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出國留學工作的方針,适應改革開放形勢發展的需要,歡迎在外留學人員回國服務,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做出貢獻,根据國務院國辦發[1992]44號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海關對在外留學人員回國攜帶進境行給予优惠﹛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對回國的持因公普通護照或者公務護照留學人員自本出境之日起,至本次入境之日止;持因私普通護照的自費留學人員自在外注冊入學之日起,至畢業之日止,在外每滿六個月(180天),海關按以下規定放行其帶進的物品﹛
﹛(一)下列物品任選其中一件免稅:微型計算机﹛手提式攝錄像机﹛電視机﹛電冰箱﹛洗衣机﹛激光唱机﹛激光視盤机﹛電視錄像聯合机﹛家用空調器﹛錄放像机﹛音響組合﹛鋼琴﹛收錄音机﹛摩托車和价值人民幣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上(含一千元)的照像机﹛電聲樂器及其它生活用品﹛
﹛(二)下列物品任選其中一件免稅:打字机﹛价值人民幣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含五百元)的普通電子琴﹛普通照像机及其它生活用品﹛
﹛二﹛對留學人員帶進的自用合理數量的食品﹛衣料﹛衣著﹛工藝美術品﹛普通手表和价值人民幣二百元以下(含二百元)的其它學習﹛生活用品及本人的學習研究文獻書籍資料和個人自用的必要的科研儀器設備,海關准予免稅放行﹛
﹛三﹛對持因私普通護照留學人員在外期間曾經臨時進出境的,根据海關總署﹛國家教委﹛外交部(89)署監二字第723號聯合通知規定,其攜帶入境行李物品計算時間應自最近的出境之日計算起,至畢業之日止﹛
﹛四﹛在國外正規大學(學院)注冊學習畢(結)業的和進修(包括出國進修﹛合作研究)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留學人員回國工作除有上述免稅优惠外,憑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人員証明﹛和聘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証明及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留証明還准予在國內用外匯購買供個人自用的國產小汽車一輛,計入本人免稅限量﹛海關對其中的進口關鍵件或成套散件進口稅辦理免稅手續﹛具体購車及管理﹛免稅辦法另行規定﹛
﹛五﹛留學人員回國時,海關按其在外每滿六個月(180天)驗放上述限量物品后,剩余的在外天數超過150天的,也按六個月的限量驗放﹛
﹛六﹛留學人員帶進物品驗放手續:
﹛(一)持因公普通護照或者公務護照的,逕憑其護照辦理;
﹛(二)持因私普通護照的,憑其護照和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自費留學人員証明﹛及畢業(結業)証書辦理﹛不能提供﹛自費留學人員証明﹛的,可請其補辦;也可逕憑其所持護照,另按有關規定辦理驗放手續﹛
﹛七﹛對已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進出境的行李物品,海關按外籍華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持因私普通護照的留學人員在國外學習期間臨時進出境攜帶的行李物品,海關憑其所持護照,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九﹛對在外期間短期回國服務﹛探親﹛休假﹛講學或參加學術交流等活動的留學人員,攜帶進境旅行自用中的海關限量物品,如不需留在境內,可報經海關核准,暫免稅帶進使用,出境時須原物复帶出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實施﹛凡已回國,其申請單証在海關規定的有效期內的留學人員,其行李物品均按本通知辦理﹛現行規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具体驗放事宜,仍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