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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埃及海關法規匯編
中國海關綜合信息資訊网-海關通關報關咨詢/進出口統計數据關稅查詢
﹛﹛目﹛﹛錄

﹛第一部分 到達旅客及海關規定

﹛第二部分 到達旅客檢查程序

﹛第三部分 滯期個人物品辦理程序

﹛第四部分 寄存個人物品海關規定

﹛第五部分 包裹海關辦理規定

﹛第六部分 离境旅客海關規定

﹛第七部分 交通工具海關規定

﹛第八部分 外交車輛

﹛第九部分 運營或租賃進口(暫時放行)

﹛第十部分 進料加工﹛組裝或复出口規定

﹛第十一部分 暫時允許出口

﹛第十二部分 進口病人和殘疾人醫用車輛的條件

﹛第十三部分 東南非共同市場協議規定

﹛第十四部分 發展中國家之間全球貿易优惠待遇

﹛第十五部分 進口危險廢物條件規定

﹛第十六部分 財政部2001年第765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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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到達旅客及海關規定

﹛到達旅客可以免稅攜帶下述物品:

﹛一﹛ 個人服裝﹛

﹛二﹛ 數量無商業价值的﹛在100埃鎊之內的部分新服裝﹛

﹛這些也免交消費稅﹛

﹛三﹛ 一公升酒精飲料﹛一公升香水﹛200克香煙﹛25只雪茄或200克煙草﹛超出部分須必納稅﹛

﹛四﹛ 參加國際比賽所獲得的勛章﹛獎牌和獎品﹛

﹛五﹛ 埃及原居民所擁有的﹛暫時出口的家具﹛工具﹛財物和汽車﹛這些物品必須在出口時,在護照上或埃及海關第126號表中登記,并在复進口時核實無誤﹛

﹛六﹛ 游客或埃及移民在旅行中通常所使用的﹛無論新舊的相机﹛打字机﹛計算器﹛收音机﹛錄音机﹛視頻机﹛雙筒望遠鏡﹛個人珠寶和首飾等﹛這些物品必須在護照上或埃及海關第93號表中一式兩份進行登記,其中一份由海關蓋章后交由游客保管,并在离境時提交﹛將這些物品滯留埃及將按走私罪受到處罰﹛

﹛七﹛ 在國外工作的埃及人回國休假,在出据可接受的擔保或抵押以保証复出口及在國外持續居住的証据的前提下,享受上述第六條的待遇﹛

﹛八﹛ 在接受檢查的前提下,下述物品可以免稅:

﹛使團成員和在科學監督團下的無論是公費﹛外國資助還是自費的學者﹛具有博士頭銜或同等學歷的人員的個人財物﹛藥品﹛家具﹛汽車﹛這些豁免在其結束學業最終返回,或其生病其家人返回時,開始享受﹛享受免稅應具備下述條件:

﹛1﹛ 免稅物品的海關關稅總額不得超過10,000埃鎊,再加一台個人電腦及普通打印机﹛超出部分必須納稅﹛

﹛2﹛ 這种豁免每人一生只享受一次﹛

﹛3﹛ 提交進口物品清單,該清單需經有關領事或埃及外交部鑒定証實价格已全部支付﹛

﹛4﹛ 提交使團理事總會提供的証明﹛

﹛5﹛ 這些物品必須在獲得博士頭銜或同等學位后,六個月之內運達﹛如理由充足,財政部長可放款這一條件﹛

﹛這一豁免不必等同于其他豁免﹛如一對夫婦(或夫婦之一)同時有權享受此豁免及其他免稅,除其另有選擇外,可适用此款﹛

﹛在最終清關之日后五年內禁止處理免稅物品﹛五年內處理免稅物品,將按進關時申報价格及按付款之日的稅率繳納稅費﹛

﹛九﹛ 豁免范圍:

﹛1﹛ 到達旅客在入境后24小時之內,可在達到海關區免稅店或境內免稅店購買200美元以內的免稅商品﹛這些商品免征海關關稅和銷售稅﹛埃及人一年內在免稅店可購買兩次,游客或過境旅客一年內可購買四次﹛免稅物品的購買需在護照上登記,在購貨時必須出視﹛

﹛2﹛ 獲得博士頭銜的埃及公民在獲取學位后六個月內﹛或到達后三個月內,及在有關部門獲得同等學歷的學者在三個月內,可在境內的免稅商店購買外國商品享受免稅待遇﹛如符合其他申報規定,在理由得到証實下,海關署長可延長該期限﹛

﹛十﹛ 為提供到達旅客更多的便利,下述情況不适用進口規定:

﹛1﹛ 旅客攜帶或托運的屬于自己﹛妻子﹛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的個人物品﹛

﹛2﹛ 無論新舊的個人和家庭用物品﹛消費品﹛運動器械﹛這些物品可在旅客到達之前或之后運達﹛

﹛3﹛ 自用汽車的新舊配件和主件,包括電動机﹛汽缸﹛滑輪組及整車部件不含需提供汽車許可証的底盤﹛

﹛4﹛ 個人職業或手藝所用的私人工具﹛儀器和机械﹛

﹛十一﹛ 海關當局將直接發行埃及人,在國外從其親屬繼承的包括汽車在內的物品,無論該親屬是否是埃及人,并需提供由外交部有關部門出据的正式鑒別文件,确認該繼承物品屬于已故親屬所有﹛如所繼承物品擁有一個以上的繼承人,他們的代表可利用正式的代理書進行清關﹛

﹛十二﹛ 到達和离境的旅客最多可隨身攜帶1000鎊埃及貨幣(每位旅客1000鎊)﹛任何數量的埃及貨幣均不得隨行李托運﹛

第二部分 到達旅客檢查程序

﹛海關行政管理部門為簡便程序特發布規定如下:

﹛一﹛ 到達旅客擁有自己的專用通道﹛旅客攜帶的行李不屬于海關,因此,如海關沒有疑問的話,旅客可以不受檢查而通過通道﹛

﹛二﹛ 通道用綠線標出,并張貼明确旅客豁免范圍的公告﹛

第三部分 滯期個人物品辦理程序

﹛為完善海關程序,海關滯期財物司負責辦理到達旅客滯期物品事宜﹛

﹛一﹛對于滯期包裹或行李應采取下列程序:

﹛1﹛ 如旅客的行李未能同机抵達,該旅客必須前往到達廳的航空公司代辦處報告行李未到,并告知行李號碼﹛規格及价值,便于行李丟失時向航空公司進行索賠﹛

﹛2﹛ 然后,該旅客必須前往到達廳的海關官員處填寫海關申報表,注明行李滯期未到及列明內裝物品,并申明未享受法定豁免,保留其權利,隨后享受法定免稅對滯期財物進行清關﹛該旅客必須保留申報單正本﹛

﹛3﹛ 當滯期財物到達時, 旅客必須從航空公司取得貨單,前往滯期物品司檢查行李,估算如有超出免稅限額部分的應納稅額﹛

﹛4﹛ 最后,旅客在財務部門支付應付海關關稅,取得注明行李號碼的發票﹛

﹛二﹛重要提示:

﹛1﹛ 滯期物品海關申報單必須保存完好,它是旅客享受免稅權 利的唯一証明﹛該申報單丟失,全部行李均需征稅,不享受任何豁免﹛

﹛2﹛ 由于二個月后需要繳納滯期手續費,滯期物品的提取必須及時,否則將最終導致對該物品進行拍賣﹛

第四部分 寄存個人物品海關規定

﹛第一條 旅客攜帶的包裹,有下述情況的應存放在寄存部:

﹛1﹛埃及人攜帶的物品,在到達時如不能支付應繳關稅的﹛

﹛2﹛數量上有商業价值的物品﹛

﹛3﹛進口單据不全的﹛或必須上交管理部門的﹛或物品所有者拒絕海關估价的物品﹛

﹛4﹛待物主提取的遺留物品和遺棄物品﹛

﹛5﹛按要求,過境旅客寄存的物品﹛

﹛6﹛獲得外國旅客打獵或持槍許可証之前,由旅行團攜帶的槍支和彈藥,應扣留至其离境﹛

﹛7﹛為防止走私,用紅色蜡封的郵包扣留至解決為止﹛

﹛8﹛旅客在免稅店購買的未付關稅的物品,應保留在海關直至其离境,并送上班机﹛

﹛第二條 寄存倉庫放行物品的程序:

﹛1﹛ 向寄存部主任提出要求完成手續﹛

﹛2﹛ 等待复出口而滯留的個人包裹將送往寄存部,直至程序完成﹛

﹛3﹛ 有商業价值的包裹按進口規定辦理,根据外貿部法規繳納物品同等价值的罰金,或繳納全部罰金的25%,再將物品复出口﹛复出口時需提供出口申報單和提單,寄存部代表陪同將包裹送至航空出口海關﹛

﹛注:(早班負責辦理滯留物品手續)

第五部分 包裹海關辦理規定

﹛第一條 個人物品

﹛旅客從境外發運的個人物品提單要求如下:

﹛1﹛ 發貨人和收貨人為同一人﹛

﹛2﹛ 物品需同到達旅客同行﹛

﹛3﹛ 數量為非商業性的﹛

﹛第二條 禮品包裹

﹛由郵寄﹛海運和空運的禮品不需進口許可証,海關可直接發行﹛發貨人和收貨人可不是同一人﹛要求如下:

﹛1﹛ 包裹的內容和數量是非禁止的﹛個人的﹛如內容是禁止的,收貨人連同發貨人至少要受到訊問﹛

﹛2﹛ 包裹中的禮品必須是嶄新的,數量是非商業性的﹛

﹛3﹛ 私人用途的進口物品,需提供醫療﹛技術和工藝的實踐許可﹛

﹛第三條 第一款 空運或海運個人物品的放行程序

﹛1﹛ 由承運人處取得提單和發貨單﹛

﹛2﹛ 購買一張海關申報表,填好并連同上述文件交給放行程序的第一位官員進行單据檢查﹛登記申報單﹛确認貨物种類號碼,便于進行實物檢查﹛

﹛3﹛ 根据确認的种類檢查包裹,估算海關价值,計算應納稅額﹛

﹛4﹛ 關稅經理對申報單進行簽字便于付款﹛

﹛5﹛ 前往海關財務繳納應付稅款,并取得收据﹛

﹛6﹛ 在倉庫支付倉儲費用﹛

﹛7﹛ 前往放行門,离開﹛

﹛第二款 郵寄禮品的放行程序

﹛1﹛ 海關程序將在有關人員不在場的情況下完成﹛海關和郵政部門視其代理為有關人員來完成手續(如檢查﹛定价及計算應納稅額)﹛

﹛2﹛ 第七號包裹單將送達有關人員通知其有包裹抵達﹛

﹛3﹛ 有關人員前往指定郵局支付稅費,并提貨﹛

﹛收到包裹后,收貨人將無權對已收稅費提出异議﹛如有异議,必須向郵局海關提出申訴﹛專門成立的委員會將對所估稅費進行重新考慮﹛

第六部分 离境旅客海關規定

﹛埃及和外國离境旅客享受下述權利:

﹛一﹛游客﹛過境旅客或居住在國外的埃及人可攜帶入境時帶入的,并在入境時在護照上或埃及海關第93號表中登記的物品﹛

﹛二﹛埃及人出國可攜帶在旅游中通常使用的物品,諸如:照相机﹛攝相机﹛收音机﹛磁帶﹛雙筒望遠鏡等﹛這些物品應在護照上或埃及海關第126號表中登記,便于回國時免稅帶入﹛

﹛三﹛ 离境旅允許攜帶或托運其個人物品﹛禮品,及外國人和埃及所購買的物品﹛游客也可將其帶入并存放在旅游公司的物品﹛

﹛四﹛ 离境旅客允許攜帶外國貨幣及其他形式的外匯報酬﹛

﹛五﹛ 离境旅客僅可攜帶1000鎊埃及貨幣﹛

第七部分 交通工具海關規定

﹛第一條 最終放行

﹛第一款 如在裝運時或開立信用証時,進口當年擁有滿意使用年限車型的新車,可以進口﹛信用証的裝運期必須同車型或完成海關清關手續在同一年之內﹛

﹛1﹛ 病人或殘疾人所用的醫用車輛按照海關豁免法的規定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

﹛2﹛ 在國外居住九個月以上的埃及人﹛在國外工作的公司和机构進口的個人或私人用運輸工具和轎車,和按照投資和自由區總局局長批准的每人一輛的限制由投資人進口的私人用車,在購買時或擁有時,該車必須具有滿意的使用年限﹛

﹛3﹛ 車輛的海關關稅按排气量區別如下:﹛

﹛排气量 海關關稅 消售稅

﹛1000cc以下 40% 15%

﹛1000-1300 55% 15%

﹛1300-1600 100% 15%

﹛1600-2000 135% 30%

﹛2000以上 135% 45%

﹛第二款 病人或殘疾人所用的醫用車輛進口,在進行檢查的前提下,可享受免稅﹛條件如下:

﹛1﹛ 由醫療理事總會出据報告說明殘疾的情況﹛醫療狀況和該設備适合使用﹛

﹛2﹛ 免稅項目必須使用有關病人或殘疾人的名稱﹛

﹛3﹛ 車輛必須小于四汽缸和1500cc.

﹛4﹛ 一般殘疾人車輛的价值不應超過1.2万埃鎊,工傷致殘的車輛不得超過1.5万埃鎊﹛就此案,傷殘不得低于35%,并需出示由醫療保險總局所屬的醫療委員會出据的報告﹛如价值超出規定,僅規定內的部分享受免稅﹛

﹛5﹛ 海關放行后五年內,除非繳納已豁免的全部海關關稅及其他稅費后,法律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處理車輛﹛

﹛6﹛ 五年之后,豁免者有權不付關稅及其他稅費處理該車,并在通知海關之后享受另一輛免稅醫用車﹛

﹛7﹛ 五年之內未通知海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支付稅費,處理車輛將被視為走私,違反1963第66號海關法和1986第86號免稅法﹛

﹛8﹛ 作為私人用客車,不包括駕駛員應為九人座﹛座位是指未經拆卸過的原厂設計數量﹛

﹛9﹛ 外國交通部門簽發的行駛執照和資料証明無需認証可視為所有權文件﹛這表示其在車輛使用年限有效期內擁有該車﹛

﹛第二條 暫時放行

﹛私人汽車的暫時放行

﹛符合下列條件的私人汽車可暫時放行

﹛第一款 居住在國外的埃及人﹛游客和過境旅客來埃及暫時居留的車輛:

﹛1﹛ 時間限制:

﹛在其居留的同一年的六個月之內﹛期限過后可將車輛存放在海關指定的關稅區內,或复出口﹛對同一車輛進行第二次暫時放行申請,該車輛需在國外停留在埃及使用時的同等時間﹛經有關海關同意,在保稅區存放的車輛存放相同的時間后,可延長至第二個年度,并將适用忽略規定﹛

﹛2﹛ 服務費:

﹛服務費按每三個月或部分支付如下:

﹛排气量 服務費

﹛1600cc及以下 250埃鎊

﹛1600-2000cc 500埃鎊

﹛2000cc以上 1000埃鎊

﹛(1) 按照在先的法規例外規定,隨旅行團進口的車輛在埃及逗留僅一個月的服務費減至100埃鎊﹛﹛

﹛(2) 私人机動車(小型面包車)不包括駕駛員應為九人座﹛座位是指未經拆卸過的原厂設計數量﹛

﹛第二款

﹛1﹛ 政府机關或其他部門(包括大學和學校)邀請,并簽訂合同為該机构暫時工作的外國專家和教授﹛或為外國專家使用的車輛﹛

﹛2﹛ 政治避難人員﹛記者﹛通訊員和新聞机构代表的車輛﹛

﹛3﹛ 外國貴賓的車輛﹛

﹛4﹛ 在互惠的條件下,外國航空公司和公共机构使用的進口車輛﹛

﹛5﹛ 勘探和開采石油的公司使用的車輛

﹛(1) 時間限制:應适用車輛放行的目的﹛

﹛(2) 服務費:服務費按每三個月或部分支付如下:

﹛排气量 服務費

﹛1600cc及以下 250埃鎊

﹛1600-2000cc 500埃鎊

﹛2000cc以上 1000埃鎊﹛

﹛按照在先的法規例外規定,用于勘探和開采石油及礦產品的車輛,其服務費減至每三個月100埃鎊或部分﹛

﹛第三款

﹛1﹛按照海關法規定,超越豁免范圍的﹛外國使領館或外國外交和領事團体官方用進口車輛,及在外國使領館工作的管理人員的進口車輛﹛

﹛2﹛國際組織和地區性阿拉伯組織和其持有外交護照的成員使用的進口﹛并具備下述情況的車輛:

﹛(1)時間限制:按照外交部与海關行政管理部門磋商擬訂的特殊規定﹛

﹛(2)服務費:

﹛本款1的車輛,按互惠原則對待﹛﹛

﹛本款2的車輛,需按每三個月100埃鎊或部分支付服務費﹛

﹛第四款 阿拉伯和外國學生在埃及較高水平的大學和學院學習和培訓的汽車,如排气量未超過1600cc的﹛汽車排气量超過的,將按排气量的特殊規定的費率加倍征收服務費﹛

﹛1﹛時間期限:較高學科和學院的,不得超過四年;工程系的五年;及醫學系六年﹛

﹛2﹛放行和延長條件:

﹛(1)提供校方出据的文件証明其已登記入學并支付學費的學生的汽車可以放行﹛該學生還需提供國際旅票以滿足暫時放行的條件,并支付使用的服務費﹛

﹛(2)醫學系的學生畢業后在埃及停留一年(實習)的汽車,如校長正式批准,并支付當年的費用,可暫時放行﹛

﹛(3)學生可在暑假期間延期車輛,但需支付雙倍的服務費﹛

﹛3﹛服務費按每三個月或部分支付如下:

﹛排气量 服務費

﹛1600cc及以下 250埃鎊

﹛1600-2000cc 500埃鎊

﹛2000cc以上 1000埃鎊

﹛娛樂用游船和游艇的暫時放行

﹛在國外居住的埃及人﹛游客﹛過境旅客和貴賓來埃及暫住,他們的游艇和野餐游船可以暫時放行﹛條件如下:

﹛一﹛ 時間期限:

﹛1﹛游艇:暫時逗留十二個月之內﹛超過期限的游艇需存放在為此目的指定的港口(碼頭),或离開本國复出口﹛在本國停留后四個月之內的游艇不得再重新申請暫時放行﹛

﹛2﹛娛樂用游船:暫時逗留六個月之內﹛超過期限的游船需存放在為此目的指定的港口(碼頭),或离開本國复出口﹛在本國停留后四個月之內的游船不得再重新申請暫時放行﹛

﹛二﹛ 暫時放行的服務費:

﹛1﹛游艇:

﹛(1) 第一個四個月為250埃鎊﹛

﹛(2) 第二個四個月為500埃鎊﹛

﹛(3) 該年度的最后四個月,如繼續停留為1000埃鎊﹛

﹛(4) 不足四個月的,按四個月計算﹛

﹛(5) 按在先法規的例外規定,停留一個月或少于一個月的﹛由旅行團或參加運動比賽和集會人員進口的游艇服務費可減至100埃鎊﹛

﹛2﹛ 樂用的游船:

﹛每三個月1000埃鎊(壹仟鎊)或部分﹛例外規定:可用汽車拖行的娛樂游船,每三個月350埃鎊(三佰伍拾鎊)或部分﹛﹛

﹛三﹛ 娛樂用游船和游艇的暫時放行一般規定

﹛1﹛海關關稅和其他稅費:

﹛(1) 在提供下述的文件后,可暫緩支付海關關稅和其他稅費而暫時放行﹛

﹛為游艇和娛樂用游船到達海港進行地區性旅行提供個人保証,并在放行時通知港口安全部門﹛

﹛需提交旅游當局提供的尋求國內旅行(尼羅河旅行)的擔保或保証﹛

﹛(2)海關暫時放行自然人的游艇或娛樂用游船﹛按照海關總署署長簽發的法令規定,貴賓或重要團体可放行一艘以上的游艇或娛樂用游船﹛﹛

﹛(3)游艇或娛樂用游船的用途必須和暫時放行的理由一致﹛除經海關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完成進口手續和繳納關稅及稅費,禁止通過銷售﹛遺棄和捐贈等形式處理暫時放行船只﹛

﹛(4)違反部級暫時放行法令條件和條款的﹛暫時放行的游艇或娛樂用游船應繳關稅及其他稅費﹛

﹛2﹛進口規定:

﹛根据第275/91號進口法規第一條規定暫時進口游艇或娛樂用游船不适用進口法﹛

﹛3﹛管理規定:

﹛應告知檢疫部門﹛海運檢查部門和港口安全局船只离岸和到岸港口名稱﹛

﹛2001第1603號部級法令

﹛交通工具暫時放行的一般原則

﹛一﹛ 海關關稅和其他稅費:

﹛提供下述保証之一的私人車輛,未繳納海關關稅及其他稅費可以暫時放行﹛

﹛1﹛現金保証金﹛

﹛2﹛應付關稅和其他稅費的銀行保函﹛

﹛3﹛由海關授權的交通工具俱樂部提供的國際旅票﹛未通知倉庫海關不給予履行証明﹛

﹛4﹛國際行駛執照和駕駛執照(入境旅客的)﹛

﹛(1)一個自然人可暫時放行一輛交通工具,同時貴賓和重要机构可暫時放行一輛以上的交通工具﹛

﹛(2)暫時放行的交通工具的用途必須和暫時放行的理由一致﹛未獲得海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完成進口手續和支付應付關稅和稅費的交通工具禁止處理﹛

﹛二﹛ 進口規定:

﹛根据第275/91號進口法規第一條規定暫時進口交通工具不适用進口法﹛

﹛三﹛ 管理規定:

﹛交通工具應出示給國民防衛及防火局"爆炸品處"和衛生部藥品控制局"毒品處"﹛

﹛下述原則應适用于暫時放行私家車或延期時:

﹛1﹛如授權駕駛人在車主的名字之后在國際旅票上登記,并符合暫時放行條件,該人可駕駛該車﹛按照第3/95號指令公告的例外規定,貴賓和殘疾人應從有關部門首長獲得許可﹛直系親屬也允許駕駛該車﹛違者适用海關法第166/4款﹛

﹛2﹛第一個三個月結束后,如擔保仍然有效,車輛的許可允許進行下一個三個月的延期,申請日期不限﹛

﹛3﹛如擔保仍然有效,許可到期后24小時之內,暫時放行許可(國際旅票)的持有者可將車輛再出口﹛

﹛在國際旅票保証的有效期內,車輛許可到期而未將車輛再出口或存放,第116/4款將适用﹛第160/2000海關法已將第118/4款修改,保証過期后,按違法情況和遲滯時間适用該法﹛如該車未再出口,應适用進口法規繳納應付海關關稅﹛

﹛運輸車輛放行制度

﹛第一款 最終放行

﹛支付海關關稅和其他稅費并符合下列進口規定的車輛可最終放行:

﹛1﹛卡車﹛半卡車和小型面包車:

﹛(1)按照進口法規規定,車齡限制年份可不同于型號年份,即進口年份為2000年,2000和1999年車型可以進口﹛

﹛(2)重型卡車的載重量按照運輸部的規定﹛

﹛2﹛特种用途車輛:

﹛(1)除下列車种外,特种用途車輛可在生產年份后五年內進口﹛日期按裝運或擁有日期計算:

﹛(非公路用翻斗車﹛車載液壓吊車和水泥攪拌車)

﹛(2)設計用于載人的車輛﹛其他貨運車輛及半拖挂公路拖拉机的年份至裝運期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不包括生產年份﹛這是指居住國外不得少于9個月的埃及人﹛公司﹛外交官和在國外工作的商業社團的進口車輛,及投資者每人一輛的私人使用的車輛﹛投資者必須從投資和自由區總局獲得許可,并在購進"擁有"時,符合相關進口汽車進口規定﹛

﹛(3)1999第55號法律對交通法進行修改,該法規定包括生產年代超過十年的各种出租車﹛公共汽車﹛運輸車輛和拖車不予發新執照﹛

﹛(4)應付海關關稅及稅費如下:

﹛--實物檢查和辯認項目后,決定海關定位﹛

﹛--如進口是運輸車輛﹛半運輸車輛或小型面包車,海關關稅額為:

﹛進口价值的40%+10%的銷售稅(价值+關稅)+3%的服務費

﹛--如進口是兩廂車輛,海關關稅額為:

﹛進口价值的30%+30%的銷售稅(价值+關稅)+3%的服務費

﹛--如進口是特种用途汽車包括吊車﹛水泥攪拌車或泵車﹛車間用車﹛修理車輛﹛鑽井車及其他,海關關稅額為:

﹛進口价值的30%+10%的銷售稅(价值+關稅)+3%的服務費

﹛--翻斗車,進口稅率按載重量區分,如翻斗車的總重量小于32吨,海關關稅額為:

﹛進口价值的40%+10%的銷售稅(价值+關稅)+4%的服務費

﹛--如翻斗車的總重量超過32吨,海關關稅額為:

﹛進口价值的10%+10%的銷售稅(价值+關稅)+3%的服務費

﹛第二款 暫時放行:

﹛僅一次旅程﹛運輸埃及出口物品的外國卡車﹛拖車和冷藏車,滿車或空車,提交在暫時放行期內有效的旅票和支付200埃鎊的服務費后,可以暫時放行為期兩周的時間﹛

﹛第三款 撤消規定:

﹛完成最終放行手續的車輛可以完成進口或進口維修,即無應付關稅或進口限制﹛由于是完稅和已進口清關的車輛,進口人有權在時間期限內再出口或處理該車﹛這与暫時許可相反,由于車輛是未完稅或清關的,暫時放行車輛在時間期限結束后再出口,和不能處理該車,處理車輛被視為走私行為﹛

﹛第四款 過境放行:

﹛文件63:按照過境規定,外國車輛允許未經海路進行運輸,無論是否從一邊國界進入直接出境,或由一個分支海關發往另一個海關﹛

﹛文件64:在交付海關關稅保証金,或提供在規定時間內車輛到達至目的地保函后,僅由特定的海關官員負責辦理過境車輛手續﹛

﹛文件65:除另有法令規定外,過境車輛不受限制和禁止條款的約束﹛

﹛文件66:到達車輛在國外的目的地,應由目的港海關出据的証明証實﹛如此案需要,海關有權免除提供該証明或接受其他証明﹛

﹛文件67:過境車輛運輸時,可由簽署過境者負責全部過境路線和各种運輸方式﹛

﹛文件69:海關行政部門決定過境車輛或運輸方式﹛或兩者的鉛封﹛簽字保証人負責車輛和鉛封的完好無損﹛

第八部分 外交車輛

總 則

﹛車輛放行的方式

﹛第一條 允許放行

﹛車輛放行時計算海關關稅和其他稅費,放行之日三年以后賣出付款時,适用海關關稅﹛

﹛第二條 暫緩放行

﹛當車輛入境放行時,計算車价﹛應付海關關稅和适用其他稅費﹛在允許期限以后銷售車輛時,按照相關的法規規定在支付每年應付服務費以外,支付相關稅費﹛

﹛第三條 旅票放行

﹛外交官和行政管理人員在第一次赴任時,按下述條件申請放行﹛

﹛1﹛ 其所在使館簽發申請,要求放行特定車輛﹛

﹛2﹛ 申請必須在其到達埃及三個月之內提出﹛

﹛3﹛ 申請人然后收到一封要求海關放行其車輛的信函﹛

外交車輛一般規定

﹛1﹛ 應進口當年車型的車輛﹛

﹛2﹛ 在當地銷售車輛時,外國使館和其館員目前可銷售1997年8月1日以前放行的車輛,并支付關稅和其他稅費﹛

﹛3﹛ 如在埃及結束工作后复出口的右位方向盤的車輛不予核發行駛執照,但可從外交部獲得臨時執照﹛

﹛4﹛ 外交人員离開本國前,應將其擁有的全部車輛進行轉賣或轉交﹛

﹛5﹛ 車輛售出后,外交官或行政人員應將有關金屬牌照送交開羅交通管理局﹛否則該人員或其繼任者不能領取另一個牌照,直至將牌照送交交通管理部門或外交部,并取得收据﹛

﹛6﹛ 車輛應在外交部簽發的批准售車文件之日后三個月內售出﹛

﹛7﹛ 為安全起見,除司机以外,埃及人禁止駕駛外交車輛﹛

﹛8﹛ 外交官必須從外交部獲得埃及的駕駛執照﹛

﹛9﹛ 雇用埃及司机的外交車輛,必須由該司机支付全部記錄在案的罰款后,有關行駛執照方可獲得年審﹛本條規定不适用平等對待原則﹛

﹛10﹛ 按照平等對待的原則,外交人員駕駛的車輛將接受交通違章和在快速路上超速的處罰﹛

﹛11﹛ 各种外交車輛在進入高速路時均需支付過路費﹛設立在收費處外側專門用于政府車輛通過的輔道,禁止外交車輛通過﹛

建筑和結构擴建設備的進口

﹛對于适應經營活動的設備﹛机械﹛儀器及運輸工具,包括專用于固定航線﹛在尼羅河及海洋上運輸旅客的運輸工具,按其价值5%的統一關稅稅率加征關稅﹛按照1997第8號投資法第一條之規定,或本法第一條的執行規定,無論何种法律形式的公司和机构所使用的進口汽車﹛家具和管件除外﹛如公司有多种運營活動,僅按1997第8號法規定的經營活動适用5%的統一稅率﹛經營活動的結束是指建筑完工和投產﹛

﹛條件如下:

﹛1﹛ 未通過中間者而進口的﹛用于該項目的設備﹛机械和儀器﹛

﹛2﹛ 提供由投資和自由區總局出据的証明,說明活動的行業和開工日期﹛

﹛3﹛ 提供由投資和自由區總局出据的証明,說明這些商品的數量和种類是項目建立和擴建所需要的﹛擴建必須是該公司的主營項目,或按照1997第8號法之規定新的補充經營范圍﹛

﹛4﹛ 提供由投資和自由區總局批准的建筑或擴建許可証明,包括同意享受5%的統一海關關稅待遇﹛如公司修建過渡性的建筑,工程的完工是在后續階段完成的,在許可証中必須說明﹛該公司必須提供有上述机构批准同意的工程階段所需物品清單,便于放行時計算稅率﹛

﹛5﹛ 出据正本工商注冊和稅務証明,以証實該公司可經營該工程或階段性項目﹛

﹛6﹛ 公司和建筑或擴建中的工程所用的﹛分批進口的儀器和設備的散件,在按分批支付5%的關稅后,可按現行的有關法規和程序辦理暫時進口﹛其余的關稅部分需支付保証金,直至安裝和檢查后,進行海關定价﹛

﹛7﹛ 提供擔保保証放行日之后10年內﹛或計算机5年內(文件6548),未經通知海關支付關稅稅差不得將按統一關稅放行的物品用于規定以外的用途,或將該物品處理﹛

﹛8﹛ 在限制期內將減稅物品處理用于規定以外的其他用途,將收取海關關稅,稅額不超過已豁免的關稅金額﹛

﹛9﹛ 限制期過后,有關人員無須支付任何稅費即可將物品處理﹛

﹛10﹛ 按照海關監管(文件6563)規定,應提供將物品分別登記的保証﹛

第九部分 運營或租賃進口

(暫時放行)

﹛在埃及用于租賃或暫時運營的設備﹛机械或儀器,包括貨運車輛和特种車輛(汽車除外)暫時進口時,按每年或部分,分別繳納20%的海關關稅和消費稅,直至其复出口﹛條件如下:

﹛1﹛ 該儀器和設備是在本項目項下的進口﹛

﹛2﹛ 進口的物資是用于某一建筑或經濟項目,或有關人員出据文件(諸如該項目的确認合同)証明進口是該項目所用的物資﹛

﹛3﹛ 項目完工和運營后6個月之內,進口的物資必須复出口﹛如物資用于其他建筑或經濟項目,期限可以延長另一個6個月﹛由此,新的期限由第二個項目結束開始計算﹛

﹛4﹛ 公司或項目經理應提供在合同期滿之前通知海關的保証,并附經批准的商業注冊執照副本一張﹛

﹛5﹛ 提供下述之一應付海關關稅和其他稅費﹛及限制進口物資价值的擔保:

﹛(1) 現金保証金;

﹛(2) 由授權銀行出据的﹛有效期為放行日之后一年內有效的銀行保函﹛且該保函,經總署署長批准可延期一年﹛

﹛(3) 公司股票淨額的80%的擔保聲明,及由稅務總局和注冊會計師簽字批准的最新財務平衡表副本﹛這些文件必須提交給中央暫時放行退稅局﹛

﹛(4) 應付海關關稅和其他稅費80%的銀行保函﹛該保函有效期為一年,并在施工期內可以延期﹛

﹛(5) 各部委﹛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地方行政管理部門﹛公共机构或國營公司進口的物資,不受203/91號法的約束,需出据支付應付關稅和稅費的保証﹛并且如物資不再复出口,必須上繳﹛

﹛6﹛ 貨運車輛和特种車輛應符合交通部的有關規定﹛

﹛7﹛ 物資复出口時,按照海關關稅稅率支付關稅和稅費﹛

﹛8﹛ 按照海關監管(文件6563)規定,出据保証書,保証將物資分別登記﹛

﹛9﹛ 應通報免稅司,便于跟蹤管理﹛(文件6608)

﹛10﹛ 如進口單位享受免稅,將不适用附錄中的規定,但將适用免稅﹛

﹛11﹛ 如海關同意處理物資,應按适用海關關稅稅率﹛減去處理當年的20%稅費繳納未付關稅和消費稅﹛

﹛12﹛ 應通報銷售稅總局,便于跟蹤管理﹛(文件7004)

﹛終止驗放進口物品及要求复出口

﹛1﹛ 如在驗放已完成檢查﹛實地盤存﹛分類和核實程序后終止放行,必須支付1%的服務費﹛

﹛2﹛ 如果在海關計稅估价和有關海關部門負責人批准后終止放行,并發現价值為十倍的差額時,進口者必須支付不低于十分之一的已定關稅作為罰金,及其他應付服務費用,但金額不應超過海關估价﹛

第十部分 進料加工﹛組裝及复出口規定

﹛用于生產或裝配項目的原料和配件的進口,可以暫時免征海關關稅和其他稅費,包括銷售稅﹛

﹛本規定也适用可提供已鑒定和批准經營另一個生產項目合同的非生產性項目的進口﹛該合同應說明所需進口數量和稅目﹛如進口時發生困難,進口商也可在申請退稅或取回擔保時,出据這些合同﹛條件如下:

﹛一﹛在海關暫時放行專用報關單上記錄進口商品﹛

﹛二﹛提交應付海關關稅和其他稅費的金融擔保﹛如進口商品是禁止的,擔保的金額除海關關稅和其他稅費外,還應包括非工業(非生產)性項目物資的价值,或生產性項目(工厂)物資的5%﹛

﹛擔保的內容增加,應付關稅及稅費﹛增加額和相應的罰金亦增加﹛如商品未能出口,需立即支付內容增加罰金﹛其他稅費和增加額罰款﹛

﹛擔保的方式可為下述之一:

﹛1﹛現金保証金﹛

﹛2﹛有資格銀行出据的銀行保函,有效期為放行之日后一年,并且經署長同意可以延期一年的﹛條件如下:

﹛(1)海關在收到開立保函銀行出据的有效期确認書后,該保函方能接受﹛

﹛(2)保函是不可撤消的﹛并不含有阻礙清算的條款的,如需要時﹛

﹛(3)保函到期前應進行延展,并正式通知開立銀行﹛

﹛(4)如需對保函進行清算,海關必須向該銀行提出要求﹛如銀行決絕清算,必須提供給有關法律事務部門相關支持文件副本﹛

﹛(5)提供公司所有者資產淨值的80%的擔保的聲明,及最新由稅務總局和注冊會計師簽章的平衡表副本﹛此文件必須提交暫時管理和退關中心局﹛

﹛3﹛需提供公司所有者資產淨值的80%的擔保的聲明,及最新由稅務總局和注冊會計師簽章的平衡表副本﹛此文件應提交審核總務局按照中心局所有者資產淨值帳目規定進行修訂﹛公司(或其法定代理人)將据此擔保承擔法律責任﹛

﹛4﹛各部﹛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公共當局和國營公司不适用(203/91)法的進口貨物,為防止未复出口,應提供應付關稅及稅費的保証書﹛

﹛三﹛根据財政部法令第267/2001號(第一款)﹛第382/2001號﹛第447/2001號﹛第475/2001號﹛第968/2001號﹛第1276/2001﹛第1317/2001號及第1569/2001號批准成立的公司,按照該部第137/2001號法令條款的規定無須提供上述擔保﹛條件如下:

﹛1﹛本制度僅限于上述法令規定的行業并按有關行業注冊的生產性實体﹛

﹛2﹛公司的法人代表應提交由銀行批准同意其簽字有效的保証書一份﹛

﹛3﹛制成品必須在放行之日后一年內复出口,同時用于農業生產的原料和商品的進口期限為兩年﹛在提供應付海關關稅和其他應付稅費的﹛不可撤消保函后,經海關署長批准期限可延長一期﹛

﹛4﹛原料和進口商品的應付海關關稅和稅費金額,不得超過過去三年中,按照暫時管理規定對出口商就進口貨物退稅平均价值的50%﹛

﹛5﹛公司應對進口和出口﹛經營周期和實際剩余物資進行定期登記記錄,便于有關海關行政管理委員會進行檢查﹛

﹛6﹛海關行政管理部門每月向財政部報告一次,上述企業行為适用所有相關法令及第137/2001號法令,并每六個月報告一次預計該企業有能力完成商品的出口﹛

﹛四﹛財政部長在与其他相關部長取得一致后,頒布法令鑒別生產最終產品所需的國外和國內的原料及商品,決定損耗和廢料的比率及有海關价值的產品,便于征收應付稅金和關稅﹛

﹛五﹛提交在進口日期后一年內复出口的保証﹛在原期限到期前提出申請,并提交應付海關關稅和稅金,及其他應付稅費的不可撤消保函后,經海關署長批准(由財政部長授權),理由正當,期限可以延長﹛

﹛六﹛出据保証書擔保不將用于本制度規定(文件6548)之目的的進口原料及商品處理﹛未經通知海關處理該原料將視為走私,并受到法律處罰﹛

﹛七﹛如未將進口原料及產品复出口或運進自由區,將征收已暫時豁免的應付海關關稅和稅金及其他稅費﹛條件如下:

﹛1﹛除用現金保証金支付外,應付關稅及稅金,并需加上中央銀行付款之日公布的最高利息﹛

﹛2﹛立即收取銷售稅,加上放行之日至付款日期每個星期銷售稅的0.5%或部分﹛

﹛八﹛封存3個法定樣品﹛具体樣本或同意的規格,以在檢查和复出口時鑒定其項目和數量﹛海關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進行必要的檢查﹛

﹛九﹛提交保証提供工業監督當局出据的產品是否适用暫時進口規定的批准﹛

﹛十﹛提交按照海關監管(文件6563)之規定分別記錄登記的保証﹛

﹛十一﹛貨物的情況應通知暫時放行管理總局,便于跟蹤管理﹛

﹛十二﹛也應通知豁免中心,便于跟蹤管理﹛

﹛十三﹛貨物的情況應通知銷售稅務總局,便于跟蹤管理﹛

﹛(未完待續)

*上篇文章: 巴林海關有關規定
*下篇文章: 埃及海關定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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