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關貿總協定(GATT)規則制訂 ﹛定价委員會作為執行机构,通過審查文件和單証,研究貨主提供的貨物价格,确定附在海關通知后面的貨物評估价格﹛
﹛定价委員會有以下几种可能性的選擇:
﹛第一种可能性:
﹛根据第一條的規定,發票注明的价格与海關价格相吻合,即代表了實際支付的价格或交易价格﹛包括:
﹛1﹛單証代表了實際出售价格;
﹛2﹛具備第一條規定的所有條件;
﹛3﹛在評估時,交易价格与海關相應類別的价格資料相符;
﹛4﹛具備了海關要求的條件,所有提交的文件都經過海關認可机构的鑒証和确認;
﹛至此,定价委員會應根据第一條的規定,在按照第八條的規定進行調整后,接受該交易价格﹛但所有的費用應詳細列出,并有單証支持﹛
﹛第二种可能性:
﹛提供的單証不完全;或不能用以确定提供价格的真實性;或盡管一切單証齊全,但是交易价格偏低﹛此時,定价委員會有權根据協定第17條的規定,傳喚貨主或代理人,要求按照附加文件﹛單証的樣式,提供其他能夠确認交易价格的書面文件或單証的正本或复印件﹛在這种情況下,貨主可以有以下選擇:
﹛一﹛ 要求有條件放行貨物直至提供所需單証﹛條件是:
﹛1﹛ 貨主書面提出要求;
﹛2﹛ 填寫定价委員會的補充單証文件的表格(正本及副本), 正本由貨主保存,副本附在海關通知的后面;
﹛3﹛ 定价委員會根据其掌握的价格資料對价格進行指導性評估﹛貨主按照發票价格交納稅費,差額部分交納現金保証金,直至提供單証;
﹛4﹛ 貨主按照實施條例規定的期限提交要求的或補充的單証﹛
﹛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海關并接受了單証,則返還保証金﹛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供單証,或提供的單証海關不能接受,則拒絕交易价格,按照替代方法重新評估﹛
﹛二﹛ 要求不放行貨物,直至提供所需單証﹛條件是:
﹛1﹛ 給予實施條例規定的暫緩期;
﹛2﹛ 定价部門填寫補充單証樣表,在簽署姓名和日期后,正本由貨主保存,副本留檔﹛此時,不應向貨主發放海關通知,但可以复印貨主需要的文件﹛
﹛3﹛ 如果在暫緩期內沒有提供單証,或雖然提供了單証,但海關沒有接受,則將根据替代的方法對貨物价格進行評估,而不采用交易价格﹛
﹛注:如果對任何証實价格的單証﹛說明有疑義,定价委員會可以在要求提供補充單証期間向調查部門發出備忘錄,以确認提供的文件的真實性﹛
﹛第三种可能性: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海關決定不接受交易价格:
﹛A﹛ 單証不能代表實際銷售价格;
﹛B﹛ 不具備第一條規定的條件中的任一條;
﹛C﹛ 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要求的單証;
﹛D﹛ 貨主不能解釋所提供單証价格与定价當時或近似時期相似商品价格不同的原因;考慮到評估材料的疊加因素,依据以下替代方法定价:
﹛一﹛ 第二條:根据第一條有關相同產品(IDENTICAL GOODS)的條款規定,根据海關能夠接受的合同价格進行評估定价﹛所謂相同產品系指:在所有方面例如:產品屬性﹛材質﹛种類﹛質量﹛商品聲譽等都相同,表面上的細微差异不影響相同產品定義的產品﹛
﹛二﹛第三條:根据第一條有關近似產品(SIMILAR GOODS)的條款規定,根据海關能夠接受的合同价格進行評估定价﹛所謂近似產品系指:盡管不是在一切方面相同,但在產品屬性﹛使用材料等方面相似,具有相同的功能,可以進行商品交換﹛ 為執行第二條和第三條條款的規定,對評估的產品确定其相同或近似,應具備以下几點:
﹛1﹛ 是根据第一條的規定可以接受的相同產品或近似產品的合同价格;
﹛2﹛ 產品出口給同一個進口國家;
﹛3﹛ 与需要評估的產品同時或相近時間出口,符合實施條例規定的要求;
﹛4﹛ 是需要評估的產品的同一國家同一厂商生產﹛如果沒有同一厂商,也可以是不同的厂商;
﹛5﹛ 按照同一進口國家的工程設計生產;
﹛6﹛ 同一水平,同一數量﹛如果不能具備上述條件,可以選擇不同的商品水平和不同數量的商品价格,根据明确﹛合理的條件加以必要的調整,或增加,或減少﹛
﹛7﹛ 只有當需要評估的產品的生產厂家沒有生產相同或近似產品時,才能選擇其他生產厂家的相同或近似產品价格﹛
﹛8﹛ 如果相同或近似產品的合同价格不止一個,則選擇其中最低的一個﹛
﹛三﹛ 第五條:扣減方法(DEDUCTIVE METHOD)
﹛1﹛ 該方法為,使用相同的或近似的進口商品在進口國市場以最大量的批發价格為估价依据,并在隨后采取扣減的措施﹛
﹛2﹛ 海關在确定利潤率和總体費用時使用的資料應与進口國可以接受的﹛正在執行的會計制度相吻合﹛
﹛3﹛ 最大批量的批發銷售价格系指:在出口以后的第一個貿易環節向沒有連帶關系的人出售的最大單位數量的价格﹛在使用這些資料進行單位貨物定价時,不能考慮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無償或低价向進口國自然人提供第八條第1款第2項規定的材料用以生產進口產品然后复出口的因素﹛
﹛4﹛ 在計算利潤總額和總体費用時,使用与進口國家銷售同樣种類和等級的進口產品時取得的利潤總額和總体費用水平的資料﹛并應通知進口商﹛
﹛5﹛ 總体費用包括用于貨物銷售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出于第五條的目的,可研究同一國家或其他國家同一种類﹛同一檔次貨物的費用水平﹛
﹛為執行第五條的規定進行單位貨物定价時應考慮:
﹛1﹛ 是否以進口狀態銷售﹛如果不是按照進口狀態銷售,如果貨主提出要求的話,將按照分裝﹛加工以后的單位价格計算,但要扣減由于分裝﹛加工增加的費用﹛眾所周知,在通常情況下,當進口貨物由于工業加工的程序已經失去了本來性質,則該評估价格的方法無法執行﹛
﹛2﹛ 單位价格為最大批量的批發銷售价格﹛
﹛3﹛ 在進口需要評估的產品時,銷售活動是否如同實施條例規定的那樣,可能已經結束或即將結束﹛如果在進口時貨物還沒有銷售,可以在需要評估的貨物進口90天內選擇最接近日期的銷售單位价格﹛
﹛4﹛ 扣減措施如下:
﹛A﹛在進口國家通常支付的或根据利潤和總体費用提取的人工費;
﹛B﹛在進口國家通常支付的運輸﹛保險以及相關費用;
﹛C﹛在進口國家支付的海關關稅以及由于進口和銷售所發生的其他稅收費用﹛
﹛四﹛ 第六條:估算方法(COMPUTED METHOD)
﹛按照該項規定進行的進口貨物海關定价,為估算价格,包括:
﹛1﹛ 生產該產品所需的材料﹛工具和另部件的費用,以及加工﹛制造﹛組裝這些材料或另部件的費用﹛
﹛2﹛ 包裝費用﹛
﹛3﹛ 出口國現行的,能夠反映為向進口國出口而出售的﹛与需要評估貨物同一种類同一水平的產品通常銷售的利潤和總体費用﹛
﹛4﹛ 購買者向生產者支付的,需要評估的貨物在生產過程中消耗的﹛沒有价值的或价值极低的輔助材料費用﹛
﹛5﹛ 運輸費用(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
﹛注:在估价中利潤和總体費用應取批發銷售的金額﹛
﹛五﹛ 第七條:彈性條款 (FALL BACK METHOD)
﹛該條款不是進行貨物評估的具体方法,而是對上述各條在使用時根据下述規定給予的必要的靈活性:如果無法根据第1條至第6條的規定進行海關估价,可以根据進口國的資料,靈活運用部分條款,使用与本協定通用條款和原則相一致的合理的方法進行估价﹛在運用彈性條款時應注意:
﹛(一)﹛在确定海關估价時,下列情況不能以該條款作為依据:
﹛1﹛在進口國生產的貨物的銷售价格;
﹛2﹛海關估价使用的兩种替代產品中接受最高定价的制度;
﹛3﹛出口國國內市場銷售的貨物价格;
﹛4﹛与根据第六條的規定為相同產品或近似產品确定的估算价格不同的生產費用;
﹛6﹛ 向非進口國出口貨物的价格;
﹛7﹛ 最低限价格;
﹛8﹛ 裁定价格和按批銷售的貨物价格﹛
﹛(二)根据進口商的要求,書面通知進口商,海關根据該條款規定确定的海關估价和估价方法﹛
﹛(三)根据該條款進行的海關估价,應是第一條至第六條所确定的方法,并加以靈活運用,以符合第七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