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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傾銷的主要環節和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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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國企業申請反傾銷立案的依据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按照條例的規定,反傾銷各主要環節和要素包括:

﹛﹛(1)申請人的資格﹛﹛誰有權起訴

﹛﹛按照反傾銷和反條例第三章第11條的規定,者進口產品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的國內生產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和國家經貿委提出反傾銷調查的申請﹛

﹛﹛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体或其他机构(下訴申訴人),均可以向中國政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

﹛﹛(2)國內產業的构成

﹛﹛根据第10 條的規定,國內產業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相似產品的生產商,或總生產量占全部國內相似產品生產量的大部分的生產商﹛但是,如果國內生產商与出口商或進口商有關聯,或其本身就是傾銷商品的進口商,國內產品則可指其他的生產商﹛

﹛﹛①國內產業的標准

﹛﹛其一,中國所有生產与進口產品相似的生產者可以构成國內產業﹛這一標准是從生產者的數量出發的,即所有中國生產与進口產品相似的生產者均同意或支持反傾銷調查﹛

﹛﹛其二,總產量占全國相似產品全部總生產量的大部分的生產者﹛這一標准是從國內生產者的產量所占全國總產量的份額來

﹛﹛衡量是否构成國內產業﹛所謂大部分應當指,產量要達到或超過全國總產量的50%﹛

﹛﹛②應予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的國內生產者

﹛﹛在判斷國內產業的构成時,那些与出口經營者或者進口經營者有關聯的,或者本身就是傾銷產品的進口經營者的生產者可以被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

﹛﹛③地區產業

﹛﹛根据WTO(反傾銷守則)第4條的規定,在例外情況下,一成員國的地域范圍就生產而言,可以分成兩個或多個競爭市場,每一市場內的生產者可以被視為一個獨立的產業,构成地區產業或獨立市場的條件是:

﹛﹛其一,如國內某一區域內的相似產品的生產商在該區域內銷售其全部或几乎全部的相似產品;

﹛﹛其二,而且該區域內的需求未在很大程度上由其它區域的供應商予以供給﹛

﹛﹛中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沒有關于地區產業或獨立市場的規定﹛

﹛﹛(3)何謂相似產品

﹛﹛相似產品(like produets)是指与被控傾銷的產品同樣的產品(identical Products),即在所有方面都与該產品相似,如無此种產品,則指与被控傾銷產品的特征十分相似的產品,即雖然在所有方面与被控傾銷產品不盡相同,但具有与該產品非常類似的特性的其他產品﹛

﹛﹛申請反傾銷調查的重要一點是确定相似產品的概念和范圍﹛這一概念和范圍的确定,直接關系到國內產業及被調查公司范圍的确定﹛

﹛﹛通常划分和判斷相似產品,要看以下內容,如產品的一般物理特征﹛最終買主的期望﹛產品流動的貿易渠道﹛廣告和陳列的 方式及產品的最終用途等﹛

﹛﹛(4)申訴書應包括的內容

﹛﹛①申述材料

﹛﹛其一,申訴人應委托代理人提出反傾銷申訴﹛所委托的代理人必須在中國合法登記注冊,而且對反傾銷業務較為熟悉,對國家的經濟貿易政策較為了解﹛代理人一般應為中國注冊律師﹛

﹛﹛其二,在中國國內相似產品的產量或產值中,申訴人應占相當的部分﹛應提供有關數据資料和統計資料,說明申訴人所占的份額﹛

﹛﹛其三,所有的申訴文件,包括申訴書和附件,均應以中文作出﹛

﹛﹛其四,提出申訴的文件均應以書面印刷体的形式作出,要求至少一式五份﹛

﹛﹛其五,將申訴書郵寄或直接送達受理部門,即外經貿部條法司和國家經貿委反傾銷﹛反補貼辦公室﹛

﹛﹛②利害關系方的情況

﹛﹛其一,申訴人及申訴人所代表的我國國內生產厂商的名稱﹛地址﹛郵編﹛電話﹛傳真及聯系人,每個生產厂商在申訴前3年每年相似產品的產量与產值﹛所占中國國內銷售市場的份額﹛

﹛﹛其二,申訴人代理人的名稱﹛地址﹛郵編﹛電話﹛傳真及聯系人申訴人或其代表的國內相似產品生產厂商對代理人的授權証書﹛

﹛﹛其三,被控傾銷產品的生產厂商﹛出口商的名稱﹛地址﹛郵編﹛電話及傳真﹛被控傾銷產品所屬國家的名稱,或出口國或原產地國的名稱,每一個已知的出口商或外國生產者的身份以及已知的進口該產品者的名單﹛

﹛﹛③被控傾銷產品的進口數量﹛价格情況

﹛﹛其一,被控傾銷產品的名稱﹛种類﹛規格及對產品的具体描述和陳述,在中國關稅稅則中的序號﹛原產地和出口國﹛

﹛﹛其二,被控傾銷進口產品在提出申訴前3年內向中國出口的數量及金額﹛

﹛﹛其三,對被控傾銷產品在過去一年中實際支付或應予支付的進口价格﹛

﹛﹛其四,被控傾銷產品在各貿易環節發生的各項費用及金額情況﹛

﹛﹛其五,被控傾銷產品在出口國或原產地國正常貿易渠道中用于消費的价格或生產成本﹛如無前述數据,則提供該產品到第三國的价格﹛

﹛﹛其六,估算的被控傾銷產品的傾銷幅度﹛

﹛﹛④國內產業受損害的情況和証据

﹛﹛其一,被控傾銷進口產品的絕對數量或相對于國內相似產品的生產或消費的數量的增長情況﹛

﹛﹛其二,被控傾銷進口產品的价格對國內相似產品价格的影響情況﹛

﹛﹛其三,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相似產品產業的衝擊程度﹛

﹛﹛⑤國內產業受損害的類型

﹛﹛其一,實質損害﹛确定是否存在實質損害時,應綜合考慮前述各經濟因素﹛

﹛﹛其二,實質損害之威脅﹛确定是否存在實質損害之威脅,應依据事實,而不應僅僅依据宣稱﹛猜測或遙遠的可能性﹛傾銷將引起損害的情況必須是明顯可預測的,而且是迫在眉睫的﹛

﹛﹛其三,實質阻礙了國內相似產業的建立﹛

﹛﹛⑥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必須証明,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應提供証据表明傾銷進口產品和國內產業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5)受理反傾銷申訴和負責調查的部門

﹛﹛①立案

﹛﹛其一,申請立案﹛外經貿部經商國家經貿委后,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審查的目的是,審查申請書中所提高的証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确定是否有足夠的証据証明立案調查是正當的﹛

﹛﹛其二,自主立案﹛根据﹛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14條的規定,如果外經貿部有充足的証据認為存在傾銷和損害以及二者間有因果關系的,經商國家經貿委后,可以自行立案調查﹛

﹛﹛但是,根据西方國家反傾銷的實踐,政府自行發起調查的情況是罕見的﹛

﹛﹛②傾銷幅度和損害的調查分工

﹛﹛根据﹛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決定立案調查后,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會同海關總署對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調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調查﹛

﹛﹛③反傾銷措施

﹛﹛其一,臨時反傾銷措施:根据﹛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初步裁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包括征收臨時反傾銷稅或邀請提供或現金保証金者其它形式的擔保﹛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出建議,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要求提供現金保証金或者其他形式擔保,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決定﹛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決定有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予以公告,由海關執行﹛

﹛﹛其二,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期限:﹛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24條規定臨時反傾銷稅的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起為4個月;遇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長至9個月﹛

﹛﹛其三,最終反傾銷稅:根据﹛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最終裁定傾銷存在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經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后,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征收反傾銷稅,并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予以公告﹛征收反傾銷稅,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出建議,會簽國家經貿委后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

﹛﹛其四,執行部門:根据﹛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和征收最終反傾銷稅由海關執行﹛

﹛﹛其五,反傾銷稅的納稅人:根据﹛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反傾銷稅的納稅人為傾銷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根据﹛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反傾銷稅稅額不得超過最終裁定的傾銷幅度﹛根据﹛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确定的反傾銷稅低于臨時反傾銷稅的,多征的部分應當予以退還;确定的反傾銷稅高于臨時反傾銷稅的,少征的部分不予補征﹛

﹛﹛(6)征收反傾銷稅和价格承諾的期限

﹛﹛中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33條規定,征收反傾銷稅和价格承諾的期限為5年﹛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守則﹛第十一條規定,最終反傾銷稅應從征稅起不超過5年內結束﹛這一期限規定,被稱之為﹛日落條款﹛(Sunset Ciause)﹛

﹛﹛(7)复審

﹛﹛根据中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33條的規定,在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內,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經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后,可以自行或者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對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進行复審,并自复審開始之日起12個月內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對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作出修改﹛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議,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作出复審決定,并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予以公告﹛

﹛﹛(8)退稅

﹛﹛根据中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34條的規定,傾銷產品的進口經營者有証据証明已經繳納的反傾銷稅稅額超過傾銷幅度的,可以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出退稅申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海關總署進行審查并核實后,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出退稅建議,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由海關執行﹛

﹛﹛退稅的決定應當自收到退稅申請之日起18個月內作出﹛

﹛﹛(9)反規避措施

﹛﹛根据中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35條的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采取适當措施,防止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但沒有對有關問題作出具体規定﹛

﹛﹛在美國﹛歐盟等國的法律中,規避反傾銷稅命令的行為一般有以下几种:

﹛﹛①在進口國或在第三國加工﹛組裝被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這一標准主要要看增值的幅度﹛

﹛﹛②對被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只進行輕微的加工或改造,繼續向原進口國出口﹛

﹛﹛③在原被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的基礎上發展所謂﹛后期產品﹛,繼續向原進口國出口﹛

﹛﹛④由出口商直接或間接替進口商承擔反傾銷稅﹛

﹛﹛⑤被征收較高反傾銷稅的產品的公司通過被征收較低的反傾銷稅的公司向原進口國出口﹛

*上篇文章: WTO關稅配額管理的主要方法
*下篇文章: WTO涉及國際貿易的IPPC植物檢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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