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家關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有關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經國家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在貨物進口以前持下列文件向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一〕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指定的審批部門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証書;
〔二〕 經批准有權經營進出口貿易的企業,向海關注冊登記時還應交驗經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 工商營業執照;
〔四〕 企業的有關資料﹛
第四條
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領進口許可証,海關憑出口合同以及開發區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驗放,并比照進料加工有關規定辦理進出口手續﹛有條件設立保稅工厂﹛保稅倉庫的企業,經海關審核批准后按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第五條
企業用于開發區內高新技術開發,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儀器﹛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及產品稅〔增值稅〕或工商統一稅﹛海關驗憑開發區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予以審核后辦理免稅手續﹛隨儀器﹛設備一同進口的配套零部件,按上款規定辦理﹛在進口上述物資時,屬于進口許可証管理的商品,還應向海關交驗進口許可証﹛
第六條 企業進口為拆解﹛試驗用的高技術產品﹛樣品﹛樣机等,海關驗憑開發區審批部門的批件并予以審核后免稅放行﹛上述樣品﹛樣机不得移作他用或轉讓﹛出售﹛
第七條
企業辦理申請免稅手續時,應填寫免稅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件〕,并交驗進口合同副本,經海關審核后,加蓋海關免稅專用章,一份留存,一份交貨主,一份寄送進口地海關,憑以辦理海關進口免稅手續﹛
第八條
企業自行生產的產品出口,除國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規定者外,免征出口關稅﹛企業從區外收購或代理出口產品,未在區內進行實質性加工并增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照章征收出口關稅﹛
第九條 企業免稅進口的儀器﹛設備只准在本企業內使用,未經批准并辦結海關手續,不得擅自運出產業開發區或轉讓﹛銷售﹛租賃和移作他用﹛
第十條
企業進口本辦法第四條的保稅貨物如轉為內銷,應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和海關許可,并照章繳納進口稅款;其中屬于國家實行進口許可証管理的商品,還應向海關交驗進口許可証﹛
第十一條 開發區內享受進出口优惠待遇的企業,應建立減免稅貨物的專門帳冊,海關有權檢查﹛調閱帳冊及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進出口貨物如從開發區以外的口岸進出境,應按海關對轉關運輸貨物的監管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減稅﹛免稅和保稅貨物征收海關監管手續費的辦法﹛同樣适用于開發區企業進口的減免稅貨物和保稅貨物﹛
第十四條
設在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除按本辦法辦理外,同時享受所在地區的有關优惠政策﹛設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除按本規定辦理外,還應按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由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