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已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1年第9次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日前予以公布﹛﹛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 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為了完善出口商品配額管理制度,建立公平競爭机制,保障國家的整体利益和出口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對外貿易的正常秩序,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對于實行配額管理的出口商品,可以實行招標﹛出口企業通過自主投標競价,有償取得和使用國家确定的出口商品配額﹛
﹛﹛ 第三條﹛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統一管理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工作,負責确定并公布招標商品种類及招標商品的配額總量﹛
﹛﹛ 第四條﹛出口商品配額招標遵循﹛效益﹛公正﹛公開﹛公平競爭﹛的原則﹛
﹛﹛ 第五條﹛本辦法适用于對全球市場以各种貿易方式出口的招標商品,包括通過一般貿易﹛進料加工﹛來料加工﹛易貨貿易﹛邊境貿易﹛補償貿易等貿易方式出口以及通過承包工程和勞務輸出帶出的招標商品﹛但國務院另有規定者除外﹛
﹛﹛ 第六條﹛确定招標商品的原則是:
﹛﹛ (一)﹛屬不可再生的大宗資源性商品;
﹛﹛ (二)屬在國際市場上占主導地位且价格變化對出口量影響較小的商品;
﹛﹛ (三)屬供大于求,經營相對分散,易于發生低价競銷,招致國外反傾銷訴訟的商品;
﹛﹛ (四)屬我國与設限國家簽訂的多﹛雙邊協議中規定需要實行出口配額管理的商品﹛
﹛﹛ 第二章﹛招標管理机构
﹛﹛ 第七條﹛外經貿部通過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委員會(以下簡稱招標委員會)負責對招標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招標委員會對外經貿部負責﹛招標委員會由外經貿部領導及有關司局的人員組成﹛﹛
﹛﹛ 第八條﹛招標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 (一)根据不同商品的情況确定具体商品招標次數﹛每次招標的配額數量﹛招標方式以及各招標方式占招標總量的比例;
﹛﹛ (二)審定具体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方案,主持開標及評標工作,并審定配額招標的中標結果;
﹛﹛ (三)發布配額招標的各類通知﹛公告﹛決定等;
﹛﹛ (四)受理招標辦公室上報的企業上交配額以及配額轉受讓備案;
﹛﹛ (五)審查中標保証金和中標金的收取及配額使用情況;
﹛﹛ (六)根据投標資格標准核定投標企業名單﹛
﹛﹛ 外經貿部主管業務司負責招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 第九條﹛招標委員會根据招標商品种類在有關進出口商會設立相應的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公室)﹛
﹛﹛ 招標辦公室負責招標的具体實施工作﹛招標辦公室由有關進出口商會﹛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和相關行業協調部門的代表組成,對招標委員會負責﹛
﹛﹛ 有關進出口商會負責招標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 第十條﹛招標辦公室的職責是:參考行業意見擬訂具体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方案;按照投標資格標准复審投標企業名單;參与開標及評標工作;核查企業交納中標保証金﹛中標金等情況;接受企業上交的配額,受理﹛批准企業配額轉受讓申請;跟蹤﹛了解企業的配額﹛許可証使用情況和招標商品出口及市場變化情況等,并將以上情況及時向招標委員會報告﹛按統一格式印制并按規定出具有關中標証明文件,以及辦理招標委員會交辦的有關招標的其它事務﹛
﹛﹛ 第三章﹛投標資格
﹛﹛ 第十一條﹛投標資格
﹛﹛ 出口商品配額招標采取公開招標﹛協議招標等方式﹛對于不同的商品可采取不同的招標方式﹛
﹛﹛ 凡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加入有關進出口商會(外商投資企業加入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相關商品的出口額或出口供貨額達到一定規模的各類出口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在相應的招標辦公室登記并符合招標條件,可參加投標﹛有關不同商品的公開招標﹛協議招標投標資格,由外經貿部根据不同商品依据本辦法另行确定﹛
﹛﹛ 第十二條﹛投標資格審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划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按招標委員會的要求對本地區投標企業資格進行初審并提供有關材料﹛招標辦公室須在規定時間內對投標企業資格進行复審,并將复審結果及有關材料報招標委員會審定﹛
﹛﹛ 第十三條﹛投標企業的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數為基准﹛
﹛﹛ 第四章﹛評標規則及程序
﹛﹛ 第十四條﹛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工作由招標委員會主持﹛
﹛﹛ 第十五條﹛電子標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即作為廢標處理:
﹛﹛ (一)在開標前企業自動向招標辦公室申請廢標的標書;
﹛﹛ (二)超過規定的截標時間送達的標書;
﹛﹛ (三)同一企業在規定的時點前成功送達兩份(含兩份)以上的標書,不論內容相同与否;
﹛﹛ (四)其他根据本辦法應被确認為廢標的情況﹛
﹛﹛ 第十六條﹛公開招標時,投標企業自主決定投標价格﹛招標委員會可視具体情況事先确定并公布最低投標价格﹛
﹛﹛ 企業投標价格過高,明顯背离价格規律的,標書作為廢標處理﹛
﹛﹛ 對于協議招標的最低投標价格,招標委員會可參考具体商品出口的平均利潤﹛出口商品市場情況﹛往年配額中標价格及其它因素來确定﹛
﹛﹛ 第十七條﹛為了防止中標配額過分集中或分散,招標委員會根据具体商品情況設定最高投標數量和最低投標數量﹛高于最高投標量或低于最低投標量的標書視為廢標﹛
﹛﹛ 第十八條﹛企業須在規定的時點前以電子標書的方式投標,投標時以電子數据為准﹛對于同一商品的同一种招標方式只能投標一次﹛企業無法在規定的時點前發出電子標書,視為自動放棄投標資格﹛
﹛﹛ 第十九條﹛中標企業的确定
﹛﹛ 公開招標:將所有合格投標企業的投標价格由高到低進行排列,按照排序先后累計投標企業的投標數量,當累計投標數量与招標總量相等時,計入累計投標總量(即招標總量)的企業,即為中標企業﹛
﹛﹛ 如果在最低中標价位的企業投標數量之和超過剩余配額數量時,此价位的企業全部中標﹛
﹛﹛ 協議招標:投標价格不低于招標委員會規定的最低投標价格水平的企業均為中標企業﹛
﹛﹛ 第二十條﹛中標价格和中標數量的确定
﹛﹛ (一)公開招標企業的中標价格為其投標价格﹛協議招標的中標价格由招標委員會根据不同商品的具体情況另行确定﹛
﹛﹛ (二)中標數量的确定
﹛﹛ 1﹛在公開招標中,中標企業的中標數量為其投標數量﹛如果在最低中標价位的企業投標數量之和超過剩余配額數量時,在此价位上的企業按其投標數量比例分配剩余配額﹛企業中標數量低于最低投標數量的,按未中標處理;
﹛﹛ 2﹛協議招標中標數量:
﹛﹛ (1)﹛企業中標數量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該企業投標金額(投標配額价格﹛投標數量)
﹛﹛ 企業中標數量=招標總量﹛───────────────────────
﹛﹛﹛﹛﹛﹛﹛﹛各中標企業投標金額(投標配額价格﹛投標數量)總和
﹛﹛ 或(2)企業的最高中標數量為其投標數量﹛
﹛﹛ 外商投資企業全年的中標總量以外經貿部核定的出口規模為限﹛
﹛﹛ 第二十一條﹛招標委員會在指定新聞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
﹛﹛ 第二十二條﹛招標辦公室應在評標結束后規定的時間內公布初步中標結果﹛投標企業如有疑問,可于公布初步中標結果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招標辦公室提出﹛招標辦公室須在公布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初步中標結果報招標委員會審定﹛
﹛﹛ 第二十三條﹛招標委員會審定中標結果后,須及時通知招標辦公室,并公布中標企業名單﹛
﹛﹛ 第五章﹛中標金
﹛﹛ 第二十四條﹛中標金的交納
﹛﹛ 根据評標規則确定的中標企業須按照規定交納中標保証金和中標金﹛招標收入納入中央外貿發展基金﹛
﹛﹛ 招標委員會在指定銀行開立專用帳戶,用于收取中標保証金和中標金﹛具体事務可委托有關進出口商會辦理﹛
﹛﹛ 招標辦公室須在中標保証金收取截止日后五個工作日內向招標委員會報告收取情況﹛
﹛﹛ 第二十五條﹛中標企業須按下列規定交納中標保証金和中標金,且不得由其他企業代交:
﹛﹛ (一)中標企業須在規定時間內以支票﹛匯票﹛匯款等形式將中標保証金匯到指定銀行帳戶﹛中標保証金的具体比例由招標委員會根据具体商品的情況另行确定﹛無論中標配額使用情況如何,中標保証金不予退還﹛
﹛﹛ (二)在每次申領出口許可証前,中標企業應按領証配額數量到指定銀行帳戶交納相應配額的中標金余額﹛
﹛﹛ 第二十六條﹛在收到企業交納的中標金后,招標辦公室向企業發出有關申領配額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証的証明文件﹛
﹛﹛ 第六章﹛配額上交﹛轉讓﹛受讓及收回
﹛﹛ 第二十七條﹛中標企業無法使用中標配額或配額使用不完時,應按規定程序將其上交或轉讓﹛
﹛﹛ 第二十八條﹛出口商品招標配額上交的時間由招標委員會根据不同的商品具体确定﹛
﹛﹛ 第二十九條﹛中標企業對于出口商品招標配額的轉讓,須按招標委員會規定的比例向指定銀行帳戶交納中標金后方可提出申請﹛轉受讓企業必須將雙方同意進行配額轉受讓的申請報招標辦公室審批﹛受讓企業必須具有投標資格﹛對不同商品的中標配額轉受讓的鼓勵或限制辦法,由招標委員會另行确定﹛
﹛﹛ 第三十條﹛對于逾期未交納全部中標金的中標配額,招標委員會可視為無法使用予以收回,且不退還已繳納的中標保証金﹛收回配額的具体日期由招標委員會另行規定,收回配額的一定比例作為浪費配額計入浪費率﹛
﹛﹛ 第三十一條﹛對于收回的﹛上交的配額以及其他剩余配額,招標委員會可以根据其數量大小決定實行再次招標,或采取經外經貿部批准的其他方式進行處置﹛
﹛﹛ 第七章﹛出口許可証
﹛﹛ 第三十二條﹛中標配額當年有效﹛企業獲得配額后應在配額有效期內到指定的發証机构申領出口許可証﹛
﹛﹛ 配額招標的中標企業名單及其中標數量,由外經貿部核准并轉發各有關許可証發証机构及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
﹛﹛ 第三十三條﹛各有關許可証發証机构依据﹛出口許可証管理規定﹛和由有關招標辦公室出具的中標証明文件核發出口許可証﹛
﹛﹛ 第八章﹛罰﹛則
﹛﹛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扰亂招標工作的個人﹛團体或企業,外經貿部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罰;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 第三十五條﹛任何企業或個人都有權利檢舉﹛投訴配額招標過程中發生的違反本辦法的作弊行為﹛對于上述行為,一經查實,外經貿部有權否決該次招標結果﹛
﹛﹛ 第三十六條﹛對于違反本辦法的招標委員會和招標辦公室的成員,外經貿部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直至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 第三十七條﹛對串標﹛虛報投標資格條件及以其它手段扰亂配額招標工作的企業,招標委員會將收回其中標配額,并取消其一至三年的該商品配額投標資格﹛
﹛﹛ 第三十八條﹛對已中標而不按規定交納中標保証金的企業,招標委員會將收回其中標配額,并取消其一至兩年有關商品的投標資格﹛
﹛﹛ 第三十九條﹛對于企業未按規定上交﹛轉讓,又未在配額有效期截止日前領取的配額,以及雖領取但實際未使用的配額,視為被浪費的配額﹛對浪費中標配額超過一定比例的企業,按浪費情節的輕重予以取消其一至三年該項出口商品配額投標資格的處罰﹛具体由招標委員會視不同商品的具体情況确定﹛
﹛﹛ 第四十條﹛對于有本章以上各條所列情形的違規企業,如果其行為构成故意破坏招標工作且情節嚴重,招標委員會可取消其單項直至所有招標商品的永久投標資格,并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 第四十一條﹛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按規定交納中標金(包括中標保証金)的,中標企業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及時提供有關机构出具的証明,經招標委員會核准,可免除其部分或者全部責任﹛
﹛﹛ 第四十二條﹛如因國際市場等原因出現某商品中標配額領証率普遍較低的情況,經招標委員會核准,可免除相關中標企業的部分乃至全部責任﹛
﹛﹛ 第九章﹛附﹛則
﹛﹛ 第四十三條﹛外經貿部﹛招標委員會﹛招標辦公室及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因出口配額招標工作本身而發生的開支,按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原則,每年由外經貿部審核匯總編報預算,由財政部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核撥,年終清算﹛
﹛﹛ 第四十四條﹛未經外經貿部或招標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均不得發布与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有關的規定﹛公告或通知等﹛
﹛﹛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原﹛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及﹛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實施細則﹛(〔1998〕外經貿管發第97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