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國待遇,是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中常用的一項制度,又稱"無歧視 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締約國雙方在通商﹛航海﹛關稅﹛公民法律地位等 方面相互給予的不低于現時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优惠﹛特權或豁免待 遇﹛條約中規定這种待遇的條文稱"最惠國條款"﹛ ﹛最惠國待遇可分為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兩种﹛前者 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一切优惠,應無條件地﹛無補償 地﹛自動地适用于締約國的另一方﹛后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 第三國的优惠,締約國的另一方必須提供同樣的補償,才能享受﹛
﹛最惠國待遇范圍廣泛,其中主要的是進出口商品的關稅待遇﹛在貿易 協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有關進口﹛出口或者過境商品的關稅和其 他捐稅;
﹛2﹛在商品進口﹛出口﹛過境﹛存倉和換船方面的有關海關規定 ﹛手續和費用;
﹛3﹛進出口許可証的發給﹛在通商航海條約中,最惠國待 遇條款适用的范圍還要大些,把締約國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貨物駛入﹛駛出 和停泊時的各种稅收﹛費用和手續等也包括在內﹛
﹛在特殊條件下,最惠國 待遇源于自由貿易原則,即各國在世界市場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視的貿 易机會﹛是用來作為對付重商主義保護關稅政策的一种手段﹛到自由資本 主義時期,為各資本主義國家普遍采用﹛后來帝國主義國家往往利用他們 簽訂的最惠國條款,在殖民地﹛附屬國中享受各种特殊优惠,而后者則由于所處的從屬地位,實際上難以享受到相應的优惠﹛二次大戰后,許多發 展中國家為了改變這种不合理狀況,要求發達國家對所有發展中國家的出 口商品實行單方面的﹛普遍的關稅減免,即實行關稅普遍优惠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