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划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經國務院批准,對現行出口貨物增值稅退稅率進行結构性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列貨物維持現行出口退稅率不變
﹛(一)現行出口退稅率為5%和13%的農產品;
﹛(二)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的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本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增值稅征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3%的貨物(本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四)船舶﹛汽車及其關鍵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數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電路﹛鐵道机車等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的貨物(商品代碼及名稱見附件一);
﹛二﹛小麥粉﹛玉米粉﹛分割鴨﹛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由5%調高到13%﹛﹛﹛三﹛取消原油﹛木材﹛紙漿﹛山羊絨﹛鰻魚苗﹛稀土金屬礦﹛磷礦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貨物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其中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也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政策﹛
﹛四﹛調低下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
﹛(一)汽油(商品代碼27101110)﹛未鍛軋鋅(商品代碼7901)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11%;
﹛(二)未鍛軋鋁﹛黃磷及其他磷﹛未鍛軋鎳﹛鐵合金﹛鉬礦砂及其精礦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煉焦煤﹛輕重燒鎂﹛瑩石﹛滑石﹛凍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5%;
﹛(四)除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及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貨物外,凡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和15%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3%;凡現行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3%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1%﹛
﹛五﹛出口企業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對外簽訂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屬于本通知第四條第(四)款范圍的成套設備(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設備)及大型机電產品(指單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電產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規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須在2003年11月15日前執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稅机關登記備案,省國家稅務局審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出口合同及有關資料報國家稅務總局(上報格式見附件六),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審核批准后,由當地國家稅務局按調整前的退稅率辦理退稅﹛對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記備案的成套設備和大型机電產品,一律按調整后的退稅率辦理出口退稅﹛
﹛六﹛各地財政﹛稅務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本通知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嚴格貫徹本通知有關政策,依法辦理退稅,切實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利益,同時要密切配合商務﹛海關﹛外匯及企業主管部門進一步做好出口工作﹛
﹛七﹛自2004年1月1日起,無論任何企業以何种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均按本通知規定的出口退稅率執行﹛具体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海關注明的离境日期為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