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回國服務的留學人員購買個人自用免稅國產汽車的管理,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和現行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在國外正規大學(學院)注冊學習畢(結)業和進修(包括出國進修合作研究)期限在一年以上回國工作購買免稅國產汽車的留學人員﹛
﹛第三條 上述人員購買免稅國產汽車,應事先由本人到所在地海關(下稱備案地海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并向海關交驗下列証件及証明文件(正本):
﹛1.本人有效護照;
﹛2.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証明﹛;
﹛3.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留証明;
﹛4.聘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証明;
﹛5.進境時經海關簽章的有效申請單証;
﹛6.備案地海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証明文件﹛
﹛第四條 海關驗核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單証文件,對符合條件者簽發﹛回國人員購買國產汽車准購單﹛(下稱﹛准購單﹛),予以注冊備案﹛
﹛第五條 申請人持海關簽發的﹛准購單﹛直接到汽車生產厂家(或生產厂家設在備案海關所在地的銷售門市部)購車,生產厂家憑申請人所持的﹛准購單﹛和海關通知,按免稅外匯价格計价供貨﹛并定期向海關報告銷售情況,報請辦理核銷結案手續﹛﹛第六條 上述人員購買的免稅國產汽車,視同免稅進口車輛,海關監管年限為六年﹛從提貨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過戶轉讓﹛免稅車輛在海關監管年限內過戶轉讓,車輛所有人須事先報經海關批准補稅﹛
﹛第七條 經海關批准過戶轉讓的車輛,交通部門憑海關出具的証明,辦理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証的過戶轉讓手續﹛新車主須補繳車輛購置附加費﹛
﹛第八條 購買免稅國產汽車的上述人員,每年應主動將其車輛報海關進行年審﹛其免稅車輛已滿監管年限,應向海關申請辦理解除管理手續﹛
﹛第九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免稅車輛無故不接受海關年審,未經批准私自轉讓或非法倒賣者海關按﹛海關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