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及﹛海關對進出口郵遞物品監管辦法﹛ 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門的個人郵遞物品,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以內,并且 每次价值不超過人民幣一百元,每個家庭全年寄進或寄出各不超過人民幣三百元的,由海 關按章征稅或免稅放行,但寄進郵包每次稅額不足十元的,予以免稅放行,超過的僅征超 過部分﹛物品的价值,寄進的由海關參照到岸价格核定,寄出的按內地市場零售价格核定﹛ ﹛個人郵寄物品限量表﹛所列的物品,應當受表列規定的數量或价值的限制﹛ 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門的郵包,必須具備報稅單一份(進口小包可粘貼綠色驗關簽條), 以供海關查核留存﹛寄件人在報稅單(或綠色驗關簽條)上,應當如實填報內裝物品的品 种﹛數量﹛价值﹛
﹛﹛第三條 寄自香港﹛澳門的個人郵遞物品,由設有海關的郵局交海關查驗;并按章征 稅或免稅放行﹛ 寄往香港﹛澳門的個人郵遞物品,在設有海關的郵局投寄的,由寄件人直接交駐郵局 的海關查驗;在沒有設海關的郵局投寄的,由郵局交海關查驗﹛
﹛﹛第四條 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物品,除經海關特准的以外,不准寄進或 寄出﹛對禁止寄進或寄出的物品,可以退給寄件人;但是對政治﹛經濟﹛文化﹛道德﹛衛 生有害而被扣留的物品不予退還﹛
﹛﹛第五條 寄進物品經寄件人申明放棄的,由郵局送交海關處理﹛超過郵局規定的保管 期限還未交稅領取的物品,由郵局退回寄件人;無法退回的,按放棄物品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本辦法沒有規定的事項,按﹛海關對進出口郵遞物品監管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