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國務院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4月1日聯合下發通知,對磷酸氫二銨暫停出口退稅: ﹛一﹛自2004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1日,對出口商品代碼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氫二銨產品暫停增值稅出口退稅;在此期間凡出口上述產品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具体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准﹛
﹛二﹛對2004年4月2日以前已簽定的出口磷酸氫二銨合同,在2004年4月2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1%的退稅率執行﹛已簽定的合同須在2004年4月12日前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机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