及澄清是否需要延長保障措施的使用期﹛
2.如在本條第1款所述會議結束后,委員會得出結論,認為取消或者放棄采用本法第14﹛15﹛16條規定的監督或保障措施是必要的,則委員會將通過取消或放棄有關措施的相關決定﹛
3.在保障措施啟用之日后一個月內根据烏克蘭法律規定的程序可就實行保障措施的決定向法院申訴﹛
第二十條 保障措施實施的特點
1.保障措施如再次實施,則其期限不能超過上次保障措施的實施期﹛再次實施的保障措施可以在下述條件下進行:
1) 保障措施初次實施時期限不少于一年;
2) 進口保障措施在再次實行前5年內的采用次數不超過兩次﹛
2.委員會以法定多數票通過再次實施保障措施的決定﹛保障措施再次實施的期限不超過180天﹛經濟部將委員會通過的有關決定公諸報端﹛
第二十一條 對自發展中國家和WTO成員國的進口采取保障措施
對于來自發展中國家和世貿組織成員國的進口商品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前提條件為,這部分進口商品占類似商品全部進口的比重不超過3%,并且從上述國家的進口占全部進口的不到9%﹛
第六章 結論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經濟部和總署文本
委員會﹛經濟部和海關總署各自為執行本法在授權范圍內通過法令﹛如本法未做其他規定,這些法令在其規定的有效期內發揮效力,但不能早于其見諸報端或通知到有關方之前,上述法令被視作是強制執行文件﹛
本法實施過程中的闡釋權在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授權机關照會有關國家
烏克蘭外交部負責將開始和結束特別調查以及采取本法規定的有關措施通知出口國政府﹛
第二十四條 法律生效條件
1.本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生效﹛
2.本法第2條第2款第3段﹛第16條第2款﹛第18條第2款第4段和第21條自烏克蘭加入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后生效﹛
3.烏克蘭其他法律和法案的使用不得与本法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