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國的來自于其最惠國的進口產品享受的關稅稅率﹛ 根据最惠國待遇原則,最惠國稅率一般不得高于現在或將來來自于第三國同類產品所享受的關稅稅率﹛所謂最惠國待遇原則,是指締結經濟貿易條約協定的一項法律原則,又稱無歧視待遇原則,指締約一方在貿易﹛航海﹛關稅﹛公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給予締約國第一方的优惠待遇,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具体規定有四种形式:1)片面的(單方面受惠);2)相互的(雙方受惠);3)有條件的(如第三國為享有优惠已經或將要和作出相應的補償,締約的有關方需作出同樣的補償才能享有這樣特定的优惠);4)無條件的(締約一方將新的优惠提供給第三國時,應自動地,無條件地提供給締約的另一方)﹛早期,大多采取片面的形式,屬于不平等條約﹛歐洲國家最先采取無條件的形式,美國最先采取有條件的形式﹛﹛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在第一條第一款式規定:﹛締約國對來自或運往其它國家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优待,特權或豁免,應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國的相同產品﹛﹛即﹛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締約國之間使用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原則,相互提供無條件最惠國稅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