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理事會(以下簡稱﹛海合會﹛)1983年經濟一体化協定規定統一關稅從1988年開始實施,但直至1998年海合會秘書處才成立了海關聯盟委員會,達成三個階段的過渡期:第一階段就關稅稅率框架達成協議;第二階段逐步統一關稅稅率;第三階段到2005年3月1日開始海關聯盟開始生效﹛海關聯盟包括一個稅率﹛一個關口﹛統一組織行政管理規章﹛
1﹛關稅稅率框架
海合會的財經合作委員會已就海關聯盟的關稅稅率框架達成協議﹛海合會成員國進口貨單按如下統一稅率實行:
商品分類品种數量及所占比例統一稅率
免稅商品53种,占 4%免征關稅
基本商品534种,占41% 5%
其他商品702种,占55%7.5%
合計1,289种, 占10%
要求各成員國按上述關稅稅率框架逐步調整,至2005年統一稅率﹛
2﹛一個入關口
一個入關口的含意是成員國的任一陸﹛海﹛空海關通道均被視作整個集團的同一入關口;進入任一海關通道的外國商品的監管收費和課稅結构同一對待﹛
一個入關口對允許進口的外國商品實施統一壁壘﹛統一條件﹛統一規格﹛成員國任一海關通道對整個地區集團一次脫關﹛
有關進入商品在成員國之間流動的進口﹛出口﹛复出口和過境手續實行統一規章制度,包括:
政府﹛私人和外交免稅及按國際協議的免稅﹛
統一商業注冊和商業代理的商業條件:銀行退單或保險費清付的貨物,臨時進出口,進口許可証,脫關業務及脫關工作人員﹛
部份成員國允許進口而另一部份成員國限制入境的貨物向所有關口通知指導性貨單﹛
從成員國自由區出來的貨物已納關稅即視同外國商品在成員國間流動﹛
3﹛過境和复出口的外國貨物
1998年10月6日海合會成員國海關聯盟委員會對向成員國以外复出口的外國貨物的退稅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1)外國商品复出口的出口人与原進口人須是同一人;如有不同,則須由海關核實是商品的确實購買者﹛
(2)欲复出口的外國貨物在進口時已繳納關稅不少于5千美元(或同值當地貨幣)﹛
(3)A﹛复出口須于該貨物從成員國以外首次進口納稅時間的同一個陽歷年度內完成﹛
B﹛自复出口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退稅申請﹛
(4)要求复出口的外國貨一次性辦理,俾同進口單据相符合,如需分批,則須由海關查實驗屬同一批貨物﹛
(5)申請退稅的外國貨物從成員國之外進口后并未使用過,是進口時的原狀﹛
(6)退稅額僅限于進口時實繳關稅額﹛
(7)复出口完成并确認所有复出口手續齊備方予退稅﹛
(8)复出口退稅扣繳0.5%歸入原進口國手續服務費,再扣0.5%歸入复出口國手續服務費﹛
(9)使用商定一致的退稅明細報表﹛
(10)本規定同一個入關口,聯合征收和分配關稅稅收同步實施﹛
(11)本規定如与成員國單行規章﹛法律和手續相抵触時,本規章优先﹛
(12)本規定實施三年后或任一成員國提出要求進行复議﹛海合會財政委員會對本規定擁有解釋權和修改權﹛
4﹛保護幼雅工業
(1)對集團內幼稚工業產品形成競爭的進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內統一實行最高稅率﹛
(2)消除成員國相互貿易壁壘和障礙﹛
(3)地區集團內同類幼稚工業產品的相互競爭有助于提高經濟效能﹛
(4)對幼稚工業擬制并實行地區性財政補貼(直接補貼或貼息貸款)和非財政補貼(培訓﹛科研﹛市場導向)計划;由地區基金會實施聯合發展計划﹛
5﹛整個地區成為一個內部的和統一對外的自由貿易區﹛達成免稅原則的集体協議﹛
6﹛建立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理事會海關聯盟的時間表﹛
第一階段:就統一關稅稅率達成一致,包括基本商品和其他商品稅率,于2005年3月1日生效;就一個入關口,聯合征收原則和規定達成一致,于2005年3月1日同步生效﹛
第二階段:完成下列9個步驟
(1)統一從成員國以外進口商品的限制和手續﹛
(2)就關稅聯合征收机制﹛机构及其權限達成協議﹛
(3)就關稅收入分配机制達成協議﹛
(4)各成員國按統一關稅逐步或一次性調整關稅,到2005年3月1日統一關稅稅率﹛
(5)統一海關法規先指導性地生效,于2000年底各成員國海關強制實施﹛
(6)成立監管委員會,隸屬海合會財經合作委員會﹛監管委員會下設三個委員會:
海關手續委員會;行政手續委員會;財務委員會﹛
(7)就外國貨向成員國以外复出口退稅規章達成協議﹛
(8)就保護本國產品的机制和規定達成協議﹛
(9)各成員貫徹執行財經委員第46次會議通過的商品分類協調章程包括貨單﹛稅額,成員國与其他經濟集團(如歐盟)相互免稅,各海關信息數据交換等﹛
第三階段:開始實施統一關稅稅率,建成海關聯盟至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