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業登記備案 ﹛(一)各類新老項目向海關申請設備減免稅之前(包括增資項目),必須向海關申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企業應向海關提供以下單証:
﹛﹛1. 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确認書﹛及進口設備清單(僅限鼓勵項目)(正本);
﹛﹛2. 外經貿部門的批准項目設立文件及進口設備清單(正本);
﹛﹛3. 外經貿主管部門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証書;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5. 企業的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免交合同);
﹛﹛6. ﹛減免稅項目登記備案申請表﹛;
﹛﹛7. 驗資報告;
﹛﹛8. 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單証﹛
﹛(二)限制乙類企業除由外經貿部門出具的鼓勵項目确認書外,尚須提供由國家极相關產業部門出具的項目确認意見﹛
﹛(三)外商投資自有資金備案按照﹛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9﹛791號)精神,只有五類企業(即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企業)使用四類資金(即企業儲備基金﹛發展基金﹛折舊和稅后利潤)在原批准的生產經營范圍內進口維修或改造的自用設備及其配件等,方能備案﹛備案時企業需提供以下單証:
﹛1. 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企業須提供由原頒發項目确認書部門出具的﹛外商投資企業進
口更新設備﹛技術及備件証明﹛(1998年1月1日以前批准設立的由原審批部門出具)(正本);
﹛2. 產品出口型企業和先進技術型企業,應提供由頒布此二類企業确認書的部門出具
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更新設備﹛技術及備件証明﹛(正本);
﹛3. 進口設備清單(正本);
﹛4. 企業的審計報表及財務報表,确認資金來源是否為自由資金;
﹛5. 企業填寫的﹛減免稅項目備案申請表﹛﹛
﹛(四)已登記備案的減免稅單位,原備案內容因故發生變更時,應主動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變更手續﹛變更手續同備案﹛
二﹛減免稅設備海關審批
﹛(一)對1996年4月1日以前設立的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按海關總署署監﹛1992﹛1099號文件規定執行,對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間的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減免依据按照總署﹛1997﹛1062號文規定執行﹛自1998年1月日起新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1998年1月1日起确認的增資項目),嚴格按照署稅﹛1997﹛1062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外商投資企業在備案后的免稅額度內進口設備﹛物品,在向海關辦理減免稅申請時,需提供以下單証:
﹛﹛1. 外經貿部門的批准進口設備清單(正本);
﹛﹛a. 1995年10月1日之前的企業由常熟市外經委審核的設備清單
﹛﹛b. 1995年10月1日-96年3月31日期間所有企業均應有常熟市﹛蘇州市﹛江蘇省三級外經貿部門出具的自用設備﹛物料審核清單
﹛﹛c. 1996年4月1日-97年12月31日期間的企業應提供有常熟市外經委審核的設備清單
﹛﹛d. 1998年1月1日以后的凡屬鼓勵項目均應有原審批該項目的外經貿部﹛委審核的設備清單﹛
﹛﹛2. 設備﹛物品的進口合同﹛發票;
﹛﹛3. 設備﹛物品屬許可証管理范圍的,須提供進口貨物許可証;("四胞"企業進口本企
業自用的生產﹛辦公用設備﹛物品,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証;外商獨資企業進口本企業自用的設備﹛物品,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証﹛)
﹛﹛4. 企業填制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
﹛﹛5. 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單証(如裝箱單﹛說明書﹛圖片﹛說明性材料)﹛
﹛(三)如企業确實需要進口舊設備的,該舊設備又列入了(1998)外經貿机電發第555號文之附件(國家重點舊机電產品目錄)中,或屬于許可証配額管理商品范圍的舊机電產品,一律要提供由外經貿机電產品進出口司簽發的﹛机電產品進口登記表﹛﹛
﹛(四)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參照﹛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商品目錄﹛﹛
﹛(五)企業利用自由資金進口維修或改造的自用設備及其配件等,審核單証同第六條,參照﹛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商品目錄﹛﹛
三﹛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常駐人員自用物品審批 外商自用物品進口實行首辦予以免稅制度,再次辦理予以征稅﹛辦理時企業提供以下單証:
﹛1. 外方常住人員的護照﹛居留証﹛就業証(驗憑正本后,留存复印件);
﹛2. 申請人填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一式四聯,并加蓋机构
公章;
﹛3. 單位聘書;
﹛4. 自用物品的裝箱清單;
﹛5. 海關認為需要的其他單証﹛
四﹛減免稅設備抵押貸款海關審批
﹛(一)企業申請將尚處于海關監管年限內的海關監管貨物向銀行抵押貸款時應得到海關的許可﹛抵押貨物僅限于向正規的金融机构貸款,不得用作企業﹛單位之間的抵償債務﹛
對實行配額許可証管理的商品(如汽車等)不可用于抵押﹛
海關下厂驗核企業生產經營情況,核實用于抵押的設備是否安放在厂區內以及是否入固定資產帳﹛企業資信情況良好,能遵守海關規定,可准予辦理﹛
企業取得的抵押貸款數額与抵押物應繳稅款之和應小于抵押物的實際价值﹛
抵押貸款延期應由企業先將上一份貸款合同注銷,然后按固定程序再行辦理﹛
企業在辦理抵押貸款手續時,應向海關提供以下單証:
﹛﹛1. 企業的申請,應注明貸款的用途﹛期限(一般為一年);
﹛﹛2. 抵押物的清單(注明設備名稱﹛進口日期﹛金額等);
﹛﹛3. 設備入固定資產帳的明細;
﹛﹛4. 設備進口的原始單証(合同﹛發票﹛進口報關單等);
﹛﹛5. 企業与銀行簽定的最高額抵押合同;
﹛﹛6. 由企業填寫的﹛海關監管貨物抵押貸款協議﹛一式三份;
﹛﹛7. 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証書﹛;
﹛﹛8. 企業的年度審計報告﹛
提供上述單証后,海關下厂核查抵押設備實際情況,經查符合抵押條件的,經出具核查報告后方辦理相關手續﹛
﹛(二)減免稅設備抵押期滿后,企業前來海關辦理注銷手續﹛辦理注銷手續應向海關提供以下單証:
﹛﹛1. 企業申請;
﹛﹛2. 主管工商局出具的﹛企業抵押物注銷登記証明書﹛;
﹛﹛3. 金融机构出具的﹛海關監管貨物抵押貸款協議﹛注銷聯系單﹛
當抵押貸款無法清償,需以抵押物折(變)价抵償貸款時,企業應先向海關申請,經海關同意并辦理補稅手續;如企業未履行協議中的保証事項,海關与相關銀行聯系,由銀行承擔補稅義務或從抵押物折(變)价款中优先償付稅款﹛
對到期能主動來海關辦理注銷手續,及時還清貸款本息,經營狀況良好的企業,可同意繼續辦理抵押貸款,對不能主動辦理注銷手續,不能及時還清貸款本息,擔保銀行未履行承諾,且不積极优先償付稅款的企業和銀行,海關可不同意該企業繼續辦理抵押,該擔保銀行對其他企業的抵押貸款業務,海關也可暫緩辦理﹛
五﹛進口設備﹛車輛解除監管
﹛企業進口的特定減免稅貨物滿海關監管期,應由企業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
﹛(一)監管年限及計算方法:
船舶﹛飛机和建材的監管年限為8年,机動車輛和家電為6年,机器設備及其他設備材料為5年,具体計算方法原則上以貨物實際使用年限計算﹛在規定年限內,企業因某种原因需要出售﹛轉讓或移作他用經海關批准后應予補稅時,按實際使用月份計算應補稅款﹛
﹛(二)企業向海關申請設備解除監管,應向海關提供以下手續:
﹛﹛1. 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加蓋企業公章;
﹛﹛2. 原始進口單証(發票﹛報關單等);
﹛﹛3. 海關下厂核實設備的使用及保管情況,公司固定資產入帳情況后方辦理相關手續;
﹛﹛4. 未滿監管期的設備要求解除監管的,要按實際使用月份計算應補稅款,涉及許可証
商品的,尚須補辦有關進口許可証件等手續后,方能辦理﹛
﹛(三)企業向海關申請車輛解除監管,應向海關提供以下手續:
﹛﹛1. 車輛所有企業(人)的書面申請,加蓋企業公章(屬于外商個人的還須個人的私章);
﹛﹛2. 最新年檢通過的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复印件);
﹛﹛3. 車輛原始進口單証(免稅証明或貨物進口証明書等);
﹛﹛4. 行使証复印件﹛
﹛海關人員在實地核對車輛的發動机號﹛車架號后,開具解除監管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