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礎 摩洛哥海關估价制度的法律基礎為摩洛哥海關法第20條及其各款﹛進口商品的通關价值是計算商品進口各項水手的基礎,其定義源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有關商品估价條文(1994年關貿總協定條文),其基本原則是公正﹛統一和中立﹛ ﹛交易价值 進口商品的通關价值所指的主要是交易价值,即購買該項商品已經支付或將要支付的价格,加上購買者承擔的一些費用﹛這些費用一般不列入發票,比如:容器或包裝的成本費﹛運費﹛保險費,以及与進口商品的運輸相關的裝﹛卸﹛搬運費﹛
﹛但下列情況不施行交易价值:
﹛沒有交易价值:這主要是指一些不是買賣的進口,如禮品﹛樣品﹛旅游者攜帶的少量商品等等;
﹛不接收交易价值:海關當局可以不接受交易价值,特別是當交易价值被确認為因下列原因而扭曲:買賣雙方之間的關系;与進口商品有關的制約﹛條件或服務不能被正确估价時﹛
﹛當不接受交易价值或沒有交易价值時,通關价值就通過別的估价方式來确定,即﹛替代估价﹛﹛
﹛替代估价的不同方式 主要有三种替代估价方式,依次施行:
﹛1﹛比較法 依据同樣或同類進口商品的交易价值來确定該進口商品的海關价值;
﹛2﹛減法 從銷售价格,即從進口商品在當地市場的銷售价格中減去銷售利潤和進口之后的有關費用后加以确定,如果當地市場沒有此种進口商品,則依据當地市場同樣或同類進口商品的市場价格來加以推定;
﹛3﹛﹛合理方式﹛﹛即以下述合理的方式來确定該項進口商品的通關价值,比如國際市場价格或曾經記錄過的价格(特別用于二手物資﹛車輛﹛摩托車等)﹛
﹛此外,為了保護民族經濟,摩洛哥海關依据有關法律制定了一個帶過渡期的﹛針對少數重要商品的﹛實施法定最低進口价值的商品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