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規費:海關根据所在地港口﹛車站﹛國際航空站﹛國界孔道和國際郵局交換站的進出境貨物﹛旅客行李﹛郵件以及運輸工具等實際情況,規定監管區域﹛在海關監管區域內執行任務不收規費﹛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要求海關派員到監管區域以外辦理海關手續﹛執行監管任務時,海關按規定收取規費﹛海關規費是在關稅費用以外的附加費用﹛ 關稅貿易總協定第八條規定,除進出口海關關稅外,各國規定的貨物進出海關所應繳納的其他附加費用幅度應當嚴格按照所提供的海關服務的實際价值制定,不得直接或間接收取以增收為目的的費用﹛為了适應關貿總協定第八條的規定,國際海關組織要求各成員國撤消本國的海關非關稅附加費用征收制度﹛
烏克蘭在1992年加入了國際海關組織﹛烏克蘭獨立以后,其海關系統活動完全是以原蘇聯海關机构組織的工作原則為基礎的﹛烏克蘭的海關法沿用了此前法律規定的海關規費稅率和征收使用的制度﹛所征收的海關規費看似不多,但實際上這項收入卻是建立邊境海關檢查站的唯一資金來源﹛
隨著烏克蘭海關机构技術裝備水平的不斷提高和邊境海關檢查站及海關基礎設施發展水平的完善,從1997年開始海關附加費用的征收額呈減小趨勢,從1996年的2.122億美元到1998年減少到1.263億美元﹛這一過程符合烏克蘭海關逐步縮減并在將來取消海關附加費用征收制度的政策,這樣海關部門活動將轉而完全依靠國家預算撥款﹛
目前烏克蘭海關机构除了征收國家稅收費用(海關關稅﹛消費稅﹛增值稅﹛邊境檢查站的統一費用)外,還按照現行法規征收履行海關義務和提供海關服務的附加費用﹛烏克蘭規定征收18种海關規費:其中包括為商品和其他貨物辦理海關手續;商品和其他產品留置海關檢查;在海關檢驗區海關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在存放貨物和其他商品的區域或企業場所辦理海關檢驗手續;拒絕已提出的服務;為運送應交付關稅的貨物和其他商品的個人用交通工具辦理海關手續;對在海關倉庫存放商品和貨物等等﹛
烏克蘭海關部門收取的海關規費按照烏克蘭法律由海關總署上繳國家財政預算﹛2002年這一上繳數額約為4億格里夫納﹛
自2004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烏克蘭新海關法沒有規定收取海關規費﹛同時,新法典的第71條規定,對按照過境人的請求在海關机构所在地以外或規定的海關工作時間以外辦理商品和交通工具海關手續將收取費用﹛這一法律情況是直接按照烏克蘭內閣2003年1月18日通過的93號決議﹛關于确定在海關机构所在地以外或規定的海關工作時間以外辦理商品和交通工具海關手續收取費用制度﹛進行調整的﹛
費用的征收自新海關法典生效之日起執行﹛費率按照在海關檢驗區海關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在存放貨物和其他商品的區域或企業場所辦理海關檢驗手續費用標准制定,這一標准是烏克蘭內閣1997年1月27日通過的65號決議﹛關于海關規費費率﹛确定的﹛費率的尺度符合海關机构完成烏克蘭海關法典71條12至13款所規定的工作行為所付出勞動的實際价值;最大程度接近﹛京都公約﹛的基質,該公約規定了海關人員在規定工作時間外或海關區域外工作收費的可能性﹛
烏克蘭新海關法的推廣,作為對其規定的法律規則的細化解釋,必將成為烏克蘭本國法律与歐洲法律体系協調一致道路上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