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爭端解決机制中的有關術語
﹛﹛﹛
﹛DSB﹛﹛爭端解決机构:世貿組織總理事會召集會議,處理根据烏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的任何協議提起的爭端﹛
﹛Panel﹛﹛專家小組﹛
﹛DSU﹛﹛﹛關于爭端解決的規則与程序的諒解﹛﹛﹛諒解﹛強調,爭端的迅速解協對于世貿組織有效的運作是基本的要求﹛因此,它非常詳細的規定了解決爭端所應遵循的程序和時間表﹛﹛﹛﹛
﹛ 二﹛爭端解決的程序
﹛基本程序包括:磋商;斡旋﹛調解与調停;專家小組;上訴審查;對爭端解決机构的正式建議或裁定的監督執行;補償与減讓的中止以及﹛交叉報复﹛,等等﹛歸納起來主要是三個程序階段:1﹛磋商和解;2﹛專家小組;3﹛上訴﹛
﹛1﹛磋商;斡旋﹛調解与調停階段:60天
﹛1)﹛磋商:在一方提出要求后的30天內,必須開始協商﹛
﹛2)﹛調解:必須在60天只進行﹛
﹛2﹛建立專家小組階段:180天
﹛1)﹛申請:如60天后未獲解決(磋商調解階段內),一方可申請成立專家小組(Panel)﹛
﹛2)﹛建立:必須在45天內建立專家組﹛
﹛3)﹛報告:必須在一方提出要求后的180天內(最長不超過270天),提交專家報告﹛
﹛3﹛上訴審查階段:60天
﹛1)﹛申請:爭端當事人向﹛常設上訴机构(7人)﹛提出上訴﹛
﹛2)﹛裁決:必須在60天-90天做出裁決﹛
﹛4﹛對爭端解決机构的正式建議或裁定的監督執行階段:15個月
﹛1)﹛期限:從專家小組建立之日起到爭端解決机构确立了上訴執行期限為止,時間上不應超過15個月,最長不應超過18個月﹛
﹛5﹛補償与減讓的中止以及﹛交叉報复﹛
﹛1)﹛期限:一個案件經過全部程序直到做出首次裁決一般不應超過1年,如果上訴,則不應超過15個月,如果案件被認為是惡劣的(如涉及易腐商品),案件不應超過3個月﹛WT0更自動﹛更有效的爭端解決机制,保障了各成員的權力与義務的大体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