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郵遞物品,是指包裹﹛小包郵件﹛貨樣和印刷品﹛
第三條 進出口的郵遞物品,必須經過海關查驗并且按章征稅或免稅后,郵局才可以 投寄﹛
第四條 郵遞進出口的貨物,應當由收﹛發貨單位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設有海關的 郵局向海關申報,并且按照海關的規定辦理進出口手續﹛
第五條 郵遞進出口的貨樣﹛廣告品,以及我國政府机關﹛人民團体﹛國營企業等与 國外相互贈送的禮品,分別按照﹛海關對進出口貨樣﹛廣告品的監管征免稅辦法﹛和﹛海 關對進出口禮品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 進出口的個人郵遞物品,應當由設有海關的郵局負責交海關查驗﹛但是從設 有海關地方寄出的個人郵遞物品,可以由寄件人向駐郵局的海關申報交驗,辦理出口手續﹛
第七條 進出口個人郵遞物品應征的關稅和其他法定由海關征收的稅費,由郵局憑海 關簽發的稅款繳納証代收﹛
第八條 進出口的個人郵遞物品,以親友之間相互饋贈自用的為限﹛
第九條 進出口的個人郵遞物品,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以內,并且每次价值不超過 人民幣二百元,每個家庭全年寄進或寄出各不超過人民幣一千元的,由海關按章征稅或免 稅放行﹛但進口郵包每次稅額不足五十元的,予以免稅放行,超過的僅征超過部分﹛物品 的价值,寄進的由海關參照到岸价格核定,寄出的為國內市場零售价格﹛﹛個人郵寄物品 限量表﹛所列的物品,應當受表列規定的數量或价值的限制﹛
第十條 進出口郵包,必須具備報稅單一份(進口小包可粘貼綠色驗關簽條),以供 海關查核留存﹛寄件人在報稅單(或綠色驗關簽條)上,應當如實填報內裝物品的品种﹛ 數量﹛价值﹛
第十一條 凡不符合本辦法第八﹛九﹛十條規定的物品,除經海關特准的以外,出口 的不准寄出;進口的應當由收件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從接到海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 寄國外,過期不退,由郵局送交海關變賣,所得价款歸入國庫﹛
第十二條 寄自或者寄往香港﹛澳門的個人郵遞物品,按照﹛海關對寄自或者寄往香 港﹛澳門的個人郵遞物品監管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外國駐我國的使領館郵遞進出口的公用物品,各國派駐我國的外交官﹛領 事官郵遞進出口的自用物品,按照有關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進出口郵遞物品中,如果有按照國家規定須經審查﹛鑒定﹛檢疫或者商品 檢驗的物品,由海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禁止進出口的個人郵遞物品應當由海關扣留﹛從扣留之日起三個月內,進 口的由收件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退寄國外,出口的由寄件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領回;過期 不退或者不領,海關即予沒收﹛對政治﹛經濟﹛文化﹛道德﹛衛生有害而被扣留的物品都 不發還﹛ 禁止進口的個人郵遞物品,除經海關特准的以外,不准過境,分別由郵局退回國外或 者由海關沒收﹛
第十六條 進口郵遞物品,如果收件人申請退回原地或者改寄其他外國地方的時候, 須經海關查驗﹛放行﹛如果內中有禁止進口物品,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放棄的進口郵遞物品,由郵局送交海關變賣,所得价款歸入國庫﹛
第十八條 進口郵遞物品,如果超過郵局規定的保管期限還未經收件人完稅領取,由 郵局退回寄件人;無法退回的,由郵局送交海關變賣,所得价款歸入國庫﹛
第十九條 郵寄進口分离運輸行李,寄件人應在郵包上標明﹛分离運輸行李﹛字樣﹛ 郵包寄達后,收件人應及時把﹛旅客入境行李物品申報單﹛帶交或寄交郵包寄達地海關, 由海關按﹛對進出國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進出口郵遞物品,如果收﹛寄件人用冒名頂替﹛分散寄遞和其他方式逃避 海關監管,以及有逃匯﹛套匯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暫行海關法的規定按走私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