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運代理業雖然已有600多年的發展歷史,但目前國際上尚無一個統一的定義﹛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名稱,有的稱之為﹛通關代理行﹛﹛清關代理人﹛,有的稱之為﹛船貨代理﹛,我國則稱之為貨運代理﹛同時,由于各國貨運代理業在部門設置﹛分工﹛職責上有很大不同,因此在對貨代業的管理也千差万別,沒有一個統一模式﹛
﹛﹛新加坡----新加坡的航運管理被置于貿易工業部和交通部的管理之下﹛交通部下設海運和港口局(MPA),負責處理港口和海運方面的管理和技術問題﹛貿易工業部發展委員會(TDB)負責處理航運的商貿問題,其中貨代方面的管理也被包括在內﹛
﹛﹛韓國----1997年7月以前,韓國的貨運代理和航運企業由海運港灣廳管理,空運由交通部管理﹛各行業都有各自的行業協會,負責本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運作﹛1997年7月之后,韓國政府進行了机构改革,其中,國際貨代和空運貨代合并為一体統一由城市建設交通部管理,航運企業歸屬海洋漁業水產部管理(原來的海運港灣廳歸屬到海洋漁業水產部)﹛由于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与國際貨代沒有區別,在韓國只要有貨代營業執照,均可以從事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簽發全程聯運提單﹛
﹛﹛日本----日本的貨代業与航運業均由運輸省管轄﹛日本的運輸省是一個綜合性部門,內設有鐵道局﹛航空局﹛海上交通局﹛運輸政策局等,各局之間是相互獨立的單位﹛其中,航運業由海上交通局管理,貨代業由運輸政策局管理﹛在日本設有貨代協會(JIFFA),有240多家會員,負責信息收集﹛市場調查方面的工作﹛1990年日本實施了專門的貨代法,成為日本貨代業管理的法律依据﹛
﹛﹛德國----經營貨代業務或船公司要在市商會和駐地管轄派出所登記,沒有具体的部門進行行業管理,主要由行業協會負責﹛如漢堡有漢堡貨代聯合會(VHS),其頒布的貨代章程和有關規定,對所有貨代企業具有約束力﹛在船代方面則有VHSS﹛這兩個組織均是法律注冊的組織﹛
﹛﹛加拿大----加拿大的貿易運輸是全面放開的,在海運業務方面,政府只負責制定基本規則,不進行具体管理﹛其中,貨代﹛船代業務都由私人經營,依据普通的商業和稅收政策管理﹛運輸部門只負責海﹛陸﹛空及干線國道運輸的安全,和全國交通運輸設施的宏觀管理,不干預商業操作﹛
﹛﹛比利時是個小國,貨運代理﹛海運﹛空運﹛鐵路運輸﹛公路運輸﹛集裝箱運輸等事務都由運輸部管理﹛行業協會純屬于自律性質,沒有實際管理權限﹛
﹛﹛值得說明的是,上述國家對貨代業的管理是在充分的市場机制上進行的,且貨代企業絕大多數是私營企業,行業管理手段也只是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規,實行宏觀管理,值得我國貨代業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