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邊民互市貿易方面﹛1﹛邊境地區邊民可以在邊境線20公里以內﹛經政府批准的開 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進行不超過規定金額或數量的商品交換活動,即開展邊民互市貿易﹛
﹛2﹛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下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二)關于邊境小額貿易方面
﹛3﹛經國家批准的沿陸地邊境對外開放市﹛縣旗,經批准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邊境口岸,可以与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企業或其他貿易机构之間進行貿易活動﹛
﹛4﹛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通過指定口岸進口原產于毗鄰國家的商品(除煙﹛酒﹛化妝品以及國家規定必須照章征稅的其它商品外),1996年至1998年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5﹛開展邊境小額貿易原則上不受貿易方式和經營分工限制﹛重要開放口岸可有1家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通過指定邊境口岸,經營向陸地邊境毗鄰國家出口邊境地區自產的國家指定公司聯合統一經營的商品,以及進口國家實行指定公司經營的進口商品﹛
6﹛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出口除實行全國統一招標﹛統一聯合經營的商品和軍民通用化學品及易制毒化學品外的商品,可免領配額和許可証,在外經貿部切塊下達的指標內,海關憑企業出口合同和邊境省(區)外經貿管理部門下達的文件驗放﹛
﹛7﹛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進口國家實行配額管理的商品,享受國家計委﹛經貿委專項給各邊境地區下達的邊境小額貿易進口配額,海關憑邊境省(區)發放的配額証明和許可証放行﹛
﹛8﹛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經營實行特定管理和登記管理的進口商品,國家有關部門也要适當簡化手續,具体辦法由國家有關部委制定﹛
(三)關于經濟技術合作方面
﹛9﹛邊境地區經外經貿部批准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簡稱邊境地區外經企業),与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經濟合作進口的商品,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換回物資的進口商品,不受經營分工的限制,減半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10﹛邊境地區外經企業与毗鄰國家勞務合作及工程承包項下帶出的設備材料和勞務人員自用的生活用品,在合理范圍內,不受出口配額和經營分工的限制,并免領許可証﹛
﹛11﹛邊境地區外經企業与邊境地區毗鄰國家經濟技術合作項下進口的商品,不受進出口分工的限制,海關憑外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