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在外留學人員回國工作1992年10月海關總署﹛國家計委﹛國務院經貿辦公室﹛財政部﹛交通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聯合發布了﹛關于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凡在國外正規大學(學院)注冊學習畢(結)業和進修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留學人員,在其免稅限量和從境外帶進的外匯額度內,可用現匯購買免稅國產小汽車一輛﹛
1.上述人員辦理購買國產汽車免稅手續,須由本人事先确認需購買汽車的牌名型號及購車地點,再到所在地(下稱備案地)海關提出申請,填寫﹛自用物品申請表﹛(下稱﹛申請表﹛),一式四份,并本人簽字后,交海關注冊備案,同時向海關交驗下列証件及証明文件(正本):
① 本人有效護照;
② 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人員証明﹛;
③ 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留証明;
④ 聘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証明;
⑤ 進境時經海關簽章的有效申報單証;
⑥ 備案地海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証明文件﹛
﹛經海關簽章的進境申報單証具有相應的免稅限量和本人從境外帶進的外匯(含現金和支票)額度,其有效期為六個月﹛
經海關批准購車的申請人應持裝有海關簽發的﹛准購單﹛第三﹛四聯和﹛申請表﹛第四聯的關封,直接到汽車生產厂家(或到生產厂家設在備案海關所在地的銷售門市部)購車﹛購車申請人應主動將海關關封交付生產厂家銷售部門報當地海關拆驗﹛并在辦理購買手續之后,索回海關簽發的﹛准購單﹛并﹛申請表﹛第四聯妥善收存﹛
經海關批准購買免稅國產汽車的上述人員,每年第一季度應主動將其車輛報備案地海關進行年審,年審時車輛所有人須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証件,經海關簽注的﹛准購單﹛并﹛申請表﹛第四聯及海關要求的其它單証文件和在海關注冊備案的車輛﹛每次簽注的年審記錄應有車輛所有人和海關經辦人員親筆簽字﹛
上述人員購買的免稅國產汽車,視同免稅進口車輛,海關監管年限為六年﹛從提貨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過戶轉讓,如果在海關監管年限內過戶轉讓,車輛所有人須事先報請備案地海關批准并補稅,經海關批准過戶轉讓的車輛,交通部門憑海關出具的証明辦理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証的過戶轉讓手續,并由新車主補交車輛購置附加費﹛已滿六年的免稅車輛,車輛所有人就到備案地海關辦理解除海關管理手續﹛在海關監管年限內,免稅車輛無故不按時報海關年審,未經批准私自轉讓或非法倒賣免稅汽車
者,海關按﹛海關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