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价格為基礎的到岸价格作為完稅价格﹛其成交价格經海關審查未能确定的,應以該貨物的同一出口國或地區購進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价格為基礎;再未能确定的,應以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在國內市場的批發价格,減去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其他稅收以及進口后的運輸﹛倉儲﹛營業費用及利潤作為完稅价格﹛
﹛﹛
﹛﹛2 ﹛對一些特殊進口貨物,如運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運輸工具或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复運出境的,應以海關審定的修理費和料件費作為完稅价格;對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規定期限內复運進境的,應以加工后的貨物進境時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貨物或者相同﹛類似的貨物在進境時的到岸价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价格;對于租賃,包括租借方式進口的貨物,以海關審定的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价格﹛
﹛ 3 ﹛出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稅后作為完稅价格﹛總之,海關估价确定的完稅价格除可以憑以計算稅款外,還可作為對外貿易統計的依据,作為以价格為准的配額制或許可証制的計算依据以及征收進口環節的其他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