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傾銷商品所征收的進口附加稅﹛ 當進口國因外國傾銷某种產品,國內產業受到損害時,征收相當于出口國國內市場价格与傾銷价格之間差額的進口稅﹛目的在于抵制傾銷,保護國內產業﹛通常由受損害產業有關當事人提出出口國進行傾銷的事實,請求本國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對該項產品价格狀況及產業受損害的事實与程度進行調查,确認進口國低价傾銷時,即征收反傾銷稅﹛政府机构認為必要時,在調查期間,還可先對該項商品進口暫時收取相當于稅額的保証金﹛如果調查結果傾銷屬實,即作為反傾銷稅予以征收;傾銷不成立時,即予以退還﹛有的國家規定基准价格,凡進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動進行調查,不需要當事人申請﹛各國征收傾銷稅的法則差別很大,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6條關于征收反傾銷稅的規定,對各國并無約束力﹛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時,曾制定﹛反傾銷法典﹛(Anti-Dumping Code)1973-1979年東京回合時,又加以補充修改,除對傾銷含義加以界定外,并規定征收反傾銷稅時必要條件﹛傾銷停止時,應立即取消征收﹛但這未能真正起到統一各國立法的作用﹛濫用反傾銷稅的事例時有發生﹛反傾銷稅從來是貿易大國進行關稅戰﹛貿易戰的重要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